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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辽宁省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关于印发《辽宁省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林木良种)核发告知承诺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来源: 辽宁省林业和草原局             撰写时间:2020-11-21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辽林草办字〔2020〕35号

    辽宁省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关于印发《辽宁省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林木良种)核发

    告知承诺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各市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强力推进政务服务“一网通办”工作部署,按照“减材料、减环节、减时限、减跑动次数”要求,进一步优化林草系统政务服务流程,认真落实“容缺受理”“告知承诺”“一件事一次办”等改革举措。现将《辽宁省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林木良种)核发告知承诺实施方案(试行)》印发你们,请按要求认真贯彻落实。

      辽宁省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

      2020年11月16日

    辽宁省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林木良种)

    核发告知承诺实施方案(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简政放权、优化营商环境,完善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制度,提高审批效率,依照《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本方案所称的告知承诺,是指申请机构提出许可证核发申请,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一次性告知其所需条件和要求以及相关材料,申请机构以书面形式承诺其符合法定条件和技术能力要求,由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作出许可证核发决定的方式。

      第三条 本方案所称的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林木良种),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一条,由省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核发的,从事林木良种种子的生产经营的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第四条 申请机构首次申请核发许可证时,可以选择以告知承诺方式取得。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林木良种)的变更和延续不适用本方案。

      第五条 辽宁省林业和草原局负责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林木良种)核发告知承诺统一管理、组织实施、后续核查监督工作。

      各市、县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负责配合辽宁省林业和草原局做好后续核查监督工作。

      第六条 辽宁省林业和草原局应当向申请机构告知下列内容:

      (一)法律法规依据;

      (二)应当具备的条件和技术能力要求;

      (三)需要提交的材料;

      (四)作出虚假承诺或者承诺内容严重不实的法律后果;

      (五)其他应当告知的内容。

      第七条 申请机构愿意以告知承诺方式取得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林木良种)的,应当对下列内容作出承诺:

      (一)所填写的相关信息真实、准确;

      (二)知悉告知的全部内容,符合告知的条件和技术能力要求,能够提交告知的相关材料,并按照规定接受后续核查监督;

      (三)愿意承担虚假承诺或者承诺内容严重不实所引发的相应法律责任;

      (四)所作承诺是申请机构的真实意思表示。

      第八条 辽宁省林业和草原局应当在政务大厅或者网站上公示告知承诺书和告知书(附件1、2),便于申请机构索取或者下载。

      第九条 申请机构采取告知承诺方式提交申请材料后,辽宁省林业和草原局应当当场作出受理决定。

      告知承诺书和相关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辽宁省林业和草原局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机构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在10天内提交补正材料,逾期未补正的予以退回申请。

      告知承诺书一式两份,由辽宁省林业和草原局和申请机构各自留档保存。

      第十条 申请机构按要求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辽宁省林业和草原局应当当场作出许可证核发决定,并向申请机构颁发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林木良种)。

      第十一条 辽宁省林业和草原局作出许可证核发决定后,应当在3个月内组织相关人员按照《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和要求,对申请机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现场核查,并作出相应核查判定,现场核查人员不少于2人。

      现场核查人员应当在核查后3个工作日内出具现场核查报告,并对其承担的核查工作和核查结论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对于申请机构作出虚假承诺或者承诺内容严重不实的,由辽宁省林业和草原局依照《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撤销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林木良种)和相应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予以公布。

      被依法撤销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林木良种)和相应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的申请机构,其基于本次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并承担因此引发的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对于申请机构作出虚假承诺或者承诺内容严重不实的,由辽宁省林业和草原局记入其信用档案,该申请机构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许可证核发方式。

      第十四条 以告知承诺方式取得许可证的申请机构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五条 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实施告知承诺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六条 申请机构不选择以告知承诺方式取得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林木良种)的,辽宁省林业和草原局应当依照《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实施。

      第十七条 本方案由辽宁省林业和草原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方案自xx年xx月xx日起施行。

      附件1

      辽宁省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林木良种)

      核发告知承诺书

      本机构就申请核发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林木良种),作出下列承诺:

      (一)所填写的相关信息真实、准确;

      (二)知悉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告知的全部内容;

      (三)本机构符合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告知的条件和技术能力要求,并接受后续核查监督;

      (四)本机构严格按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告知书要求提交相关材料;

      (五)愿意承担虚假承诺、承诺内容严重不实所引发的相应法律责任;

      (六)所作承诺是本机构的真实意思表示。

      法定代表人签字:

      (申请机构盖章)

      年 月 日

      (一式两份)

      附件2

      辽宁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核发林木种子生产

      经营许可证(林木良种)的告知书

      一、法律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五章“种子生产经营”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条规定:“禁止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种植经济林的,应当科学选择树种,合理确定规模,采取水土保持措施,防止造成水土流失。”

      3.《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4.《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25度以上的坡地应当用于植树、种草。25度以上的坡耕地应当按照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规划,逐步退耕,植树和种草。”

      5.《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二、申请条件

      申请机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二条和《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条件,且不存在虚假承诺或者承诺内容严重不实等情形。

      三、申请材料

      1.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2.县级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3.告知承诺书

      四、办理程序

      1.提交申请。申请机构选择告知承诺方式的,应向辽宁省林业和草原局提交签章后的告知承诺书原件(一式二份)及相关申请材料。

      2.受理和核发。辽宁省林业和草原局应当按照《辽宁省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林木良种)核发告知承诺实施方案(试行)》相关规定实施审批。

      3.现场核查。辽宁省林业和草原局将在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后2个月内,按照《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对申请机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现场核查。

      五、监督和法律责任

      对于申请机构作出虚假承诺或者承诺内容严重不实的,由辽宁省林业和草原局依照《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作出撤销许可决定,并予以公布。被依法撤销许可决定的申请机构,其基于本次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并承担因此引发的相应法律责任。

      以告知承诺方式取得许可证的申请机构发生其他违法违规行为,依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六、诚信管理

      申请机构作出虚假承诺、承诺内容严重不实的,由辽宁省林业和草原局记入其信用档案,该申请机构不再适用以告知承诺方式核发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林木良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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