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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省十三届人大六次会议关于延长退耕还林补助期限并提高补助标准等问题的建议(第1324号)的答复

    来源: 辽宁省林业和草原局             撰写时间:2023-01-11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檀宏利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延长退耕还林补助期限并提高补助标准等问题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延长补助期限,提高补助标准的建议

      目前,全省退耕还林工程建设已全部结束,相关资金补助政策已全部到期,针对这一问题,我局近年来曾多次向国家林草局反映退耕还林补助政策到期后的有关问题并争取延续补助政策,国家综合各省情况出台了上一轮退耕还生态林补助到期后纳入抚育补助政策,自2018年开始,对上一轮退耕还林工程中还生态林补助到期后实施抚育资金补助。补助标准按照每亩每年20元,连续补助5年。同时对符合国家公益林界定条件的纳入国家公益林补助范围。考虑国家补助偏低的情况,2019年我局又向省委省政府提出建议,建议我省出台省级补助政策,更好地巩固退耕还林成果。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省委主要领导批示,由省委改革办会同省财政厅、省林草局等相关部门进行调研,并召开专门会议进行研究,研究后认为,我省受财力制约,出台省级补助政策的时机尚不成熟,待条件成熟后再进行研究。

      近期国家相关部委正在研究延长退耕还林补助期限及补助标准问题,下一步,省林草局与省财政厅等有关部门将密切跟踪国家政策进展情况,并认真吸纳您的建议,积极向国家反映我省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争取国家支持。

      二、关于完善分类补偿制度的建议

      1.关于“对符合公益林划分条件的退耕还林地,全部纳入中央生态效益补偿范围,并提高补偿标准”的问题。按照《省财政 省林业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和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辽林字〔2017〕38号)中“第六条 国家级公益林的区划范围”的规定,我省目前开展的退耕还林工程地块,不符合国家级公益林区划标准,未纳入国家公益林管理,但对符合地方公益林区划标准的,已纳入地方公益林管理。

      2.关于“被划为商品林的退耕还林地,林下开发、产业发展、扶持经营主体、经营管护等补贴政策,或通过建立专项资金、林业贴息贷款等方式,支持林下经济、生态旅游、森林康养等后续产业发展”的问题。多年来,我省利用中央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积极引导、鼓励退耕农户发展林下种植业和林下养殖业等林下经济,持续推动退耕还林后续产业发展。下一步,省林草局与省财政厅等有关部门将认真学习借鉴其他省份好的经验和做法,结合我省实际,研究完善我省林业生态保护相关政策,进一步巩固发展退耕还林成果,促进生态保护与民生改善协调发展。

      最后,感谢您对我省林草生态建设的关心与支持,希望今后能继续关心我省的生态建设及林草行业发展,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

      辽宁省林业和草原局

      2022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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