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省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关于批准继续实施红松果材富民工程项目建设的建议(第1421179号)的答复
李富光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批准继续实施红松果材富民工程项目建设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辽宁东部山区是栽植红松的适宜地区,大力发展红松种材林对于促进辽东山区经济发展、调整树种结构、提升生态功能、增加农民收入具有重要意义。2005年,原抚顺市林业局下发了《关于建设〈抚顺市红松果材林富民工程建设项目实施方案〉通知》(抚林字﹝2005﹞30号),将抚顺市红松果材林富民工程列为“十一五”期间林业一号工程。目前,我省鼓励全省各地依法依规因地制宜发展红松果材林,按照相关技术规程开展科学经营,在不影响森林生态功能发挥的前提下有效促进林农增收。
二、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天然林保护修复制度方案》有关规定,对天然林冠下栽植红松的,在不改变原有天然林属性的前提下,允许开展必要的森林抚育等经营措施,促进天然林向针阔混交异龄林的稳定群落演替,保障和提升天然林的生态效益。
三、对于在落叶松等人工林冠下栽植红松的,可根据森林经营方案或林权所有者意愿按相关技术规程开展森林经营。
四、我省相关科研院所积极开展红松果材林建设的技术研究,目前已经发布实施的技术规程有《红松无性系果林营建技术规程》(DB21/T 1690)《红松果材兼用林营建技术规程》(DB21/T 1691)等。下一步,我局将组织有关单位继续推进技术体系建设,实现森林质量精准提升。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注支持,欢迎您再次提出宝贵建议。
辽宁省林业和草原局
2024年6月14日
(联系人 :吴永君,联系电话:024-234489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