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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省政协十二届五次会议关于继续深化辽宁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相关建议(第0469号)的答复

    来源: 辽宁省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             撰写时间:2023-01-11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陈珂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继续深化辽宁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相关建议”收悉,省林草局高度重视,经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辽宁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情况

      (一)主体改革。2005年3月,我省在全国北方地区率先启动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并印发了《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全省7910万亩集体林列入改革范围。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各级党委政府及林业部门的共同努力下,我省于2008年底基本完成集体林权制度主体改革,实现集体林确权7906万亩。

      (二)配套改革。自2009年开始,我省持续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省委省政府先后出台了一系列关于深化和完善集体林权制度的重要文件。针对集体林改革确权后存在的经营分散、融资难、技术力量薄弱、制度建设滞后等问题,我省采取了建立服务平台、推进林业融资贷款、编制森林经营方案、发展新型林业经营主体、开展林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等工作措施。全省建立了东北首家林业产权交易中心以及53个县级林权管理服务中心;实现林业融资贷款总额近130亿元;编制乡村级森林经营方案2746个;培育新型林业经营主体3910个;设立涉林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77个;出台了《辽宁省森林资源流转办法》《关于促进林业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指导意见》《关于促进家庭林场发展的意见》《集体林权抵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关于进一步做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的通知》等一系列政策文件。

      二、多措并举,不断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

      (一)大力发展林下经济,促进林农增收致富。

      近年来,我省认真落实《辽宁省林业产业发展指导意见》(辽政办发﹝2016﹞105号)、《辽宁省林业厅关于促进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指导意见》《辽宁省林业厅关于促进家庭林场的发展意见》,积极培育以林下经济为主体的国家级示范社、省级示范社等新型林业经营主体,多次举办新型林业经营主体现场交流会、技术骨干人员培训班,提升新型林业经营主体经营管理水平,促进了林下经济规模化发展。通过新型经营主体发展林下经济示范基地,目前有本溪市、东港、新宾3个市县,新宾县青松岭林下种植专业合作社等4个专业合作社,红松林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等5家企业,共计12家单位先后被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命名为“全国林下经济示范基地”。通过示范基地的激励引导示范作用,林下山参、刺五加、红松籽、细辛、林下林蛙养殖等一批林下经济产业基地得到快速发展。截至目前,全省林下经济(林下种植、养殖)面积677万亩,总产值90.4亿元。

      (二)推进林业融资贷款,扩宽林农融资渠道。

      2018年,省林业厅和省农村信用联社、省邮政储蓄银行、省农担贷公司共同签署战略合作协议,和省邮储银行联合印发《关于推进金融服务支持林业生态建设和产业发展的通知》(辽林字﹝2018﹞25号),提出5种贷款模式,计划为辽宁省林业相关产业发展提供10亿元以上融资支持。辽宁省银保监局联合印发《关于金融支持辽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意见》,从十二个方面提出了38条支持包括新型林业经营主体在内的具体措施,进一步促进林业产业贷款融资,拓宽了林农贷款融资渠道。同时,省林草局为积极推进涉林融资贷款,加强与省自然资源厅、省农担贷公司、省邮储银行、省建设银行等机构的沟通协调,通过主动上门走访,定期开展沟通交流,不定期召开座谈会等形式,促进贷款质量和增量,合理满足林农、合作社及林业企业的经济发展需求。

      (三)加强流转合同管理,进一步规范林权流转。

      2017年,省政府出台《辽宁省森林资源流转办法》,使我省林权流转工作走入法制化轨道,为规范林权流转、维护农民权益提供了保障。新修订《森林法》《农村土地承包法》颁布后,省林草局及各市林草局相继举办多次林地承包、经营流转方面的培训班,明确林权流转新政策,并将林地承包经营流转纠纷调处工作纳入平安辽宁建设考评范围,进一步促进了林权流转公开、合理、有序流转。2022年,针对新修订《森林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对工商资本流转林权的新要求,我省在全省18个乡镇开展规范林权流转试点,积极探索林权流转合同监管模式、林权流转管理新途径。

      (四)完善林木采伐管理制度,改变个人采伐申请途径。

      2021年8月9日,省林草局制定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林木采伐限额管理工作的通知》(辽林草明电〔2021〕69号),提出在全省全面推行“限额分解、分类排序、公开透明、强化监督”的森林采伐限额分配新机制。9月26日,省林草局制定印发了《关于加快推进林木采伐APP在线申请和实行告知承诺审批工作的通知》(辽林草明电〔2021〕82号),提出在全省范围内全面推广使用林木采伐APP,逐步实现在线审批,对林农个人申请采伐人工商品林蓄积不超过15立方米的,实行告知承诺审批。同时,省级已完成林木采伐APP、在线申请和“全国林木采伐管理系统”的调试对接。

      今年年初,我局按照《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加强“十四五”期间林木采伐管理的通知》(林资发〔2021〕112号)文件要求,已将各编限单位上一年度结余的集体和个人的人工商品林主伐限额结转到2022年使用。

      (五)加强森林资源保护力度,大力打击破坏森林资源行为。

      近年来,我省各级林草主管部门高度重视森林资源保护工作,通过开展森林督查依法打击破坏森林资源行为取得实效。2021年,省林草局部署开展全省打击毁林专项行动,对2013年以来违法破坏森林资源行为进行了全面清查。2022年,省自然资源厅和省林草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做好在国土空间规划中明确造林绿化空间工作的通知》(辽自然资发〔2022〕21号),组织开展全省造林绿化空间适宜性评估,将规划造林绿化空间上图入库,纳入年度造林绿化任务,积极培育森林资源。

      为进一步推深做实林长制,巩固森林督查和打击毁林专项行动成果,全力提高我省破坏森林资源案件查处销号率,2022年5月10日,省林草局、省检察院、省公安厅联合印发了《省林业和草原局、省检察院、省公安厅森林督查问题整改“清零行动”方案》(辽林草字〔2022〕10号),决定对自2013年以来发现和积压的破坏森林资源案件进行限期查处。

      三、下一步重点工作

      下一步我省将充分采纳您提出的关于继续深化辽宁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相关建议,进一步完善林业体制机制,加大科技创新力度,积极培育林下经济示范基地,提升林下经济发展质量。积极协调和配合不动产登记部门,做好林权登记与林业管理衔接,实现林权登记、发证和流转等信息实时互通共享。加大调查研究,协助民政部门规范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中介机构。加快和建设银行等金融机构的战略合作,拓宽林业融资渠道。推进林权流转试点,规范林权流转、交易行为。严厉打击森林资源违法行为,保护森林资源安全,高质量推进我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不断深化。

      再次感谢您对林业经济发展的关注和支持,希望今后能继续关注林业经济,对我们的工作多提宝贵意见,谢谢。

      辽宁省林业和草原局

      2022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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