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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有林场森林资源资产相关政策解读

    来源: 省林草局             撰写时间:2022-05-06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针对近期部分市(县、区)对于国有林场有些政策咨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以下简称《森林法》)和国家林草局及省林草局有关文件规定并经咨询国家林草局,现说明如下:

      1.《森林法》第十六条规定“国家所有的林地和林地上的森林、林木可以依法确定给林业经营者使用。林业经营者依法取得的国有林地和林地上的森林、林木的使用权,经批准可以转让、出租、作价出资等。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2.国家林草局《国有林场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国有林场的森林资源资产未经批准不得转让、不得为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这里的“未经批准”是指《森林法》第十六条中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出台后才能执行。

      3.《辽宁省国有林场森林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办法(试行)》第十二条“国有林场森林资源资产租赁期限一般不得超过20年,合资、特许经营权转让期限一般不得超过30年。使用期满后,如继续经营需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续签有偿使用合同。”第十三条“国有林场森林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审批按国家有偿使用规定执行”,这里的“规定”也是指《森林法》中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出台后才能按程序实施。

    辽宁省林业和草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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