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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辽宁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条例》今年10月起施行

    来源: 《辽宁日报》(2022年07月28日02版)             撰写时间:2022-07-28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本报讯 记者关艳玲报道 7月27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的《辽宁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当天,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举行新闻发布会,介绍有关情况。

      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孙映雪介绍,我省是林业有害生物多发省份,特别是松材线虫、美国白蛾等外来有害生物传入我省后,植物疫情防控形势尤为严峻。为适应防治形势的新变化,亟须制定地方性法规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提供法治支撑。省人大常委会严格遵照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科学吸收国家关于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管理的规定,深入涉疫地区开展立法调研,多次组织召开协调会、征求意见座谈会,反复研究拟定制度措施,顺利完成了《条例》制定工作。

      为推动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落到实处,《条例》就公共管理职责和林业经营者主体责任作出规定。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实行政府主导、部门协作、属地管理、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

      《条例》还完善了监测预报机制。为增强林业有害生物预防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做到“早预警、早行动”,《条例》就开展林业有害生物普查、专项调查、科学布局监测站点、发布预警预报信息等作出规定,进一步完善新发疫情报告程序,强化预警预报信息管理。

      为了防止检疫性、暴发性和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扩散蔓延,《条例》就加强调运环节检疫、严格境外进口检疫,设立临时检疫检查站以及加强监管平台建设等作出规定。省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检疫追溯信息系统,实行检疫标识管理。

      结合松材线虫病害特点,《条例》专门对松材线虫病防治作出了规定,严格防治措施。《条例》明确,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由省、市、县人民政府根据保护和防治实际划定为林业有害生物重点预防区,禁止将松科植物及其制品、其他携带检疫性林业有害生物的林业植物及其制品调入重点预防区;严格松木材料使用环节检疫监督;科学设置疫木采伐审批手续;阻断媒介昆虫传播;建立联防联治工作机制。

    相关链接:辽宁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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