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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辽宁:野生动物伤人损物补偿有据可依

    来源: 局野保处             撰写时间:2023-03-15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辽宁省政府办公厅近日出台《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补偿办法》,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受害人有权申请政府补偿。医疗救治费由政府进行全额补偿,医疗救治期间的误工损失按照所在地上年度就业人员日平均工资计算。

      《补偿办法》要求,各级政府应当将野生动物造成危害的预防控制、宣传培训和损失补偿等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县级以上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负责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失补偿的有关工作。

      《补偿办法》明确,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害的,医疗救治费由政府进行全额补偿。医疗救治期间的误工损失按照所在地上年度就业人员日平均工资计算,实际误工天数根据乡(镇)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效证明确定。补偿金最高额为上年度所在地常住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倍。造成部分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支付一次性残疾补偿金,残疾补偿金根据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或伤残等级确定,造成人员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一次性残疾补偿金最高额为所在地常住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倍;造成人员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一次性残疾补偿最高额为所在地常住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倍。造成人员死亡的,支付死亡补偿金以及丧葬费。总额为所在地常住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5倍。

      对野生动物造成财产损失的情况,《补偿办法》规定,造成农作物和经济林木损害的以受害人实际受损面积计算补偿金;按照核实损害量和所在地上年度该类农作物、经济林木的市场平均价格计算,补偿损害的50%。造成畜禽、特种养殖动物受伤的,按所在地上年度市场价格30%进行补偿,造成畜禽、特种养殖动物死亡的,按所在地上年度市场价格50%进行补偿。造成合法财产损毁的,可维修的按照受害人所在地上一年度平均维修成本市场价的70%予以补偿。不可维修的,按照受害人所在地上一年度平均市场价的50%予以补偿。 (信息来源:局野保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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