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湿地保护条例2026年2月1日起施行
11月27日,辽宁省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辽宁省湿地保护条例》,将于2026年2月1日起施行。
《条例》共7章42条,重点围绕湿地资源管理、保护、修复、利用及监管等环节作出规范,着力解决保护中的突出问题,并特别强调健全省级重要湿地保护制度。
《条例》明确了县级以上政府的湿地保护主体责任,并细化林业草原、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部门职责,强化协同保护。规定对湿地实行分类保护,推动将符合条件的湿地纳入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或自然公园体系,构建多层次保护网络。针对泥炭沼泽、辽河口等特色湿地,条例制定了更具体的管理措施。
在严格保护的同时,《条例》也强调科学合理利用,促进生态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统一。此外,条例还建立了监督检查与联合执法协作机制,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并对擅自占用省级重要湿地以及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失职渎职的行为明确了法律责任。(潘大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