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辽宁省生态护林员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辽林草字〔2020〕17号

各市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局机关各处室、局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生态护林员队伍管理,强化森林资源前沿管护力量,充分发挥管护人员在森林资源管护工作中的重要作用,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我们制订了《辽宁省生态护林员管理试行办法》,现予印发,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林业和草原局
                            2020年7月10日

辽宁省生态护林员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生态护林员(包含护林员、监管员)管理,充分发挥森林资源管护人员职能作用,保护森林资源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辽宁省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关于印发辽宁省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辽财农〔2017〕28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护林员,是指经生态护林员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并登记备案,与国有林场、苗圃、自然保护区等国有单位或乡镇政府(林业站)签订森林资源管护合同,按约履行森林资源管护职责,并纳入护林队伍管理的森林资源管护人员。
    本办法所称的监管员,是指经生态护林员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并登记备案,与生态护林员主要管理部门签订森林资源管护合同,按约履行监管职责,并纳入护林队伍管理的森林资源管护人员。
财政补助单位人员不适用本管理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森林资源管护资金包括天然林停伐管护补助和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补助中的管护补助、地方政府财政及国有单位或乡镇政府配套的森林资源管护补助资金等。
第四条  生态护林员具体管护范围以其所签订的森林资源管护合同规定为准。
第五条  护林员的主要职责是开展森林资源巡查防护,发现火情、林业有害生物以及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及时处理并向当地有关部门报告。
监管员的主要职责是负责监管管护责任区内护林员资源管护情况,做好巡查检查记录,并对因监管不到位出现的问题负有连带责任。
第六条  县级林草主管部门为生态护林员主要管理部门,负责生态护林员建设的指导、管理细则的制订、管护责任区的划分、管护人员岗位核定、监管员聘用、乡镇管护责任落实的监管,以及管护人员的考核奖惩等。护林员管护责任区标准原则上东部地区(包含岫岩县、抚顺县、清原县、新宾县、宽甸县、凤城市、本溪县、桓仁县、西丰县)应不少于5000亩,西部地区(包含锦州市、阜新市、朝阳市、葫芦岛市)应不少于4000亩,其他地区应不少于3000亩。
国有林场、苗圃、自然保护区等国有单位(以下简称国有单位)及乡镇政府等有关部门是护林员的协助管理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林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以下简称乡镇)负责护林员的聘用和日常管理。基层林业站配合乡镇人民政府建立健全乡村护林网络和管理乡村护林员。
省、市林草主管部门是生态护林员的业务指导部门。负责对天然林停伐管护补助、森林生态效益管护补助资金发放和管护人员履行工作职责情况的监督、检查及考核等。
第七条  生态护林员主要管理部门、协助管理部门及业务指导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分工负责指导、组织、监督管护人员开展森林资源管护工作。

第二章 人员聘用

第八条  生态护林员主要管理部门制定本辖区内生态护林员聘用实施办法,对聘任条件、具体职责等方面进行明确规定。
第九条  生态护林员主要管理部门根据本地区资源分布实际情况,结合当地经济发展状况、森林资源管护资金保障情况等因素,充分发挥管护人员一线管护作用,坚持减员增效,合理核定管护人员岗位。
第十条  聘用生态护林员单位结合本地区生态护林员管理办法,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被聘用人员须热爱林业事业,遵纪守法,责任心强,熟悉村情、山情、民情,群众基础较好,有一定的文化,能秉公办事,敢于制止各种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被聘用人员年龄一般在18至55周岁,对能够出具健康报告并证明能够行使管护职责的管护人员年龄可适当放宽至60周岁。
对资格审查合格人员进行统一考试考核,确定拟聘用人员名单。应对拟聘用人员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七个工作日。
公示期间无异议的,用人单位与拟聘用生态护林员签订资源管护合同,明确管护区域;公示期间有异议的,在七个工作日内核查完毕,并依据核查结果,作出是否予以聘用的决定。
第十一条  管护合同采用“一年一签”的方式。护林员管护合同一式三份,一份报送生态护林员主要管理部门备案,一份送达被聘用的护林员本人,一份国有单位或乡镇政府(林业站)存档;监管员合同一式两份,一份生态护林员主要管理部门存档,一份送达被聘用的监管员本人。
第十二条  国有单位或乡镇政府(林业站)应在聘用合同签订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将正式聘用的护林员人员名单及管护区域等情况报送生态护林员主要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因资格审查不合格或公示有异议等原因出现生态护林员岗位空缺的情况,要按照本地区生态护林员管理办法及时进行补选考核。

第三章   队伍监管

第十四条  生态护林员主要管理部门应与协助管理部门、业务指导部门建立沟通协调机制。制定本辖区管护人员考核办法,明确护林员、监管员工作职责内容,制定考核标准和奖惩措施,确定各相关部门具体管理责任,指导管护人员日常管理,组织管护人员业务考核。
第十五条  各地应加强对生态护林员的电子信息化管理,大力推广管护人员巡山定位系统的使用。严格按照省级部门要求使用辽宁省森林生态效益管护补偿补助管理系统,核实并录入管护补助资金数据和管护人员信息,并对管护人员日常工作进行动态监管。
第十六条  国有单位或乡镇政府(林业站)负责落实护林员各项管理措施和具体工作部署,协助生态护林员主要管理部门对护林员进行日常管理和考核评比。建立涵盖个人信息、出勤记录及管护记录等内容在内的护林员工作档案,及时将履行职责情况反馈生态护林员主要管理部门。
第十七条  生态护林员主要管理部门依据管护人员工作档案,结合本地区考核办法,于规定期限内出具考核结果。
第十八条  生态护林员主要管理部门依据考核结果,核定管护经费支出额度,核发、拨付管护人员劳务补助等必要管护费用。
 第十九条  生态护林员主要管理部门及业务指导部门在队伍管理检查、考核工作中发现的拒不履行管护责任、日常考核不合格等不适宜继续从事此项工作的管护人员,应出具解聘意见后,予以解聘。
国有单位或乡镇政府(林业站)在日常管理工作中发现不能履行管护职责的及因个人原因申请辞职的护林员,应及时出具解聘意见予以解聘,并上报生态护林员主要管理部门备案。
生态护林员因个人原因申请辞职的,应提前三十日向用人单位以书面形式提出。护林员解聘通知书一式三份,一份报送生态护林员主要管理部门备案,一份送达被解除聘用的护林员本人,一份国有单位或乡镇政府(林业站)存档;监管员解聘通知书一式两份,一份生态护林员主要管理部门存档,一份送达被解除聘用的监管员本人。
第二十条  生态护林员主要管理部门按照实际管护期限向被解除聘用的管护人员发放劳务费。未满整月的,按整月计算,并停发合同未履行期间的劳务费。
第二十一条  被解除聘用的生态护林员不得再次聘用。因此产生的空缺岗位由用人单位按照聘用程序及时补充。

第四章 队伍培训

第二十二条  生态护林员主要管理部门指导国有单位、乡镇政府(林业站)编制管护人员业务培训计划及培训经费预算。负责培训支出的审批采购,配合国有单位、乡镇政府(林业站)做好管护人员培训工作。
第二十三条  国有单位或乡镇政府(林业站)负责具体组织管护人员基本业务培训,每年不少于一次。
第二十四条  生态护林员实行统一工作服着装,统一佩戴标识,持证上岗制度。
生态护林员经基本业务培训合格并领取工作证后上岗。

第五章 装备建设

第二十五条  生态护林员主要管理部门结合生态护林员管理实际,指导国有单位或乡镇政府(林业站)编制护林员装备建设计划,并实施。
第二十六条  生态护林员主要管理部门、协助管理部门及业务指导部门应当加强生态护林员装备、设备建设,为管护人员配备履行其职责所必需的装备、设备,并对装备、设备的管理使用等进行指导、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国有单位或乡镇政府(林业站)应加强护林员装备及设备的管理,建立装备、设备明细台账,健全设备领用、保管、维护等管理制度,定期对装备、设备进行维护保养,确保护林员装备及设备的正确使用,并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

第六章 资金保障

第二十八条  生态护林员主要管理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森林资源管护资金的支出和使用。
第二十九条  各级林草主管部门要积极争取各级政府配套管护资金支持,将基本业务装备建设费、基本业务培训费等森林资源管护所需资金纳入各级财政预算,为管护人员履行管护职责提供资金保障。
第三十条  生态护林员主要管理部门负责管护资金核算管理,建立健全管护资金使用审批、核算管理制度,严格执行预决算制度、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和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对森林资源管护资金单独核算,不得挤占、截留或挪用,确保专款专用,接受相关部门的审计、监督。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补助支出要严格执行《关于印发辽宁省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辽财农〔2017〕280号)中相关资金使用规定,其他森林资源管护资金要依照资金来源渠道规范使用。
第三十一条  天然林停伐管护补助和森林生态效益管护补助可用于发放生态护林员工资、购买管护设备、管护工作服装、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及工伤意外伤害保险费用等。在与管护人员签订森林资源管护合同一个月内,未向聘人单位提交工伤意外伤害保险单据的管护人员,予以解除聘用合同,并按照管护人员聘用程序及时补充。
第三十二条  天然林停伐管护补助和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补助资金中的公共管护资金可用于管护人员培训及工作服装、袖标、工作证采购、护林队伍电子信息化管理软件的研发及设备购置等。
第三十三条  生态护林员主要管理部门建立考核管理机制,并对优秀生态护林员予以表彰奖励。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对扶贫工作中具备履行森林资源管护能力的贫困人员,在竞聘生态护林员时给予倾斜。
第三十五条  各地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林业和草原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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