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辽宁省森林采伐迹地更新办法》的通知

辽林办字〔2018〕31号

各市林业局:

  迹地更新管理工作作为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一项重要内容,不仅关系林业可持续发展,而且直接反映各地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的重视程度和政绩观,是一项严肃的政治责任和政治任务。加强迹地更新管理是确保实现森林可持续经营利用的重要基础和保证。及时高质量完成迹地更新任务,既是林权权利人的法定义务,也是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工作。为进一步扎实推进迹地更新管理工作,省厅制定了《辽宁省森林采伐迹地更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在实际工作中予以贯彻执行。

  辽宁省林业厅办公室

  2018年9月20日

  (此件主动公开发布)

辽宁省森林采伐迹地更新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采伐迹地更新造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造林质量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制度》等,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采伐迹地必须在森林采伐的当年或次年完成更新造林任务。

  第三条 采伐迹地更新造林工作应当纳入县级人民政府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考核体系。

  第四条 采伐单位或个人是采伐迹地更新实施主体。森林经营单位(包括实施森林采伐的集体和个人)和国有林场是采伐迹地更新造林的责任主体,要根据本地区采伐迹地情况,在每年年底前由乡镇政府和国有林场提出次年迹地更新造林计划,并组织实施;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做好本县(市、区)采伐迹地更新造林的组织、协调、检查和验收工作,根据乡级人民政府和国有林场更新造林计划,制定各乡(镇)和林场年度更新造林计划;市级林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做好全市采伐迹地更新造林的组织、协调、检查和验收工作。

  第五条 乡(镇)级人民政府和国有林场每年要对完成的采伐迹地,按小班建立采伐迹地更新档案,实行更新销号管理。采伐迹地更新档案至少要包括林权人、林地四至、林地种类、保护级别、采伐时间、迹地面积、应还林时间、还林时间、树种、株行距及监督责任人等因子。采伐迹地更新档案要报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备案,接受监督。

  第六条 采伐迹地更新应当按照采伐许可明确的面积、株数、界限等限定因子要求完成更新造林,更新造林的面积和株数不得少于采伐的面积和株数。

  第七条 采伐迹地更新任务应纳入本地区造林计划,并按照造林管理程序加强管理。森林采伐更新,应保留合理的林种比例,树种比例和龄组比例。

  第八条 采伐迹地内不允许种植不利于更新苗木生长的植物。违反规定种植不利于更新苗木生长的植物的,乡级人民政府应及时制止并限期恢复原状。

  第九条 各县(市、区)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部门每年应组织对更新单位、更新地块、更新面积、更新质量进行自查验收,并及时上报自查结果。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每年结合年度造林核查对各县(市、区)的迹地更新工作进行验收。

  第十条 采伐迹地更新造林3-5年后,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验收达到成林标准的,在采伐迹地更新档案中将相应进行小班销号,并纳入森林管理;未达到成林标准的,要及时进行补植补造或采取封育措施,促进成林。

  第十一条 采伐林木的单位或者个人没有按照规定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发放采伐许可证的部门有权不再发给采伐许可证,直到完成更新造林任务为止;情节严重的,可由林业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对问题突出的县(市、区),省林业主管部门将对其进行采伐限额的调控,即按照未完成更新造林的同等面积,以国有林场或县(市、区)为单位,削减采伐限额,待迹地更新造林全部完成后,恢复正常采伐限额。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辽宁省林业厅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辽宁省林业厅办公室 2018年9月2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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