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林草字〔2024〕13号
各市、沈抚示范区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自然资源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推动东北全面振兴的战略部署,助力辽宁实现全面振兴三年新突破,全力做好林草要素保障,营造良好的林草营商环境,现就合并开展自然保护地环境影响评价等事宜通知如下:
一、合并开展自然保护地环境影响评价
各地在办理占用林地审批事项前,需认真核对项目选址是否占用各级各类自然保护地。占用自然保护地的,需进行项目建设对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和生物多样性影响评价。为提高工作效率,简化审批办理流程,减轻项目建设单位负担,对于一个项目占用多个自然保护地的,项目单位可以统一编制一个影响评价报告,分章节对不同自然保护地的影响进行分析评价。市林草主管部门对影响评价报告进行初审,通过后一次性报省林草局申请组织进行专家评审论证,其中要明确项目基本情况,占用的全部自然保护地名称、功能分区、面积,并提供项目选址矢量数据。省林草局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后,统一出具意见。
二、试行在Ⅰ级保护林地有条件实施地下开采活动
地下开采的矿山项目,涉及各类自然保护地范围之外的Ⅰ级保护林地,由县级林草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等部门进行论证(不包括法律法规明确禁止开采地下资源的情形)。对符合相关规定,不造成Ⅰ级保护林地损毁且不破坏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依法办理矿业权相关手续。试行截止到2024年12月31日。
辽宁省林业和草原局 辽宁省自然资源厅
2024年7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