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辽宁省生态护林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辽林草规发〔2026〕1号

各市、沈抚示范区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生态护林员队伍建设,规范生态护林员管理,充分发挥生态护林员在森林资源保护工作中的重要作用,省林草局《辽宁省生态护林员管理试行办法》进行了修订形成《辽宁省生态护林员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辽宁省林业和草原局

  2026年72

  辽宁省生态护林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生态护林员(含护林员和监管员)队伍建设和管理工作,充分发挥生态护林员在森林资源保护中的基础性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辽宁省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财政部 国家林草局关于修订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环〔2024〕159号)、《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修订辽宁省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辽财环规〔2025〕1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护林员,是指经考核合格,与国有单位或乡镇政府签订森林资源管护劳务合同,按约履行森林资源管护职责,纳入管护队伍管理的森林资源管护人员。

  护林员的主要职责是对管护责任区内的森林资源进行巡查防护,发现火情、林业有害生物以及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及时处理并向林草有关机构报告。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监管员,是指经考核合格,与生态护林员主要管理部门签订森林资源管护劳务合同,按约履行森林资源监管职责,纳入管护队伍管理的森林资源管护人员。

  监管员的主要职责是对监管责任区内护林员管护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做好巡查检查记录,对监管不到位出现的问题负有连带责任。

  第四条  生态护林员的管护范围、权利、义务与责任,以签订的森林资源管护劳务合同规定为准。

  第五条  县级林草主管部门为生态护林员主要管理部门,负责生态护林员管理细则的制订、管护队伍的建设、监管员的聘用与解聘、管护责任落实的监管,以及管护成效的考核等。

  国有单位和乡镇政府等是生态护林员的日常管理单位(以下简称日常管理单位),协助县级林草主管部门对生态护林员进行日常管理,负责护林员的聘用与解聘、管护责任区的划分、管护任务的落实和人员日常管理工作。

  省、市林草主管部门是生态护林员的业务指导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生态护林员队伍建设和管理工作,对生态护林员队伍建设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本办法所称的森林资源管护资金包括中央和省财政森林生态保护修复补偿资金、地方财政及国有单位或乡镇政府配套的森林资源管护补助资金等。

  第二章  聘用与解聘

  第七条  县级林草主管部门应明确本行政区域内生态护林员的聘用和解聘流程,会同日常管理单位根据森林资源分布、管护难易程度等因素,科学确定生态护林员管护面积及岗位数量,建设能力适应、结构优化、相对稳定的森林资源一线管护队伍

  第八条  聘用生态护林员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被聘用人员须遵纪守法,热爱林草事业,责任心强,熟悉山情、林情、村情、民情,群众基础较好,能够秉公办事,敢于制止各种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被聘用人员年龄应在18周岁至60周岁,身体健康,能够胜任森林资源巡查管护职责。对能够出具健康报告并证明能够行使管护职责的生态护林员,各地可结合实际适当放宽年龄上限。

  资格审查合格后,聘用单位应组织被聘用人员进行统一考试考核,确定拟聘用人员名单。拟聘用人员名单应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公示期间无异议的,聘用单位与拟聘用的生态护林员签订资源管护劳务合同,明确具体管护区域、权利、义务与责任;公示期间有异议的,在五个工作日内核查完毕,并依据核查结果,作出是否予以聘用的决定。

  第九条  管护劳务合同采用“一年一签”的方式一式三份,聘用单位和护林员本人各执一份,县级林草主管部门存档一份;监管员劳务合同一式两份,县级林草主管部门和监管员本人各执一份。

  第十条  聘用单位应在劳务合同签订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将正式聘用的护林员人员名单及管护区域等相关情况报送县级林草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因资格审查、考试考核不合格或公示有异议等原因出现的生态护林员岗位空缺,聘用单位要及时进行补选。

  第十二条  根据森林资源管护工作需要,国有林场在职人员可以担任本林场的生态护林员,其他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得聘用为生态护林员。

  第十三条  生态护林员因以下原因不能继续履行管护责任的,应当予以解聘。

  (一)本人主动提出申请辞职的;

  (二)因身体条件不能继续履行管护责任的;

  (三)受到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的;

  (四)违反管护劳务合同约定或者考核不合格的;

  (五)其他原因不适合继续从事管护工作的。

  生态护林员因个人原因申请辞职的,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向聘用单位提出。护林员解聘通知书一式三份,聘用单位和护林员本人各执一份,县级林草主管部门存档一份;监管员解聘通知书一式两份,县级林草主管部门和监管员本人各执一份。

  第十四条  县级林草主管部门应按照实际履职时间,向被解除聘用的生态护林员发放劳务费。达到或超过解聘当月工作天数一半的按整月发放,未达到的按实际履职天数计发;停发劳务合同期内尚未履职月份的劳务费

  第十五条  因受到司法机关刑事处罚违反管护劳务合同约定、考核不合格而被解除聘用的生态护林员不得再次聘用。因此产生的岗位空缺由聘用单位及时补充。

  第三章  队伍建设

  第十六条  县级林草主管部门应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生态护林员管理细则,建立生态护林员管理和考核制度,加强生态护林员队伍合理化、规范化、标准化建设。

  第十七条  日常管理单位协助县级林草主管部门对生态护林员进行日常管理,落实各项管理措施,建立生态护林员个人信息、出勤记录和管护记录等工作档案,及时将生态护林员履职情况反馈县级林草主管部门

  第十八条  县级林草主管部门和日常管理单位应加强生态护林员的信息化管理,将生态护林员人员信息和管护范围录入信息化管理平台并及时更新,督促生态护林员使用信息化管理平台开展森林资源巡护工作,利用信息化管理平台进行日常监管。

  第十九条  县级林草主管部门应按照管理细则,组织开展生态护林员考核并核准考核结果,依据考核结果核发态护林员劳务费等必要的管护费用,可对考核优秀的生态护林员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十条  县级林草主管部门和日常管理单位应编制生态护林员年度培训计划,组织生态护林员业务培训,培训内容包括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业务知识、基本技能、安全防护等,提升生态护林员管护能力和责任意识,每年培训不少于次。

  第二十一条  县级林草主管部门、日常管理单位和业务指导部门应当加强生态护林员装备、设备建设,为生态护林员配备统一服装、标识等必需的装备和设备。

  第二十二条  县级林草主管部门、日常管理单位应加强生态护林员装备和设备的管理,建立装备和设备明细台账,健全设备领用、保管、维护等管理制度,定期对设备进行维护保养,确保生态护林员装备及设备的正常使用。

  第四章  资金保障

  第二十三条  各级林草主管部门要积极争取各级政府资金支持,将装备建设费、业务培训费等森林资源管护所需资金纳入各级财政预算,为生态护林员履行管护职责提供资金保障。

  第二十四条  森林资源管护资金可用于发放生态护林员管护劳务费,购买管护设备、管护工作服装和标识,缴纳意外伤害保险费用,组织开展业务培训等。

  第二十五条  县级林草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森林资源管护资金使用、审批、核算管理制度,严格执行预决算制度、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和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对森林资源管护资金单独核算,不得挤占、截留或挪用,实行专款专用。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同等条件下,在选聘生态护林员时对林草相关专业毕业生、具有林业相关工作经验人员及复退军人给予倾斜。

  第二十七条  各市林草主管部门可结合生态护林员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地区生态护林员管理办法。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辽宁省林业和草原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辽宁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辽宁省生态护林员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辽林草字〔2020〕17号)同时废止。

附件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