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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继续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

    来源: 辽宁省林业和草原局             撰写时间:2012-11-09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辽政发〔2012〕41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

      继续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自2005年全省深化集体林产权制度改革以来,各地迅速开展集体林确权到户的基础改革工作,目前集体林明晰产权的改革任务基本完成,配套改革也相继开展起来。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极大地激发了广大农民群众造林营林的积极性,有力地促进了全省林业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为继续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促进全省现代林业发展,实现兴林富民的目标,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继续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主要目标

      (一)主要目标。以改革林木采伐管理制度为突破,建立健全森林可持续经营新机制;以扩大林权抵押贷款覆盖面为重点,建立健全林业发展的金融支持制度;以推进森林资源资本化为方向,建立健全森林资源流转新制度;以成立林业合作组织为载体,建立集体林规模化经营管理新模式;以提高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为重点,建立健全支持林业发展的公共财政制度;以规范林业行政权力运行为抓手,建立健全林业管理服务新体制。通过深化改革,完善政策、健全服务、规范管理,加快推进全省现代林业发展。

      二、继续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主要任务

      (二)稳定和落实林地家庭承包经营政策。对已经落实家庭承包的集体林,要保持稳定不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和侵害;对采取股份制模式承包的集体林,要完善合作经营方式,发放股权证,落实股份合作经营管理制度;对集体统一经营的集体林,要实行民主管理;对少数没有落实产权的集体林,要尽快化解各种遗留矛盾,明晰产权主体;对采取其他方式承包到期的集体林,应根据农民意愿分山到户或均利到户,确保农民的合法权益;对省级自然保护区内的集体林,在科学规划的前提下合理优化保护区范围和功能区,将实验区内保护价值低的集体人工林调整出保护区,实行确权到户,但要采取增补措施,保护面积原则不减少。

      (三)加快发放林权证书。县级政府及林业主管部门要认真组织开展集体林勘界登记,加快推进林权证书核发工作。对于符合退耕还林政策的耕地,由县级以上政府将其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注销,并发放林权证书。

      (四)抓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档案建设。按照我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档案管理办法要求,市、县、乡、村都要建立健全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档案。各级财政要加大对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电子档案建设的资金投入,从2013年起,用3年时间基本完成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电子档案建设工作。

      (五)加大林权纠纷调处力度。要建立健全林权纠纷调处联席会议制度,完善林权纠纷调处机制。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积极做好林权纠纷调处工作。建立健全土(林)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加强林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工作。

      (六)建立健全林权管理服务体系。积极推进以县级为主、乡级为辅的林权管理服务中心建设。逐步建立林权管理、流转交易、社会服务“三位一体”的林权管理服务机构,提高林权管理服务中心标准化建设水平,创新服务机制,为社会提供优质服务。

      三、继续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政策措施

      (七)完善集体林采伐管理制度。加强村级简易森林经营方案编制工作,以村(少林地区以乡)、林业合作组织或民营林场为单位,科学核定森林经营单位的年森林采伐限额。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以5年为期限,按年度将林木采伐限额分解落实到小班,明确到林权所有者。采伐限额的分配实行公示制,并简化采伐审批程序。

      (八)规范林地林木流转。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正确指导、规范林权流转行为,确保林权流转交易公开、程序规范,确保林地性质不变,既为投资者进入林业创造必要的条件,又要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坚决防止“一地多转”和“炒林炒地”行为。

      (九)扩大林权抵押贷款规模。完善林权抵押贷款政策,各级财政适时设立农民林权抵押贷款贴息专项资金,鼓励金融机构开展对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贷款、农户联保贷款和农户小额贷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等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做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与林业发展金融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银发〔2009〕170号)要求,对于符合贷款条件的林权抵押贷款,其利率一般应低于信用贷款利率;对小额信用贷款、农户联保贷款等小额林农贷款业务,借款人实际承担的利率负担原则上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同期限贷款基准利率的1.3倍。

      (十)加快推进政策性森林保险。各级林业、财政、保险部门要密切配合,做好做实政策性森林保险工作。政策性森林保险财政补贴列入本级财政预算,足额安排本级财政保费补贴资金。健全省、市、县、乡四级林业与保险工作协调机制,充分发挥基层林业工作站在森林保险宣传、承保、定损等工作中的作用,加强承保、理赔合作。

      (十一)扶持林业专业合作组织建设。大力发展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合作林场、行业协会等林业专业合作组织,加强林业专业合作组织建设与发展的指导、扶持和服务,提高林业生产组织化程度、经营效率和市场竞争能力。各级政府要加大对林业专业合作组织的扶持力度,促进林业专业合作组织又好又快发展。

      (十二)完善支持林业发展的公共财政制度。将县级林权管理服务中心、林业技术推广与服务、林区作业道路修建、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以及林业执法体系等林业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各级政府基本建设规划。进一步完善造林、森林抚育、林木良种、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等补贴制度。逐步提高公益林补偿标准,完善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区内集体林部分的补偿政策。

      (十三)大力支持林业产业的发展。各级政府要继续加大对林业产业的扶持力度,重点扶持林下经济、林产品加工等林业产业发展。积极支持发展名特优新经济林及果材林、苗木花卉、森林食品、森林中药材、野生动物繁育利用及森林旅游业发展。扶持以榛子、平欧杂交榛子、核桃等为主的木本膳食油基地建设。大力推进林产品加工园区建设,培育和壮大林产品加工龙头企业,提高林产品加工水平,延长产业链条,带动产业发展。

      四、加强继续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组织领导

      (十四)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把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作为一件大事,抓紧抓实,坚持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层层落实领导责任,确保领导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

      (十五)加强队伍建设。林业改革是一项长期复杂的工程,各级政府要加强林业队伍建设,将懂政策、业务精、能力强的人员不断充实到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队伍中来。

      (十六)加强部门协作。各级林业、发展改革、财政、金融、保险、司法等部门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切实做好继续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各项工作。

      辽宁省人民政府

      2012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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