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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辽宁省林业厅“双随机”抽查工作细则

    来源: 辽宁省林业和草原局             撰写时间:2017-10-13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第一条 为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加强对林业生产经营主体的监督管理,规范林业部门日常监管行为,提高事中事后监管的效率和执行力 ,结合林业行政的管理职能,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双随机”抽查工作(以下简称抽查工作)是指林业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按属地层级管理原则,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对辖区内列入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的林业生产经营主体进行现场抽查,并将随机抽查工作全流程公开的监管方式。

      第三条 各职能检查人员应认真履行监管任务,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及相关要求。按照分工负责、协作配合、各负其责的原则,依法进行检查。做到内容明确、程序合法、文书规范。

      第四条 制定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在省政府网站统一公开,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修订情况和行政权力调整情况随时进行动态更新。各抽查事项由责任处室、单位负责,严格按照已公布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开展辖区内有关事项的随机抽查工作,并将随机抽查作为选取日常监督检查的主要方式。

      第五条 建立的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在林业厅门户网站公开,并根据人员调整情况进行动态更新。开展随机抽查工作前,各抽查事项由责任处室、单位,从本单位的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通过摇号的方式随机抽取2名以上执法检查人员,并负责对执法检查人员进行必要的业务培训指导。执法检查人员与抽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依法回避。

      第六条 根据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建立随机抽查市场主体名录库,在林业厅门户网站公开,并根据行政审批台账和市场监管信息系统相关信息对随机抽查市场主体名录库进行动态更新。对抽查事项所涉及的市场主体作为随机抽查对象,通过摇号或其他的方式从市场主体名录库中随机抽取。

      第七条 各抽查事项的责任处室、单位根据随机抽查

      事项清单规定原则上每年开展随机抽查频次不超过2次,每次抽查市场主体的数量不高于随机抽查市场主体名录库总数的20%,对同一企业的执法检查每年不得超过1次。具体抽查时间由责任处室、单位自行安排。有关对被投诉举报较多、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失信等级高等特殊监管对象,要加大随机抽查力度,适时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

      第八条 依据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载明的抽查内容及相关要求,采取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等方式进行抽查检查。

      第九条 “双随机”抽查要全面公开、全程留痕,实现责任可追溯。检查人员开展抽查工作时,现场检查笔录和现场照片、录像等证据资料应当作为执法全过程进行记录备案。检查人员应当自检查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检查报告。检查报告应当包括检查时间、检查内容、现场检查笔录、对被查对象执行法律法规等情况的评价、检查情况的处理意见和建议等事项。抽查事项责任处室、单位要在及时做好检查档案归档并妥善保管的同时,对抽查结果正常的,自抽查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厅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

      第十条 执法检查人员要严格依照法定程序严格执法。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从严从快处理,该整改的及时责令整改,该处罚的依法处罚。对涉嫌犯罪的要移交森林公安机关进行处理,确保林业领域违法问题整治到位、处罚到位、移交移送到位、责任追究到位。

      第十一条 按照联动工作机制要求,如有必要,应联合森林公安等相关部门开展联合抽查。

      第十二条 抽查人员应遵守保密守则,按照《保密法》规定程序依法办事。在抽查工作未进行公开之前,执法检查人员不得私自或在无保密保障的情况下制作、传递、复制相关资料。不准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抽查信息。被抽查的单位名单要严格保密。

      第十三条 按照信息公开要求和“谁抽查谁公示”的原则要求,将随机抽查情况和查处结果及时在林业厅门户网站公开,并纳入省信用监管平台,接受社会监督,形成有效震慑,增强林业生产经营主体的守法自觉性。

      第十四条 对于在抽查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纪律处分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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