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落实取消、停征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辽林检字[2015]1号
关于贯彻落实取消、停征和免征
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各市森防站(林检局):
2014年12月23日,财政部下发《关于取消、停征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税[2014]101号)要求,自2015年1月1日起对小微企业免征植物检疫费。为此,国家林业局及时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检疫部门,要求依据国家财政政策及有关政策,做好对小微企业免征植物检疫费工作。
为贯彻落实国家财税政策,并依据国家工信部制定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联企业[2011]300号)的划分标准,全省各地应认真学习领会文件精神,在开展植物检疫工作中对申办企业严格按免征植物检疫费企业的划分标准加以区分,全力为经营活动服务。建议各地植物检疫机构在进行植物检疫行政许可审核过程中,可依据申办企业提供的企业经营执照和上一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具防伪贴识)对申办企业的免征植物检疫费资格进行审核,进而将国家对小微企业的优惠政策落到实处。
《关于取消、停征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税[2014]101号) 和《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下载地址分别为:
http://szs.mof.gov.cn/zhengwuxinxi/zhengcefabu/201412/t20141229_1173518.html http://www.miit.gov.cn/n11293472/n11295006/n11297232/14484942.html
辽宁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局
2015年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