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林业厅关于加强临时占用林地监督管理的通知
辽林字〔2018〕34号
各市林业局:
近年来,违法临时占用林地或擅自扩大临时使用林地范围案件时有发生,同时不能及时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及森林植被现象较多。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的有关规定,建设项目临时使用林地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使用期结束后必须及时恢复林业生产条件或森林植被。但仍有一些建设项目临时使用林地的期满后,不能及时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和森林植被,不仅使林地资源严重浪费,甚至使生态环境遭受难以逆转的破坏,林业发展受到了影响。为切实加强建设项目临时使用林地管理,进一步完善审批与监管制度,确保林业健康有序发展和生态环境的持续改善,现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要充分认识加强临时占用林地监管的紧要性
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林地实行严格的用途管制制度。建设项目临时使用林地期满后不得改变林地用途,必须及时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及森林植被。这是一项严肃的法律制度,也是林地使用者应尽的法定义务。不及时恢复林地生产条件及森林植被,不仅是一种违法行为,而且还将严重侵犯国家利益和林权所有者的利益。因此,不容忽视对临时使用林地的监管,这是我省林业建设与发展中的一项十分重要而紧迫的任务。要严防建设项目临时使用林地转变成负面清单。
二、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临时使用林地的审批与监管制度
一是实行科学规划引导制度。建设项目临时使用林地审批应依据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国土利用规划、青山保护规划、城乡建设规划、生态保护规划、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等规划及“生态红线”进行合理选址。
二是实行严格依法依规审批使用林地制度。要严格依据行政许可法、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辽宁省实施<森林法>办法、辽宁省青山保护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对建设项目临时使用林地进行审批,确保建设项目使用林地于法有据。
三是实行严格的林地用途管制制度。严禁擅自改变林地性质和范围。凡是建设项目临时使用林地期满必须按期及时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及森林植被,不得随意改变林地使用方向(包括改变林种),以确保林地和森林总量不减少,确保森林布局及林种结构保持合理,确保森林生态功能不减退。
四是实行政务公开制度。落实全面推进政务公开的政策,建设项目(不含涉密项目)临时占用林地审批实行网上申报,审批结果(涉密项目除外)也要通过网站向社会公布,并接受社会监督。
五是实行常态化监管制度。各级林业主管部门每年应当定期和不定期地对临时使用林地建设项目及其行政许可相对人开展监督检查,严格控制临时使用林地的范围与时限,及时掌握行政许可相对人是否存在违法使用林地行为,并督促其及时履行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和森林植被的义务。对不及时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及森林植被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依法处理和追责。
六是建立并实行使用林地征信制度。审批建设项目临时使用林地的林业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许可的同时,应当告知行政许可相对人必须履行按期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及森林植被的义务,并对其履行义务情况纳入征信系统。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尽快建立和完善行政许可相对人使用林地的征信系统。
七是建立责任清单制度。各级林业主管部门每年都要将本地区需要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和森林植被的临时使用林地项目纳入保护责任清单,作为本地区森林资源保护及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要及时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和措施清单,并向社会公开,落实情况每年要向同级党委政府及上级林业主管部门报告。
三、要及时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及森林植被
临时使用林地期满后,及时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及森林植被是使用林地者的法定责任和义务。《森林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临时占用林地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并不得在临时占用的林地上建筑永久性建筑;占用期满后,用地单位必须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规定“建设项目临时占用林地期满后,用地单位应当在一年内恢复使用林地的林业生产条件”“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用地单位使用林地情况的监督,督促用地单位恢复林业生产条件”。临时使用林地者必须按照林地生产条件恢复方案及森林植被恢复方案完成恢复任务。因特殊原因不能完成恢复任务的,当地林业主管部门可以组织力量代替完成恢复任务,所需费用由林地使用者承担。林地使用者既不主动完成恢复任务,也拒不承担恢复费用的,林业主管部门可通过司法程序予以强制执行。
四、要切实落实监管责任
要本着责任主体明确、属地化管理为主、谁审批谁承担主要监管责任的原则,切实落实临时使用林地的监管责任。负责临时使用林地审批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是监管临时使用林地的第一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负直接领导责任。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内设的行政审批机构或森林资源管理机构是行政审批和监管建设项目临时使用林地的主要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负主要责任,其主管具体工作的人员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明确内设机构的责任分工,明确行政审批机构或森林资源管理机构(任选其一)作为监管建设项目临时使用林地的主要责任主体。负责行政许可审批的林业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许可之后,应当及时将行政许可事项告知实施行政许可事项所在地林业主管部门及乡级人民政府(或乡镇林业工作站),以便及时开展监督。作出行政许可的林业主管部门每年应适时组织力量实地开展监督检查,防止和及时查处行政许可相对人的违法使用林地行为,督促行政许可相对人按照临时使用林地的恢复方案及时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及森林植被。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可以采取抽查的方式适时组织力量适时开展执法监督。监督检查及执法监督的结果要及时通报,并报送给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和同级党委、人民政府。
五、要强化考核问责
国务院已将森林资源消长作为考核各级人民政府任期目标责任制的重要内容。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必须切实承担起职能部门的主要责任。要不断强化监督管理和考核问责,对林地及森林资源保护工作不重视、责任不落实、审批使用林地不合法不合规、监管不力、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及森林植被不及时、违法违规使用林地案件居高不下的,应依纪依法严格问责、终身追责。
六、要严格依法保护林地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必须按照国务院的要求“要把林地与耕地放在同等重要的位置,高度重视林地保护”。切实把林地用途管制制度落到实处。任何人都必须严格遵守此项法律制度,否则必须严格依法追责。凡临时使用林地未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或临时占用林地逾期不归还的,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给予行政处罚。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每年都要定期和不定期地组织开展执法工作,发现违法使用林地行为,必须及时予以制止,必须及时依法查处和追责。发现使用林地者存在严重违法行为并触犯刑律的,要及时移交森林公安机关及司法机关立案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林业主管部门及其主管人员存在不履职、不尽责的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也要依纪依法追责或问责,涉及触犯刑律的也要及时追究刑责。
辽宁省林业厅
2018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