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转发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深入推进林木采伐“放管服”改革工作的通知
辽林草办字[2020]17号
各市林草主管部门、有关林木采伐审批单位:
现将《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推进林木采伐“放管服”改革工作的通知》(林资规〔2019〕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为林农申请采伐提供高效便捷服务。积极落实“最多跑一次”的要求,全面推行“一窗受理”、“一站式办理”等方便快捷服务,坚持服务站点向基层延伸,逐步构建集申请、受理、查询和发证等内容于一体的采伐管理政务服务体系。充分发挥乡镇林业站的作用,在乡镇一级设立林木采伐受理点,由乡镇林业站集中受理、统一送审。有条件的地区,可通过加强信息化建设,实现县乡数据互联互通,进而委托乡镇政府办理采伐审批发证,或者在林业站提交申请材料,县级林草主管部门进行网络审核审批后在乡镇林业站输出采伐证,让数据多跑路,群众少跑腿。
二、实行林木采伐告知承诺制。对林农个人申请采伐人工商品林蓄积不超过15立方米的,精简伐前查验等程序,实行告知承诺方式审批(告知书和承诺书参考样式附后)。申请采伐须提前一年申请,每年仅可申请一次,且仅限于一个小班地块,由乡镇林业站审核是否符合《森林经营技术规程》规定的采伐类型和方式,并配给采伐限额,辖区护林员进行采伐监管,林业站组织人员验收。县级林草主管部门要加强有关政策宣传,及时公示公开审批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三、同步办理附带性林木采伐申请。一是对于森林经营单位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同步申报使用林地和林木采伐事项,同一层级审批的,一次收件一并办理。二是林资规〔2019〕3号文件规定不需要提交伐区调查设计文件申请采伐林木的,要按《森林法》第三十四条(即2020年7月1日后实施的《森林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提交相关材料,并在《林业行政许可申请表》中明确相关数据的来源。
四、加强林木采伐事中事后监管。坚持限额采伐和凭证采伐制度,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要求,加强规范林木许可事中事后监管。结合全省森林督查和执法检查工作,加强对辖区内采伐限额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打击乱砍滥伐、毁林开垦、乱占林地等破坏森林资源行为。
对于林木采伐审批工作职能不在林草主管部门的,请林草主管部门负责将此文件转达至同级审批单位。
辽宁省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
2020年4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告 知 书
××林草局(以下简称“本机关”)就林木采伐许可证办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事项名称
林木采伐许可证县级核发(仅限林农个人申请采伐人工商品林蓄积不超过15立方米的情形)。
二、办理条件
(一)申请采伐的林木属于林农个人所有且权属清晰;
(二)采伐的目的、地点、林种、林况、面积、方式等符合规定;
(三)森林、林木所在的编限单位有相应的采伐限额;
(四)申请人没有较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或曾做出虚假承诺等情形。
(五)不存在《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即2020年7月1日后实施的《森林法》第六十条)规定的不得核发林木采伐证的情形。
三、采伐技术规定
此部分请各地依据我省《森林经营技术规程》,结合本地实际,对主伐、抚育、低产林改造、其它采伐等采伐类型予以明确规定。
四、伐后更新要求
申请人必须按照采伐许可证规定的面积、期限完成更新造林任务,更新造林的面积和株数不得少于采伐的面积和株数。
五、申请材料
(一)申请人身份证;
(二)林权证或其它权属证明;
(三)签署后的承诺书。
六、服务流程
(一)申请人阅读《告知书》,亲自签署《承诺书》;
(二)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
(三)本机关依法核发采伐许可证。
七、虚假承诺的责任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若申请人做出虚假承诺,本机关将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撤销行政许可,申请人基于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将不受保护。
(二)由于申请人的行政许可被撤销,如果已实施采伐,申请人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本机关将依据该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法追究违法责任(注:2020年7月1日后对应修改为修订后森林法的第五十六条和第七十六条)。
(三)申请人将被本机关记入全国林木采伐失信名单并录入采伐审批系统,作为严格审核和重点监管的对象,且逐步会与社会信用体系相衔接,实行联合惩戒。
承 诺 书
本人已经知晓《告知书》的内容,现出于本人真实的意思,做出如下承诺:
一、申请采伐的林木符合告知的 (主伐/抚育/低产林改造/其它采伐)采伐条件、标准、要求。
采伐地点位于 县(市、区) 乡(镇) 村 林班 小班,采伐四至:东 南 西 北 ,树种: ,采伐面积: 亩,株数: 株,蓄积量: 立方米,采伐强度: %。
二、保证于 年 月 日前按要求完成造林更新。
三、保证向经办人员提交的申请材料真实无误。
四、保证向经办人员提交的申请材料的内容真实无误。
如上述承诺失实,本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承诺不可撤销。
本人均知晓本承诺之意并自愿受其约束。
承诺人:
年 月 日
附: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深入推进林木采伐“放管服”改革工作的通知
媒体解读:林农采伐人工商品林 实行告知承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