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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辽宁省林业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林业系统优化营商环境建设年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 辽宁省林业和草原局             撰写时间:2017-05-08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辽宁省发电

      发电单位 辽宁省林业厅 签批盖章 陈 杰

      等级 特急 明电 辽林明电〔2017〕35号 辽机发 号

      辽宁省林业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林业系统优化营商环境建设年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林业局,厅机关有关处室、省森林公安局、厅直有关单位:

      现将《辽宁省林业系统优化营商环境建设年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林业厅

      2017年 5 月8日

     

      辽宁省林业系统优化营商环境

      建设年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优化全省林业系统营商环境,依据《辽宁省优化营商环境建设年实施方案》(辽软环境〔2017〕1号),结合我省林业工作实际,省厅决定开展全省林业系统优化营商环境建设年活动,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全省优化营商环境建设年电视电话会议部署,全面实施《辽宁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以营商环境专项整治为重点,以企业满意和健康发展为检验标准,不断优化林业营商环境,为推动林业改革健康发展,实现辽宁新一轮振兴提供坚强保障。

      二、主要任务

      坚持依法治林,依法行政;打造便捷高效的服务环境,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构建公平守信的林业营商环境,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建立健全信用体系。

      三、重点工作

      (一)坚持依法治林,依法行政

      1. 坚持职权法定。不断完善权责清单和权力运行流程图,及时将行使的职权及依据、行使主体、运行流程、办结时限、对应责任等以清单形式向社会公布。权责清单实行动态管理,职权发生变化要按照相关规定程序及时调整并公布,明确权责范围,避免“监管真空”。

      2. 完善法律体系。紧紧围绕林业领域的难点、热点问题开展立法相关工作。及时修改、废止与上位法抵触或者不符合林业行业实际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3. 规范检查行为。落实《辽宁省涉企行政执法检查计划管理办法》,严格执行涉企行政执法检查计划管理制度。实现“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全覆盖,建立健全“一单两库”,实行动态管理。

      4. 规范自由裁量权。建立和优化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结合执法实践,对执法幅度进行细化、量化,压缩自由裁量空间,防止执法随意性。严格落实《辽宁省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规定》,建立林业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备案制度。

      (二)打造便捷高效的政务服务环境

      5. 推进“放管服”改革。加大简政放权工作力度,放权要在突破难点、协同配套上下功夫;监管要在创新方式、科学有效上下功夫;服务要在智能便捷、公平上下功夫。取消没有法定依据的审批事项。进一步优化审批流程,清理规范前置要件,对不符合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或国家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前置条件,予以取消。现有或者已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不得转为中介服务。加快推进网上审批,提高审批效率。

      6. 推进政务公开。推进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完善公开制度,拓宽公开渠道,进一步明确公开范围和内容。加强依申请公开工作,明确办理流程,规范受理、交办、承办和答复等环节。按规定时限予以答复。

      (三)构建公平守信的林业营商环境

      7. 促进公平竞争。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严厉打击林业领域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市场公平秩序。

      8. 健全信用体系。加强信用信息管理,依托涉企信用信息平台,整合诚信信息,推进信息共享和公开,实行信用约束和联合惩戒,着力构建不愿失信、不能失信、不敢失信的体制机制。

      四、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厅机关有关处室、厅直有关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要高度重视优化营商环境建设工作,将此项工作列入重要工作日程,组织、指导、监督、检查本系统和本单位开展优化营商环境建设工作。要细化分解目标和任务,确定时间表、路线图、检验标准和配套措施。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请各市、各单位将负责营商环境建设工作的机构名称、机构负责人、联络人及电话于2017年5月31日前报送省厅。联系人及电话:张丽秋 024-23448921,闫永建 23448922(传真)。

      (二)建立长效机制。一是各市、各单位要建立领导机制,各负其责,齐抓共管。二是建立专项整治工作机制。本着什么问题突出就整治什么问题的原则,开展专项整治工作,切实解决突出矛盾和问题;三是及时总结经验教训,加强工作创新,从制度上有效防治和解决问题。请各市、各单位于2017年12月15日前将优化营商环境建设年情况形成工作总结报送省厅。

      (三)加大宣传力度。各市、各单位要认真学习和大力宣传《条例》,领导率先垂范,认真组织干部职工,结合工作实际逐条逐句学《条例》,学懂弄通、学以致用、迅速落实。开设宣传专栏,多措并举,大力营造主动为企业、投资者和创业者提供优质服务的良好氛围和营商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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