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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加强预防检疫除治 保障森林生态安全

    来源: 《辽宁日报》(2022年6月07日02版)             撰写时间:2022-06-07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辽宁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条例(草案)》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初审

    加强预防检疫除治 保障森林生态安全

      本报讯 记者赵英明报道 日前召开的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首次审议了省政府提请审议的《辽宁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条例(草案)》的议案。

      近年来,我省林业有害生物灾害易发、多发,对森林生态安全构成了威胁,制定符合辽宁实际的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地方性法规十分必要。

      草案共7章51条,主要对加强林业有害生物的预防、检疫、除治、监督管理及强化松材线虫病防治措施进行了规范。

      为增强林业有害生物预防的针对性和有效性,草案规定:省林业主管部门应每五年组织开展一次全省林业有害生物普查,建立普查档案数据库。有关单位及林业经营者、管理者发现林业有害生物危害时,及时报告所在地林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及时派人调查核实。林业主管部门根据林业有害生物监测结果,按规定及时向社会发布预警预报信息。

      为防止危险性、检疫性和暴发性林业有害生物扩散蔓延,草案规定:加强生产和调运环节的检疫,按国家规定实施产地检疫、调运检疫和调入复检。依法划定疫点、疫区、保护区,设立临时检疫检查站。

      为及时科学开展除治,草案规定:发生林业有害生物危害时,林业经营者、管理者应当及时做好除治工作。发生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时,市、县政府应及时组织除治。对可能导致疫情扩散蔓延或失去防治价值的林木,应按规定及时伐除;实施疫木采伐应按相关技术标准规范作业。

      为加强我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草案规定:加强林业有害生物监管平台建设,统筹监测预警、防治防控、流程监管、应急处置。建立林业植物及其产品检疫追溯信息系统,实行检疫标识管理,实施全过程大数据监管。

      为适应我省重大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的需要,草案规定:对松材线虫病等重大林业有害生物开展专项调查,实施动态监测。根据松材线虫病疫情防治需要,在划定疫点、疫区的基础上,可以将松材线虫病疫点毗邻的乡镇划定为疫情管控区域。编制松材线虫病防治指南,规范松材线虫病疫区和疫木管理,必要时可先行采伐;建立松材线虫病毗邻地区联防联治工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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