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第一部分 辽宁省林业厅概况
一、 主要职责
二、 部门决算单位构成
第二部分 辽宁省林业厅2015年度部门决算报表
一、2015年度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二、2015年度收入决算表
三、2015年度支出决算表
四、2015年度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五、2015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六、2015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表
七、2015年度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八、2015年度财政专户管理资金收入支出决算表
九、2015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表
第三部分 辽宁省林业厅2015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辽宁省林业厅概况
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林业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我省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相关政策、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草案并监督实施,组织开展全省森林资源、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湿地和荒漠的调查、动态监测和评估,并统一发布相关信息。承担林业生态文明建设的有关工作。
(二)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全省造林绿化工作。制定全省造林绿化的指导性计划,拟订相关地方标准和规程并监督执行,指导各类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指导植树造林、封山育林和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指导林木种苗、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负责全省古树名木普查建档、保护管理工作,承担林业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工作,指导、监督全民义务植树、造林绿化工作。承担辽宁省绿化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三)承担全省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监督管理的责任。组织全省森林资源调查、动态监测和统计评估,拟订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指导实施。组织编制全省森林采伐限额,经省政府批准后,监督执行。指导监督森林资源流转管理、林木凭证采伐、运输工作。协同调处林权纠纷,组织、指导林地、林权管理,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相关的国有森林、林木、林地登记发证工作,协同有关部门指导市县林权登记等工作,依法承担由省政府批准的林地占用、征用和征收的审核工作,负责重点国有森林资源资产产权变动的审批,管理重点国有森林资源及其管理机构。
(四)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省湿地保护工作。拟订湿地保护规划、有关地方标准和规程,组织实施湿地保护区、湿地公园等保护管理工作,监督湿地的合理利用,组织、协调有关国际公约的履约工作。
(五)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省荒漠化防治工作。组织拟订全省防沙治沙、石漠化防治及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建设规划,参与拟订相关地方标准和规定并监督实施,监督沙化土地的合理利用,组织、指导建设项目对土地沙化影响的审核,组织、指导沙尘暴灾害预测预报和应急处置,组织、协调我省有关国际荒漠化公约的履约工作。
(六)组织、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提出全省国家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植物名录调整的建议;依法组织、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的救护繁育、栖息地恢复发展、疫源疫病监测,监督管理全省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或采集、驯养繁殖或培植、经营利用,监督管理野生动植物进出口,承担濒危物种进出口和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珍稀树种、珍稀野生植物及其产品出口的审核报批工作。
(七)负责全省林业系统自然保护区的监督管理。依法指导森林、湿地、荒漠化和陆生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监督管理林业生物种质资源、转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种保护,组织协调有关国际公约的履约工作。按分工负责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有关工作。
(八)承担推进全省林业改革,维护农民经营林业合法权益的责任。拟订我省重大林业改革意见并指导监督实施。拟订我省农村林业发展、维护农民经营林业合法权益的政策措施,指导、监督农村林地承包经营管理,依法支持有关组织开展林地承包经营纠纷的调解、仲裁工作,指导林业合作组织建设发展。依法负责退耕还林工作,指导国有林场(苗圃)、森林公园和基层林业工作机构的建设和管理。
(九)监督检查各产业对森林、湿地、荒漠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开发利用。制定我省林业资源优化配置有关政策措施,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拟订林业产业地方标准并监督实施,组织指导林产品质量监督,指导赴境外森林资源开发的有关工作。指导山区综合开发。
(十)编制全省林业发展中、长期规划;拟订林业产业政策和实施规则,引导林业产业结构的合理调整和林业资源的合理配置,指导科学合理地开发利用林地,组织指导全省经济林及林下经济的规划、建设于发展。负责管理省级林业资金,监督全省林业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监督国有林业资产,负责提出林业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审核重点林业建设项目,提出中央和省级财政性资金安排意见或建议,编制全省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年度生产计划,检查监督林业基金征收管理工作,负责监督和稽查林业工程项目运行、资金使用和相关管理情况,负责全省林业统计工作。
(十一)组织指导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科学研究、技术推广、教育和外事工作;指导全省林业队伍的建设。
(十二)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省森林防火工作和森林防火队伍建设工作,负责全省森林公安工作,管理森林公安队伍,承担林业行政执法监管的责任,指导全省林业重大违法案件的查处,承担省森林防火指挥部的日常工作。
(十三)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部门决算单位构成
纳入辽宁省林业厅2015年部门决算编制范围的二级预算单位包括:
1. 辽宁省林业调查规划院
2. 辽宁省林业厅国有林场管理局
3.辽宁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局
4. 辽宁鸟类研究中心
5. 辽宁省湿地保护管理中心
6. 辽宁省林业种苗管理总站
7. 辽宁省林业技术推广站
8. 辽宁省实验林场
9. 辽宁省林业基金管理总站
10. 辽宁省林业厅信息中心
11. 辽宁省林业厅外资项目办公室
12. 辽宁省三北防护林工作总站
13. 辽宁省森林公安局
14. 辽宁省森林防火预警监测中心
15. 辽宁省林业宣传中心
16. 辽宁林业职业技术学院
17. 辽宁省林业厅机关
18. 辽宁省生态实验林场
19. 辽宁省退耕还林工程中心
20. 辽宁省林业科技培训中心
21. 辽宁省青山保护局
22. 辽宁省生态公益林管理中心
23. 辽宁省林业科学研究院
24. 辽宁省杨树研究所
25. 辽宁省经济林研究所
26. 辽宁省森林经营研究所
27. 辽宁省干旱地区造林所
28. 辽宁省固沙造林研究所
第二部分 辽宁省林业厅2015年度部门决算公开报表
详细见附件。
第三部分 辽宁省林业厅2015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一)收入总计53281.42万元
1.财政拨款35477.23万元 其中: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35477.23万元。
2.上级补助收入1028.8万元,主要是国家林业局拨给下属事业单位补助经费。
3.事业收入4419.24万元,主要是省林业职业技术学院学费收入和科研单位科研收入。
4.经营收入42.07万元,下属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经营收入。
5.其他收入1483.45万元,主要包括从省交通厅取得国有林场公路建设费1,040万元,国家局下达行政单位项目资金393万元,专家特贴12.96万元,利息收入37.49万元.
6.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27.72万元,主要是用两个二级单位用事业基金弥补本年收支差额。
7.上年结转和结余10802.91万元,其中,基本支出结转和结余1651.9万元,项目支出结转和结余9151.01万元。
(二)支出总计40366.23万元
1.基本支出23366.39万元,主要是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各项支出。其中:工资福利支出12,096.24万元,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5,929.99万元,商品和服务支出4,928.68万元,其他资本性支出411.49万元。
2.项目支出16949.49万元。主要包括森林培育、林业技术推广、有害生物防治、保护区和湿地管理、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等业务支出。
3.经营支出50.35万元。主要是下属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经营支出。
(三)转入事业基金247.3万元,年末结转和结余12,667.89万元。其中基本支出结转和结余1,515.16万元,项目支出结转和结余11,152.73万元。
二、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
(一)总体情况
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反映辽宁省林业厅2015年整体财政拨款支出情况,既包括使用当年财政拨款发生的支出,也包括使用以前年度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发生的支出。2015年度财政拨款支出33400.89万元,其中:基本支出20,129.66万元,项目支出13,271.23万元。
(二)具体情况
2015年度财政拨款支出33400.89万元,按支出功能分类科目分,包括公共安全支出511.34万元,教育支出6,060.84万元,科学技术支出4,310.73万元,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4,715.53万元,医疗卫生支出1,051.93万元,农林水支出15,765.56万元,住房保障支出975.62万元,其他支出9.35万元。
1.公共安全支出511.34万元。
行政运行511.34万元,主要是省森林公安局在职人员经费及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各项支出。
2.教育支出6,060.84万元。
(1)高等教育354万元,主要是教育资助体系专项资金支出。
(2)高等职业教育5,662.03万元,主要是省林业职业技术学院在职人员经费及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各项支出。
(3)其他职业教育支出44.81万元,主要是教育资助体系专项资金支出。
3.科学技术支出4,310.73万元。
(1)机构运行3,400.20万元,主要是下属7家科研单位在职人员经费及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各项支出。
(2)社会公益研究359.01万元,主要是公益性科研项目经费支出。
(3)其他科学技术支出551.52万元,主要是科技专项资金等支出。
4.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4,715.53万元,包括:
(1)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1,050.90万元,主要是行政及参公单位离退休人员经费等支出。
(2)事业单位离退休3,661.20万元,主要是除行政和参公单位外的其他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经费等支出。
(3)其他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支出0.92万元,主要是省林产工业总公司离休人员补助支出。
(4)其他企业发展改革补助0.70万元,主要是下属单位退休人员补助。
(5)其他生活救助1.8万元,主要是省林产工业总公司离休人员取暖费补助支出。
5.医疗卫生支出1,051.93万元,包括:
(1)行政单位医疗238.01万元,主要是行政及参公单位医疗保险等支出。
(2)事业单位医疗813.92万元,主要是除行政和参公单位外的其他事业单位医疗保险等支出。
6.农林水支出15,765.56万元,包括:
(1)农业支出35.57万元,主要是2014年表证单书及公告经费支出。
(2)林业行政运行1,524.51万元,主要是厅机关及3个参公事业单位在职人员经费及日常运转经费。
(3)林业一般行政管理事务72.35万元,主要是厅机关项目经费支出。
(4)林业事业机构3,914.32万元,主要是其他事业单位在职人员经费及日常运转经费。
(5)森林培育2,164.86万元,主要是用于造林、森林抚育、林木良种等支出。
(6)林业技术推广779.57万元,主要用于林业科技示范推广经费支出。
(7)森林资源管理410.97万元,主要用于森林资源管理等支出。
(8)森林资源监测436.38万元,主要用于项目监测等支出。
(9)森林生态效益补偿642.90万元,主要用于中央、地方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支出。
(10)林业执法与监督193.68万元,主要用于财政安排的森林公安补助项目支出。
(11)林业工程与项目管理661.29万元,主要用于各单位根据职能开展的项目支出。
(12)信息管理430.39万元,主要用于林业信息化管理等支出。
(13)林业政策制定与宣传58.33万元,主要用于林业立法及宣传经费支出。
(14)石油价格改革对林业的补贴249.00万元。
(15)森林保险保费补贴7.40万元
(16)林业防灾减灾2,956.61万元,主要用于森林防火、有害生物防治等支出
(17)其他林业支出981.44万元,主要用于其他林业项目支出。
(18)扶贫支出58.00万元,主要用于贫困林场扶贫支出。
(19)土地综合治理65万元,用于农业综合开发支出。
(20)农村综合改革支出123万元,主要用于林场税费改革支出。
7.住房保障支出975.62万元,包括:
(1)棚户区改造975.62万元,主要用于林场危旧房改造支出。
(2)住房公积金776.34万元,主要是二级单位住房公积金等支出。
8.其他支出9.35万元,主要是保险工作经费支出。
三、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
2015年度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三公”经费支出366.74万元,其中:因公出国(境)支出 4.19万元,公务接待费22.11万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340.44万元。2015年度“三公”经费支出比2014年减少47.27万元,下降11.4%,主要是按照中央及省委、省政府关于厉行节约、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八项规定”等有关要求。严格控制“三公”经费支出,压减公务接待费和公务用车购置费及运行费。
1.公务接待费22.11万元,主要用于公务接待等,2015年国内公务接待累计196批次,1252人。
2. 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340.44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340.44万元。年末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开支运行维护费的公务用车保有量64辆。
需要说明的是,2015年有6个科研院所从省科技厅划转到我厅,2014年公开的“三公”经费决算数中不包括上述6个单位。此次公开决算包含上述6个单位决算数据。
四、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
2015年林业厅机关运行经费支出737.03万元,比2014年减少24.35万元,降低3.2%,主要原因是坚持厉行节约,严格控制一般支出。
(二)政府采购支出情况
2015年林业厅政府采购支出总额7197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5849万元,政府采购工程支出285万元,政府采购服务支出1063万元。授予中小企业合同金额6405万元,占政府采购支出总额的89%,其中:授予小微企业合同金额4244万元,占政府采购支出总额的59%。
(三)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截至2015年12月31日,林业厅共有车辆64辆,其中一般公务用车53辆,一般执法执勤用车6辆,其他用车5辆。
(四)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开展情况
配合省财政厅对2015年度森林资源保护项目实施了重点评价,评价项目金额3450万元,项目绩效评价得分为93分,评价等级为优。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指省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2.上级补助收入:指事业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3.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4.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
5.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在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事业单位当年收支相抵后分配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本年度收支缺口的资金。
6.上年结转和结余: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仍按原规定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或项目已完成等产生的结余资金。
7.年末结转和结余:指单位按有关规定结转到下年或以后年度继续使用的资金,或项目已完成等产生的结余资金。
8.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9.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10. “三公”经费:指财政拨款支出安排的出国(境)费、车辆购置及运行费、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工作人员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11.公共安全支出(类)公安(款)行政运行(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
12.教育支出(类)职业教育(款)高等职业教育(项):反映经国家批准设立的高等职业大学、专科职业教育等方面的支出。
13.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项):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14.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事业单位离退休(项):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15.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类)医疗保障(款)行政单位医疗(项):反映财政部门集中安排的行政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未参加医疗保险的行政单位的公费医疗经费,按国家规定享受离休人员、红军老战士待遇人员的医疗经费。
16. 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类)医疗保障(款)事业单位医疗(项):反映财政部门集中安排的事业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未参加医疗保险的事业单位的公费医疗经费,按国家规定享受离休人员待遇人员的医疗经费。
17. 农林水支出(类)林业(款)行政运行(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
18. 农林水支出(类)林业(款)一般行政管理事务(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未单独设置项级科目的其他项目支出。
19. 农林水支出(类)林业(款)机关服务(项):反映为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提供后勤服务的各类后勤服务中心、医务室等附属事业单位的支出。
20. 农林水支出(类)林业(款)林业事业机构(项):反映用于林业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
21.农林水支出(类)林业(款)森林培育(项):反映育苗(种)、造林、抚育、生物质能源建设以及义务植树,生物措施治理水地流失等支出。
22.农林水支出(类)林业(款)林业技术推广(项):反映良种繁育、新技术引进、区域化试验、示范和推广等支出。
23. 农林水支出(类)林业(款)森林资源管理(项):反映森林经营、利用、森林资源资产、林地保护及权属调处等森林资源管理方面的支出。
24.农林水支出(类)林业(款)森林资源监测(项):反映森林资源清查、核查、监测,资源状况评价等方面的支出。
25.农林水支出(类)林业(款)森林生态效益补偿(项):反映由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安排用于公益林营造、抚育、管理和保护等方面的支出。
26.农林水支出(类)林业(款)林业自然保护区(项):反映林业自然保护区域能力建设、本底调查、管护、试点示范等方面的支出。
27.农林水支出(类)林业(款)湿地保护(项):反映天然湿地保护和管理方面的支出。
28.农林水支出(类)林业(款)林业执法与监督(项):反映林业执法与监督队伍建设,林业刑事、行政案件受理、查处和督办,林业行政许可、复议与诉讼管理等方面的支出。
29.农林水支出(类)林业(款)林业工程与项目管理(项):反映林业工程及项目的监理、检查验收、效益监测以及规划、可研、项目评估等方面的支出。
30.农林水支出(类)林业(款)信息管理(项):反映林业统计调查、信息数据收集、整理、分析、保存、对外发布以及信息管理系统建设维护等支出。
31.农林水支出(类)林业(款)林业政策制定与宣传(项):反映林业法规、政策制定及林业宣传等方面的支出。
32.农林水支出(类)林业(款)林业防灾减灾(项):反映为预防和扑救、救治森林火灾、林业有害生物灾害、自然水旱灾害等发生的支出。
33.农林水支出(类)林业(款)其他林业支出(项):反映除上述项目以外其他用于林业方面的支出。
34.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款)住房公积金(项):反映行政事业单位按人事部和财政部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以及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35.其他支出(类)其他支出(款)其他支出(项):反映其他不能划分到具体功能科目中的支出项目。
36.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