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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辽宁省林业厅2017年度部门预算

    来源: 辽宁省林业和草原局             撰写时间:2017-02-23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第一部分 辽宁省林业厅概况

      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林业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我省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相关政策、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草案并监督实施,组织开展全省森林资源、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湿地和荒漠的调查、动态监测和评估,并统一发布相关信息。承担林业生态文明建设的有关工作。

      (二)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全省造林绿化工作。制定全省造林绿化的指导性计划,拟订相关地方标准和规程并监督执行,指导各类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指导植树造林、封山育林和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指导林木种苗、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负责全省古树名木普查建档、保护管理工作,承担林业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工作,指导、监督全民义务植树、造林绿化工作。承担辽宁省绿化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三)承担全省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监督管理的责任。组织全省森林资源调查、动态监测和统计评估,拟订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指导实施。组织编制全省森林采伐限额,经省政府批准后,监督执行。指导监督森林资源流转管理、林木凭证采伐、运输工作。协同调处林权纠纷,组织、指导林地、林权管理,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相关的国有森林、林木、林地登记发证工作,协同有关部门指导市县林权登记等工作,依法承担由省政府批准的林地占用、征用和征收的审核工作,负责重点国有森林资源资产产权变动的审批,管理重点国有森林资源及其管理机构。

      (四)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省湿地保护工作。拟订湿地保护规划、有关地方标准和规程,组织实施湿地保护区、湿地公园等保护管理工作,监督湿地的合理利用,组织、协调有关国际公约的履约工作。

      (五)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省荒漠化防治工作。组织拟订全省防沙治沙、石漠化防治及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建设规划,参与拟订相关地方标准和规定并监督实施,监督沙化土地的合理利用,组织、指导建设项目对土地沙化影响的审核,组织、指导沙尘暴灾害预测预报和应急处置,组织、协调我省有关国际荒漠化公约的履约工作。

      (六)组织、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提出全省国家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植物名录调整的建议;依法组织、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的救护繁育、栖息地恢复发展、疫源疫病监测,监督管理全省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或采集、驯养繁殖或培植、经营利用,监督管理野生动植物进出口,承担濒危物种进出口和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珍稀树种、珍稀野生植物及其产品出口的审核报批工作。

      (七)负责全省林业系统自然保护区的监督管理。依法指导森林、湿地、荒漠化和陆生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监督管理林业生物种质资源、转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种保护,组织协调有关国际公约的履约工作。按分工负责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有关工作。

      (八)承担推进全省林业改革,维护农民经营林业合法权益的责任。拟订我省重大林业改革意见并指导监督实施。拟订我省农村林业发展、维护农民经营林业合法权益的政策措施,指导、监督农村林地承包经营管理,依法支持有关组织开展林地承包经营纠纷的调解、仲裁工作,指导林业合作组织建设发展。依法负责退耕还林工作,指导国有林场(苗圃)、森林公园和基层林业工作机构的建设和管理。

      (九)监督检查各产业对森林、湿地、荒漠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开发利用。制定我省林业资源优化配置有关政策措施,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拟订林业产业地方标准并监督实施,组织指导林产品质量监督,指导赴境外森林资源开发的有关工作。指导山区综合开发。

      (十)编制全省林业发展中、长期规划;拟订林业产业政策和实施规则,引导林业产业结构的合理调整和林业资源的合理配置,指导科学合理地开发利用林地,组织指导全省经济林及林下经济的规划、建设于发展。负责管理省级林业资金,监督全省林业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监督国有林业资产,负责提出林业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审核重点林业建设项目,提出中央和省级财政性资金安排意见或建议,编制全省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年度生产计划,检查监督林业基金征收管理工作,负责监督和稽查林业工程项目运行、资金使用和相关管理情况,负责全省林业统计工作。

      (十一)组织指导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科学研究、技术推广、教育和外事工作;指导全省林业队伍的建设。

      (十二)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省森林防火工作和森林防火队伍建设工作,负责全省森林公安工作,管理森林公安队伍,承担林业行政执法监管的责任,指导全省林业重大违法案件的查处,承担省森林防火指挥部的日常工作。

      (十三)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纳入辽宁省林业厅2017年部门预算编制范围的二级预算单位包括:

      1. 辽宁省林业调查规划院

      2. 辽宁省林业厅国有林场管理局

      3.辽宁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局

      4. 辽宁鸟类研究中心

      5. 辽宁省湿地保护管理中心

      6. 辽宁省林业种苗管理总站

      7. 辽宁省林业技术推广站

      8. 辽宁省实验林场

      9. 辽宁省林业基金管理总站

      10. 辽宁省林业厅信息中心

      11. 辽宁省林业厅外资项目办公室

      12. 辽宁省三北防护林工作总站

      13. 辽宁省森林公安局

      14. 辽宁省森林防火预警监测中心

      15. 辽宁省林业宣传中心

      16. 辽宁林业职业技术学院

      17. 辽宁省林业厅机关

      18. 辽宁省生态实验林场

      19. 辽宁省退耕还林工程中心

      20. 辽宁省林业科技培训中心

      21. 辽宁省青山保护局

      22. 辽宁省生态公益林管理中心

      23. 辽宁省林业科学研究院

      24. 辽宁省杨树研究所

      25. 辽宁省经济林研究所

      26. 辽宁省森林经营研究所

      27. 辽宁省干旱地区造林所

      28. 辽宁省固沙造林研究所

      29. 辽宁省林业厅本级

      第二部分 辽宁省林业厅部门预算公开表

      (详见附表)

      第三部分 辽宁省林业厅2017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关于辽宁省林业厅2017年收支预算的总体说明

      按照综合预算的原则,辽宁省林业厅所有收入和支出均纳入部门预算管理。收入包括:财政拨款收入、中央提前告知转移支付资金、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等非税收入、纳入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等非税收入;支出包括:公共安全支出、教育支出、科学技术支出、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农林水支出、住房保障支出等。

      2017年,省林业厅省本级部门收入预算总额28291.8万元,比2016年的26714.6万元增加1577.2万元,增加5.9%。其中:财政拨款收入23738万元,比2016年的20535.5万元增加3202.5万元,增加15.59%;中央提前告知转移支付资金119万元,比上年的1023.1万元减少904.1万元,减少88.37%;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等非税收入854.8万元,比2016年的1856万元减少1001.2万元,减少53.94%;纳入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等非税收入3580万元,比2016年的3300万元增加280万元,增加8.48%。2017年省林业厅省本级部门支出预算总额28291.8万元,其中基本支出24454.6万元,比2016年的21592.6万元增加2862万元,增加19.89%。项目支出预算3837.2万元,比2016年的5122万元减少1284.8万元,减少25.08%。基本支出增加的原因是2016年度在职人员调增工资。项目支出减少的原因一是5个全额补助事业单位房屋出租收入按省财政厅相关政策被统筹,不再安排单位2017年预算;二是省林职院学费收入安排项目支出较上年减少;三是中央提前告知转移支付资金比2016年减少。

      二、关于辽宁省林业厅2017年“三公”经费预算情况说明

      2017年“三公”经费预算448.7万元,其中公务接待费46.4万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402.3万元。2017年预算数比2016年预算数增加1.8万元,其中公务接待费比2016年预算数增加0.5万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比2013年预算数增加1.3万元。三公经费比上年略有增加的原因主要是事业单位2017年在职职工人数增加。

      三、机关运行经费情况

      2017年我厅机关运行经费合计674.2万元,主要包括

      省林业厅机关、省森林公安局、省林业厅国有林场管理局、辽宁鸟类研究中心、省湿地保护管理中心等5个行政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的公用经费,具体用于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四、政府采购情况说明

      2017年,我厅政府采购预算总额为2673.7万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2288.2万元、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等非税收入151万元、纳入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等非税收入234.5万元,其中用于基本支出236.4万元,项目支出2477.3万元。主要用于培训、设备购置、印刷费、维修改造、线路租用及网络维护费等支出。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指省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2.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指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有关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章或者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定所收取的各项收费收入。

      3. 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

      4.“三公”经费:指财政拨款支出安排的出国(境)费、车辆购置及运行费、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工作人员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5. 公共安全支出(类)公安(款)行政运行(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

      6. 教育支出(类)职业教育(款)高等职业教育(项):反映经国家批准设立的高等职业大学、专科职业教育等方面的支出。

      7. 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项):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8. 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事业单位离退休(项):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9. 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类)医疗保障(款)行政单位医疗(项):反映财政部门集中安排的行政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未参加医疗保险的行政单位的公费医疗经费,按国家规定享受离休人员、红军老战士待遇人员的医疗经费。

      10. 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类)医疗保障(款)事业单位医疗(项):反映财政部门集中安排的事业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未参加医疗保险的事业单位的公费医疗经费,按国家规定享受离休人员待遇人员的医疗经费。

      11. 农林水支出(类)林业(款)行政运行(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

      12. 农林水支出(类)林业(款)一般行政管理事务(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未单独设置项级科目的其他项目支出。

      13. 农林水支出(类)林业(款)机关服务(项):反映为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提供后勤服务的各类后勤服务中心、医务室等附属事业单位的支出。

      14. 农林水支出(类)林业(款)林业事业机构(项):反映用于林业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

      15. 农林水支出(类)林业(款)森林培育(项):反映育苗(种)、造林、抚育、生物质能源建设以及义务植树,生物措施治理水地流失等支出。

      16. 农林水支出(类)林业(款)林业技术推广(项):反映良种繁育、新技术引进、区域化试验、示范和推广等支出。

      17. 农林水支出(类)林业(款)森林资源管理(项):反映森林经营、利用、森林资源资产、林地保护及权属调处等森林资源管理方面的支出。

      18. 农林水支出(类)林业(款)森林资源监测(项):反映森林资源清查、核查、监测,资源状况评价等方面的支出。

      19. 农林水支出(类)林业(款)森林生态效益补偿(项):反映由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安排用于公益林营造、抚育、管理和保护等方面的支出。

      20. 农林水支出(类)林业(款)动植物保护(项):反映动植物资源及其生存环境调查、监测,动植物资源保护管理、野外放归、巡护、濒危野生动物拯救、繁育,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等方面的支出。

      21. 农林水支出(类)林业(款)湿地保护(项):反映天然湿地保护和管理方面的支出。

      22. 农林水支出(类)林业(款)林业执法与监督(项):反映林业执法与监督队伍建设,林业刑事、行政案件受理、查处和督办,林业行政许可、复议与诉讼管理等方面的支出。

      23. 农林水支出(类)林业(款)林业工程与项目管理(项):反映林业工程及项目的监理、检查验收、效益监测以及规划、可研、项目评估等方面的支出。

      24. 农林水支出(类)林业(款)林业资金审计稽查(项):反映林业部门为管理各类林业资金进行审计、稽查等方面支出。

      25. 农林水支出(类)林业(款)林业政策制定与宣传(项):反映林业法规、政策制定及林业宣传等方面的支出。

      26. 农林水支出(类)林业(款)林业防灾减灾(项):反映为预防和扑救、救治森林火灾、林业有害生物灾害、自然水旱灾害等发生的支出。

      27. 农林水支出(类)林业(款)其他林业支出(项):反映除上述项目以外其他用于林业方面的支出。

      28. 农林水支出(类)扶贫(款)其他扶贫支出(项):反映用于扶贫方面的支出。

      29.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款)住房公积金(项):反映行政事业单位按人事部和财政部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以及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30.科学技术支出(类)应用研究(款)机构运行(项):反映应用研究机构的基本支出。

      31.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32.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附件:

    2017年辽宁省林业厅部门预算批复表

    2017年与2016年财政拨款“三公”经费预算对比情况表.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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