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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辽宁省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方案》第1、11、14项整改任务验收 销号意见公开公示

    来源:              撰写时间:2024-03-12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辽宁省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方案》第1、11、14项已整改完成,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和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出具了验收销号意见,现予公示(见附件)。

      自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任何单位、个人对该问题整改完成情况有异议,请与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和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并提供有关材料。单位反映情况需加盖公章,个人反映情况需提供有效身份证明及联系电话、地址、邮政编码。

      监督电话:024-62788397

      邮寄地址:沈阳市浑南区双园路30号

      邮政编码:110161

      附件:第1、11、14项整改任务验收销号意见

      辽宁省林业和草原局      

      2024年3月11日      

      附件

      关于《辽宁省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

      方案》第1项整改任务验收销号意见

      按照《辽宁省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任务验收销号办法(试行)》,9月14日,验收组对照《辽宁省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方案》及《中央生态环境保护整改任务验收参考标准》,采取听取汇报、核查资料等方式,对第1项整改任务完成情况进行了验收。

      一 、整改任务

      辽宁省一些地方领导干部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还不够深入,对生态环境保护重要性、紧迫性认识还不够到位,工作主动性、自觉性不强;有的地方对绿色低碳发展理解不够深刻,还存在传统路径依赖,对“两高”项目管控不力;有的地方还没有处理好发展与保护的关系,重经济发展、轻生态环境保护问题依然存在。

      二、整改目标

      全省各级领导干部深入学习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增强坚定不移走生态优先、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道路的自觉性、紧迫性和责任感。

      三、完成情况

      (一)充分发挥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领学促学作用,把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论述和党的十九届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作为党员干部学习教育培训的中心内容,每月制定党组和党支部学习活动计划,严格落实“三会一课”、主题党日等组织生活制度,积极利用“学习强国”平台、辽宁干部在线学习平台和“双休日”选学等载体,采取“集中+自主”“线上+线下”的方式,组织全局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及时跟进学习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年,省林草局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专题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生态文明重要讲话15次,组织党支部开展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在塞罕坝机械林场考察时和在《生物多样性公约》第十五次缔约方大会领导人峰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2次,聘请专家为全局进行“双碳”辅导培训1次。

      (二)定期召开局党组会议,及时学习传达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及省委工作要求,坚决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辽宁、对林业草原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把准政治方向,认真对标对表,及时校正偏差,做到不折不扣、令行禁止,确保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及省委工作安排在辽宁林业草原系统不折不扣贯彻落实。

      (三)制定了《辽宁省林业和草原局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清单》,并严格执行。

      (四)落实《辽宁省坚决遏制“两高”项目盲目发展实施方案》,对不符合国家及我省要求的征占林地草地项目坚决停批。

      (五)对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情况进行督查督办,压实主体责任,传导工作压力,将考核结果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奖惩、提拔使用的重要依据,推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扎实做好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和林草生态保护工作。

      四、验收结论

      已完成整改,同意履行销号程序。

      关于《辽宁省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

      方案》第11项整改任务验收销号意见

      按照《辽宁省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任务验收销号办法(试行)》,9月14日,验收组对照《辽宁省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方案》及《中央生态环境保护整改任务验收参考标准》,采取听取汇报、核查资料等方式,对第11项整改任务完成情况进行了验收。

      一 、整改任务

      2017年7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甘肃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问题通报,要求各地清理不符合生态环保要求的法规文件。但辽宁省有关部门和单位学习不深入、认识不深刻,2017年11月,新修订的《辽宁省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实施细则》部分条款仍与上位法不一致,将《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规定的地方级自然保护区建立、调整和撤销须报省级政府批准,降低为由各级林业行政部门提出方案,报同级政府批准。

      二、整改目标

      废止《辽宁省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实施细则》,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等法规。

      三、完成情况

      省政府已废止《辽宁省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实施细则》。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自然保护地建设的实施意见》,省林草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自然保护区管理的指导意见》,进一步强化自然保护区管理。

      四、验收结论

      已完成整改,同意履行销号程序。

      关于《辽宁省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

      方案》第14项整改任务验收销号意见

      按照《辽宁省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任务验收销号办法(试行)》,9月14日,验收组对照《辽宁省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方案》及《中央生态环境保护整改任务验收参考标准》,采取听取汇报、核查资料等方式,对第14项整改任务完成情况进行了验收。

      一 、整改任务

      辽宁省一些地方和部门对生态环境保护重视不够,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落实还不到位,压力传导不够,部门协同、上下联动的合力尚未形成。国家及辽宁省有关文件要求,省直有关部门应制定生态环境保护年度工作计划和措施清单,并向社会公开,落实情况每年向省委、省政府报告。督察发现,辽宁省绝大多数省直部门既没有制定生态环境保护年度工作计划,也没有向省委、省政府报告落实情况。    

      二、整改目标

      制定生态环境保护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完成情况

      制定了《辽宁省林业和草原2021年度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计划和措施清单》《辽宁省林业和草原2022年度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计划和措施清单》,并在省林草局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2021年12月20日,向省委省政府报送了《2021年度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落实情况的报告》(辽林草组字〔2021〕75号)。

      四、验收结论

      已完成整改,同意履行销号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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