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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废止(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来源:              撰写时间:2022-12-07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辽林草办字〔2022〕34号

    各市、沈抚示范区林草主管部门,局机关各处室、省林业发展服务中心:  

      根据当前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管控实际,对照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有关文件要求,为进一步理顺和规范我省建设项目使用林地政策,经研究决定,废止部门规范性文件2件,修改部门规范性文件1件。

      一、废止部门规范性文件(2个)

      1. 2020年1月17日印发的《辽宁省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关于生猪养殖使用林地有关问题的通知》。

      2.《辽宁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优化林业和草原营商环境支持工程建设项目使用林地草地扶持意见》(辽林草字〔2021〕6号)。

      二、修改部门规范性文件(1个)

      删除《辽宁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统筹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林业草原行业复工复产工作的通知》(辽林草字〔2020〕5号)中第三条第二款。

      辽宁省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

      2022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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