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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辽宁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矿山类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批工作的通知

    来源:              撰写时间:2022-08-23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辽林草办字〔2022〕24号

     

    各市、沈抚示范区林草主管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工作要求,全力提升林草行业保障服务能力,依据《森林法》《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第35号令)和《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林资规〔2021〕5号)等法律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现就进一步规范矿山类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批工作提出指导意见如下:

      一、矿山类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的相关规定

      1.各类矿山不得使用Ⅰ级保护林地或一级国家级公益林地。

      2.大中型矿山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3.小型矿山可以使用Ⅲ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不可以使用Ⅱ级保护林地。

      4.各类矿山都可以使用Ⅳ级保护林地。

      5.大中型矿山的认定标准,不包括普通建筑用砂、石、黏土等。

      二、矿山类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的有关问题

      1.确需使用Ⅰ级保护林地的,依据《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林资规〔2021〕5号)第三条第一款和《全国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纲要(2010-2020年)》第六章第一节的相关规定,先经县、市人民政府逐级报请省政府批准调整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再办理建设项目使用林地手续。

      2.确需使用一级国家级公益林地的,依据《国家林业局 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和〈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的通知》(林资发〔2017〕34号)第九条和《辽宁省林业厅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和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辽林字﹝2017﹞38号)第八条的相关规定,国家级公益林保护等级由林地保护等级确定,属于林地保护等级Ⅰ级范围内的国家级公益林,划为一级国家级公益林;一级国家级公益林以外的,划为二级国家级公益林。如果一级国家级公益林小班的林地保护等级由Ⅰ级降为Ⅱ级,则国家级公益林保护等级随之降为二级,无需履行一级国家级公益林调整二级国家级公益林的调整程序。

      3.小型矿山确需使用Ⅱ级保护林地的,应扩大规模至中型或大型后,可以按照大中型矿山政策办理。

      4.林地审批以地表动工为审批范围,矿山类建设项目采取洞采方式开采的,仅办理需破坏林地地表的范围。

      三、矿山类建设项目使用林地所需的申报材料

      1.行政许可申请书原件

      2.使用林地申请表原件

      3.县级林草主管部门出具的现场查验表原件

      4.采矿许可证复印件

      5.项目批准文件复印件

      6.用地单位的资质证明复印件

      7.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林地现状调查表原件

      8.市、县级林草主管部门的初步审查意见原件

      9.采取滚动方式开发的,提供滚动开采计划书原件

      所有申请材料(除未脱密图件外)均需上传到“全国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系统”和“辽宁政务服务网”,其中“全国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系统”由县级林草主管部门上传,“辽宁政务服务网”由申请单位上传;纸质材料(含图件)需邮寄到省政务服务中心省林草局窗口,两个网站和一份纸质材料需同步申报。

      四、矿山类建设项目使用林地所需的申报和审核程序

      (一)纸质材料申报程序。

      1.用地单位聘请第三方设计单位按照《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编制规范》(LY/T 2492-2015)的要求编制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者使用林地现状调查表。

      2.用地单位按照辽宁省政务服务网公布的办事指南准备齐全所有申请材料,相关表格可以在网上自行下载。

      3.用地单位将所有申请材料报至县级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核对提供的申请材料,对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用地单位或者个人需要提交的全部申请材料。

      4.县级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对材料齐全的使用林地申请,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用地现场查验。查验人员应当对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者使用林地现状调查表符合现地情况进行核实,重点核实林地主要属性因子,以及是否涉及自然保护地,是否涉及陆生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有无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是否存在未批先占林地行为,并填写统一式样的《使用林地现场查验表》。

      5.县级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拟使用的林地组织公示,公示情况和第三人反馈意见要在上报的初步审查意见中予以说明,公示有关材料由县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负责存档。

      6.县级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并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市级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

      7.市级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对卷宗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并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林草局。

      (二)全国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系统申报流程。

      1.县级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将受理的所有材料上传至全国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系统,并在本地区通过逐层审核后提报到市级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

      2.市级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对县级上传的所有材料与纸质申报材料进行核对,并在本地区通过逐层审核后提报到省林草局。

      (三)辽宁省政务服务网申报流程。

      1.用地单位登录辽宁政务服务网,(网址:https://www.lnzwfw.gov.cn/),注册申请单位账户。

      2.在“部门”中选择“省林草局”,在“事项列表”中选择“矿藏勘查、开采以及其他各类工程建设占用林地审核”行政许可,点击“开始申请”。

      3.按照网站提示逐项填写和上传所需申请材料,点击“保存并提交”即可申报成功。

      以上指导意见试行期从即日起截止到2023年8月23日,如遇国家或省政策调整,按照新规定执行。

      辽宁省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

      2022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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