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省级林业产业龙头企业评选工作的通知
辽林办字〔2010〕80号
各市林业局:
为做好全省林业产业龙头企业评选工作,按照《辽宁省省级林业产业龙头企业评选认定及运行监测办法》(辽林办字〔2009〕151号)要求,现就评选工作的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
本次省级林业产业龙头企业评选范围为在我省行政区划内依法设立的、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林产品生产、加工、流通及服务企业。
二、申报标准
1. 企业生产经营的产品中林产品生产、加工、流通的增加值占总增加值60%以上。
2. 企业经营规模:总资产规模为30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1000万元以上;林产品专业批发市场的年交易额3000万元以上。
3. 企业效益。企业主营业务年利税总额500万元以上,企业总资产回报率应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企业不亏损、不欠工资、不欠社会保险金、不欠税、不欠折旧。
4. 企业负债与信用。企业资产负债率一般应低于70%,企业的银行信用等级在A级以上(含A级)。
5. 企业带动能力。通过建立可靠、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户数量一般应达到500户以上;企业要建立稳定可靠的生产基地或原料供给基地,在从事林产品生产、加工、流通过程中,通过订立合同、入股和合作方式采购的原料或购进的货物占所需原料量或所销售货物量的50%以上。
6. 企业产品竞争力。在同行业中,企业的产品质量、产品科技含量、新产品开发能力居省内领先水平。主营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和质量管理标准要求,具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产品产销率达90%以上。鼓励具备基本条件的高科技、外向型企业申报。
三、申报程序
1. 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组织本地符合上述标准的林业企业进行申报,正式行文上报市林业主管部门,并附省级林业产业龙头企业申报表及每个企业申报材料。
企业申报材料:
①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②企业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财务报表。
③企业资信证明。
2. 各市林业主管部门接到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的申报文件后,经审核确认后正式行文向省林业厅推荐,并附审核意见和企业申报材料。
请各市林业主管部门认真组织好本地区的林业产业龙头企业申报工作,并务于6月30日前将申报文件和相关材料上报省林业厅。
二〇一〇年五月十日
附表:省级林业产业龙头企业推荐申报表
填报单位:(盖公章) | ||||||||||
推荐企业名称 | 企业地址 | 法人代表 | 联系电话 | 固定资产 | 员工人数 | 主导产品 年产量(万吨、万平方米、万立方米、万件) | 年销售收入 | 年利税 | 带动农户数 | 备注 |
填报人: 电话: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