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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加强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的通知

    来源: 辽宁省林业和草原局             撰写时间:2010-07-28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辽林办字〔2010〕124号

    各市林业局:

      为认真贯彻《种子法》和《辽宁省林木种子管理条例》,全面实行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制度,进一步规范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工作,根据《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的通知》(林场发〔2010〕164号)精神,我厅将加强全省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工作。具体要求如下:

      一、严格实行分级发放制度

      根据《种子法》第20条、第26条和《辽宁省林木种子管理条例》第16条、第21条的规定,主要林木良种的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由省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其它林木种子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申请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由省厅审核合格后上报国家林业局。各级要分清发放范围,不能越权发放,已经发放的要予以注销和收回,并按照《种子法》规定重新办理。

      各市、县发放的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必须加盖本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印章。

      二、严格审查申报材料

      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家林业局《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和《辽宁省林木种子管理条例》规定,严格审查生产、经营者提交的申请材料,包括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和资金证明,林木种子加工、包装、贮藏设施设备和种子检验设备所有权和使用权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检验、贮藏、保管等技术人员资质证明。对于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者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于补正材料仍不齐全的,不予核发许可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核查。

      三、严格填写有关事项

      一是依法确定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的有效区域,由发证机关所管辖的范围确定有效区域;二是严格执行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3年有效期;三是规范填写生产、经营种类。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证申请表的生产经营种类填写“一般林木种子或林木良种”,苗木生产经营许可证经营种类填写“造林苗、绿化苗、经济林苗和花卉”。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核发和管理是一项重要的行政行为,所需费用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发放过程中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四、加强对被许可人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要加强《种子法》及相关法规的宣传。今年正值《种子法》实施十周年之际,要利用各种新闻媒体进行大力宣传,使林木种苗从业人员知法、懂法。要对被许可人进行监督检查,实行动态管理,及时掌握被许可人登记的项目、生产经营条件变化、生产经营档案建立、林木种子检验、标签执行情况等,重点检查被许可人是否存在生产经营假冒伪劣行为,是否按许可核准的名称、地点、种类、有效区域、经营方式进行生产经营林木种子,是否有伪造、买卖、租借许可行为,是否设置分支机构或者变更项目等。

      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管理,要从即日起对本行政区域内从事林木种子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进行一次清理,对于违法生产经营的要严肃查处,对于无证经营的,要按照《种子法》的规定,依法予以取缔。各市要将清理结果归档,并将情况于8月末上报省种苗站。为配合国家林业局在年内组织的“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专项抽查活动,省厅决定在10月份,对各市进行抽查,请做好准备。

      联系人:姚飞

      联系电话:13940568907

      电子信箱:yaof70@163.com

     

      

      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八日

     

      

      附件:

      1、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2、房产部门出具房证或房屋租赁合同

      3、金融部门出具的100万元以上资金证明或资产评估中介公司出具的资产证明;

      4、县级林木种苗管理部门认可并盖章的林木种子加工设备、包装设备、仓储设施和林木种子检验仪器清单;

      5、经营的林木种子目录;

      6、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身份证明;

      7、林木种子检验人员证明

      8、经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培训的加工、保管等技术人员资历证明。

      9、申请领取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的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应当提供自有品种的证明或者选育目的品种情况介绍。

      所有申报材料复印1份和电子文档,加盖单位公章上报。

     

      

      申请省级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应提供的材料

      1、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申请表;

      2、国土管理部门出具的生产用地使用证明或者土地租赁合同;

      3、金融部门出具的100万元以上资金证明或资产评估中介公司出具的资产证明;

      4、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采种林分证明;

      5、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生产地点检疫证明;

      6、林木种子检验员证书;

      7、林业及相关专业工程师以上资格证书;

      8、县级林木种苗管理部门认可并盖章的林木种子生产、加工、检验、贮藏设施和仪器设备清单和所有权及使用权证明;

      9、申请领取具有植物新品种权的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的,需提供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证明或者国家林业局品种权转让公告、强制许可决定;

      10、申请领取林木良种的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提供国家林业局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或者省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颁发的林木良种证书复印件。

      所有上报申请材料需要加盖单位公章、提供电子文档和复印件1份。

     

    附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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