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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辽宁省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关于印发辽宁省林业和草原局行政许可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              撰写时间:2022-05-20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辽林草办字〔2022〕16号

      

    各市、沈抚示范区林草主管部门,局机关有关处室、省林业发展服务中心:

      为进一步规范辽宁省林业和草原局行政许可管理工作,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省局制定了《辽宁省林业和草原局行政许可工作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

      2021年5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辽宁省林业和草原局行政许可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辽宁省林业和草原局行政许可管理工作,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辽宁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以及《国务院关于在线政务服务的若干规定》(国务院令第716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辽宁省林业和草原局行政许可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辽宁省林业和草原局(以下简称“省林草局”)实施行政许可,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省林草局实施行政许可,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遵循公平、公开、公正、便民、高效、非歧视的原则。

      第四条 省林草局行政许可实行集中办理的工作制度。行政许可事项全部集中在局行政审批处全流程办理。

      第五条 省林草局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制度。行政许可事项严格按照省政府统一公布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实施,清单之外不得以任何形式实施“变相审批”。

      第六条 省林草局行政审批处(以下简称“局审批处”)进驻省政务服务中心,在省林草局领导下、在省政务服务中心指导下承担下列职责:

      1.依法受理、承办行政许可申请、送达行政许可决定、依法公开行政许可结果;

      2.制定行政许可工作管理制度;

      3.编制行政许可事项清单;

      4.统计汇总分析行政许可数据信息;

      5.提供行政许可工作咨询;

      6.归档行政许可案卷;

      7.指导市、县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依法实施行政许可。

      第七条 省林草局依托辽宁省政务服务网(以下简称“省政务网”)实行行政许可网上办理,列入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的事项应当进行网上审批,所有审批信息应当可查询、可追溯。

      省林草局应当依法制作行政许可事项服务指南,按照规定统一在省政务网进行公示。

      第八条 申请人应通过省政务网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并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省林草局有权要求申请人提供申请材料真实性声明。

      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还应当提供申请人、代理人的身份文件和授权委托书。

      第九条 申请人提出的申请事项属于省林草局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局审批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依前款规定受理行政许可的,局审批处应当于收到申请材料或者全部补正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出具行政许可受理告知书。

      第十条 局审批处收到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发现申请材料存在错误可以当场更正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并转入受理环节。

      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或者存在错误不能当场更正的,局审批处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出具补正通知书。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即为受理。

      申请人未在三个月内补正材料且无正当理由的,或者补正后的申请材料仍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视为放弃行政许可申请,补正期限届满后,局审批处出具退回通知书,退回已经收到的全部申请材料。

      第十一条 局审批处依法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会同有关处室和单位,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进行核查。

      核查过程申请人和有关人员应当配合;拒不配合的,应当自行承担相关不利后果。

      通过实地调查等现场方式进行核实的,工作人员应当出示证件,并制作核实记录。

      第十二条 局审批处审查行政许可申请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并自被告知之日起3日内提交书面陈述、申辩意见;局审批处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第十三条 局审批处在审查过程中发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存在实质性问题,可能影响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可以要求申请人限期对申请材料进一步修改、完善,或者解释说明。

      申请人在合理期限内拒不修改、完善、解释说明,或者修改、完善、解释说明后仍存在实质性问题的,局审批处应当继续审查,不利后果由申请人承担。

      第十四条 局审批处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拟准予行政许可的,应当拟定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二)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拟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拟定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第十五条 准予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由省林草局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人员审签。

      准予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应当统一编号、加盖省林草局公章,并载明日期;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应当明确行政许可的效力范围、有效期限、变更及延续方式等事项。

      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应当说明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六条 省林草局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申请人撤回申请的,应当提交正式书面申请,并说明理由。

      同意申请人撤回申请的,局审批处应当即时退回已经收到的全部申请材料。

      第十七条 除根据本办法适用简易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省林草局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经本局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八条 省林草局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章的规定需要听证、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依法不计入审批时限内,但应当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十九条 对于受理、不予受理、补正、评审以及退回行政许可申请材料等各类通知书,除即时告知的外,应当自作出通知之日起5日内送达申请人。

      省林草局作出准予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送达。

      第二十条 申请人应当在申请行政许可时,选择送达方式,并如实告知通讯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

      申请人选择邮寄送达的,邮件签收,视为送达;因地址错误、拒收等原因被退回的,邮件到达上述地址的时间,即为送达时间。

      申请人选择自行领取或者代理人领取的,应当按照局审批处通知的时间及时领取相关文书、行政许可证,并应当在领取时出示有关身份文件和授权委托书等,予以签收。

      申请人或者代理人在接到领取通知10日内不领取相关文书、行政许可证且无法通过邮寄等方式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公告期为两个月。公告期满,视为送达。

      第二十一条 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省林草局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第二十二条 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省林草局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5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省林草局应当在收到听证申请之日起20日内组织听证。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不承担组织听证的费用。

      第二十三条 听证由省林草局组织,按照下列程序公开举行:

      (一)举行听证的7日前将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必要时予以公告。

      (二)听证由省林草局指定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以外的人担任主持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主持人与该行政许可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听证主持人是否回避,由本局负责人决定。

      (三)举行听证时,局审批处应当提供作出审查意见的证据、理由;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以提出证据,并进行申辩和质证。

      (四)听证应当由听证主持人指定专人记录并制作听证笔录,笔录的内容包括: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参加听证的人员、听证事项、听证参加人的意见。听证笔录应当交听证参加人确认并签字或者盖章;听证参加人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应当记录在案,并由其他听证参加人签字或者盖章证明。省林草局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第二十四条 听证前,听证申请人可以书面提出撤回听证申请,并说明理由。

      听证申请人撤回听证申请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不得再次就同一行政许可事项提出听证申请。

      第二十五条 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能够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事项以及适用告知承诺制的事项,按照以下简易程序办理:

      (一)局审批处收到申请后,立即受理审查;

      (二)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局审批处当场办结;并当日送出行政许可决定。

      适用简易程序的事项,应当在行政许可事项服务指南中载明。

      第二十六条 适用简易程序的,局审批处受理后应当及时制作行政许可决定书或者依据有关规定制发行政许可证,由省林草局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人员签发。

      第二十七条 被许可人需变更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或者行政许可证记载事项的,应当向省林草局提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省林草局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八条 被许可人需延续行政许可有效期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省林草局提出申请。但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省林草局应当根据被许可人的申请,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章规定的行政许可条件,综合被许可人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内从事许可活动的情况,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

      被许可人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章规定的行政许可条件,或者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内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省林草局应当不予延续。

      第二十九条 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省林草局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三十条 省林草局对已设定的行政许可的实施情况应当进行评估,可以自行评估,也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估。评估可以采取问卷调查、听证会、论证会、座谈会等方式进行。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省林草局就行政许可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一条 省林草局相关处室应当加强行政许可事中事后监督检查,并应当将监督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监督检查记录。

      第三十二条 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局审批处应当通过定期或者不定期检查等方式,加强对受委托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行政许可实施中的违法或者不当行为。

      第三十三条 行政许可依法需要实施检验、检测、检疫或者鉴定、专家评审的,局审批处应当加强对有关组织和人员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检验、检测、检疫或者鉴定、专家评审活动中的违法或者不当行为。

      第三十四条 受委托机关超越委托权限或者再委托其他组织和个人实施省林草局委托行政许可事项的,省林草局责令改正,予以通报。

      第三十五条 省林草局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行政许可准予、变更、延续、撤销、注销等信息,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示。

      第三十六条 省林草局实施行政许可和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规定的期限以“日”为单位的,均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按照日计算期限的,开始的当日不计入,自下一日开始计算。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林草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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