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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辽宁省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关于成立辽宁省林业和草原局林长制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通知

    来源:              撰写时间:2021-05-06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辽林草办字〔2021〕15号

    各市林草主管部门,局机关各处室,省林业发展服务中心: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全面推行林长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和《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贯彻落实<关于全面推行林长制的意见>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加强我省林长制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协调,全面推行林长制工作,我局决定成立辽宁省林业和草原局林长制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林草局林长制领导小组办公室”)。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领导小组组成及职责

      组 长:金东海 省林草局局长

      副组长:王树森 省林草局副局长

      成 员:根据工作需要,省林草局以下处室和直属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担任领导小组成员:办公室、行政审批处、生态保护修复处、森林资源管理处、草原和湿地管理处、荒漠化防治处、野生动植物保护处、自然保护地管理处、林业和草原改革发展处、国有林场和种苗管理处、规划财务处、人事处、森林草原防火处、省林业发展服务中心。

      职 责:贯彻《意见》和《实施方案》要求,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国家林草局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指导各市全面推行林长制工作。向省委省政府和国家林草局报告工作情况。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局森林资源管理处。

      二、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及职责

      (一)森林资源管理处

      承担省林草局林长制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工作。

      (二)办公室

      协助做好向省委省政府和国家林草局请示报告工作,并及时向国家林草局和省委省政府报送政务信息。配合林长制宣传和督查考核工作。

      (三)行政审批处(政策法规处)

      负责林长制相关制度出台、本行业本系统行政执法等工作的督查考核。

      (四)生态保护修复处

      负责造林绿化、生态修复、古树名木保护、重大林草有害生物防治、检疫等工作的督查考核。

      (五)草原和湿地管理处

      负责有关草原生态保护修复、湿地保护等工作的督查考核。

      (六)荒漠化防治处

      负责沙化、荒漠化土地治理等工作的督查考核。

      (七)野生动植物保护处

      负责野生动植物及其栖息地(生境)保护等工作的督查考核。

      (八)自然保护地管理处

      负责自然保护地保护管理及建设等工作的督查考核。

      (九)林业和草原改革发展处

      负责集体林权制度、国有林场、草原等改革的督查考核,组织和指导林草经济发展工作。

      (十)国有林场和种苗管理处

      负责指导国有林场建设和发展等工作的监督考核。

      (十一)规划财务处

      负责林业和草原保护发展规划纲要编制和资金政策争取,推进林长制智慧信息系统和工作平台建设等工作。

      (十二)人事处

      负责与省委组织部就有关工作进行对口联系。

      (十三)森林草原防火处

      负责森林草原防火等工作的督查考核。

      (十四)省林业发展服务中心

      负责全省林长制技术支撑服务工作,配合省林草局林长制领导小组办公室开展有关工作。

      三、省林草局林长制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省林草局林长制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由森林资源管理处处长兼任,副主任由森林资源管理处副处长兼任,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负责同志为联络员,省林草局林长制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承担以下职责:

      落实局党组决策和领导小组工作部署,承担省林草局林长制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涉及推行林长制重大事项的,提请召开领导小组会议或局党组会议审议并负责召集,落实会议决定事项。

      特此通知。

      辽宁省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

      2021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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