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扩大绥中县林业管理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
辽林办字〔2010〕174号
厅机关各处室、厅直各单位:
10月25日,省委、省政府下发了《关于扩大绥中县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的通知》(辽委办发〔2010〕33号),省委、省政府决定,在葫芦岛市管辖绥中县体制不变的情况下,扩大绥中县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绥中县享受市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对绥中县实行省直接管县的财政体制。依据此原则,11月22日我厅与绥中县政府就扩大该县林业管理权限问题进行了对接和商讨。经研究,形成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参加会议与下发文件
绥中县林业局直接参加省厅组织的由各市参加的林业会议;省林业厅制发的下行文件直接发到绥中县林业局。
二、林业项目的申报审批
凡是涉及绥中县的林业项目申报审批,可直接对省厅及各处室、相关单位。包括造林绿化、林业产业、森林防火、生态公益林建设、林木苗木繁育、森林病虫害防治、征占用林地等项目的申报、审核等事项,绥中县林业局可直接上报省厅;省厅的审核审批文件、资金拨付文件等可直接下发到绥中县。
三、造林任务及资金拨付
退耕还林工程、海防林工程、大规模造林绿化工程等国家和省级造林项目的造林任务及资金直接由省下拨到绥中县,营养杯育苗任务直接分配到绥中县。
四、专项工作检查验收
造林绿化、林权改革、林业产业、资源管护等项工作的检查验收,可直接对绥中县进行,检查结果通报与兑现、奖惩可与14个市同等对待。
五、育林基金市、县分成比例调整
对非国有林和国有林征收的育林基金分成比例,在分别保证省级10%和55%不变的前提下,葫芦岛市和绥中县分成比例按市、县财政议定的意见执行。
六、临时占用林地审批
按照国家林业局第二号令《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临时占用除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以外的其他林地面积在2公顷以上10公顷以下的,可由葫芦岛市林业局委托绥中县审批,报市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七、其他事宜
省厅各处室、单位也要结合自身工作对绥中县的扩权工作进一步细化,并及时将有关调整事项及意见通知到葫芦岛市、县级林业部门。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