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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辽宁省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关于印发《辽宁省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及树木补种标准》的通知

    来源:              撰写时间:2021-12-31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辽林草办字〔2021〕29号

    各市、沈抚示范区林草主管部门,局机关各处室、省林业发展服务中心:

      为指导全省各级林草主管部门在林草行政执法、监督管理工作中准确把握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补种树木的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制定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标准的指导意见》(林办发〔2020〕94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局制定了《辽宁省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及树木补种标准》。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执行过程中如遇到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映。

      辽宁省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

      2021年12月31日

      附件:辽宁省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及树木补种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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