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辽宁省国有林场职工自营经济“十佳”单位和职工“致富标兵”评选办法(试行)》的通知
辽林字〔2010〕29号
各市林业局、市总工会:
为推动全省国有林场职工自营经济健康发展,进一步优化国有林场产业结构,转变产业发展方式,提高职工收入,省林业厅和省总工会将在全省国有林场开展职工自营经济“十佳”单位和职工“致富标兵”评选活动。现将《辽宁省国有林场职工自营经济“十佳”单位和职工“致富标兵”评选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按要求做好评选工作。
二〇一〇年六月三十日
辽宁省国有林场职工自营经济“十佳”单位
和职工“致富标兵”评选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全省国有林场职工自营经济健康有序发展,优化产业结构,转变产业发展方式,提高职工收入,宣传国有林场及职工先进典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辽宁省国有林场职工自营经济“十佳”单位和职工“致富标兵”是辽宁省设立的鼓励国有林场及职工发展自营经济的最高奖项,每二年评选一次。同时评选出优秀组织单位和先进个人。
第三条 辽宁省国有林场职工自营经济“十佳”单位、职工“致富标兵”、优秀组织单位和先进个人评选工作由辽宁省林业厅、辽宁省总工会联合组成的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实施,评审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
第二章 评选范围
第四条 凡属辽宁省林业系统内的国有林场及职工,均可参加申报辽宁省国有林场职工自营经济”十佳”单位、职工“致富标兵”、“优秀组织单位(含各级工会及林业主管部门等)”及“先进个人”。
第三章 评选条件
第五条 具体奖项评选条件:
(一)国有林场职工自营经济“十佳”单位评选条件
1. 林地经济开发有中长期发展规划;
2. 职工自营经济参与率超60%以上;
3. 优势发展项目突出,职工自营经济收入占总收入70%以上;
4. 林场对职工自营经济有扶持政策措施,并有专门机构或人员负责自营经济工作;
5. 职工林地承包经营合同规范;
6. 经常邀请农技人员上门指导服务,定期组织职工培训、考察等;
7. 工会在自营经济发展中起积极推动作用。
(二)职工自营经济“致富标兵”评选条件
1. 合理开发利用森林资源,自主创业能力强;
2. 产业项目市场前景好,年收入可达20万元以上;
3. 产业规模大,带动就业人员较多;
4. 懂技术,会管理,热心为职工解决疑难问题;
5. 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打造区域优势品牌;
6. 带头参加或成立合作经济组织,共同抵御市场风险。
(三)优秀组织单位评选条件
1. 高度重视评审工作,适时成立评审机构;
2. 严格执行评选工作有关精神,并卓有成效开展工作;
3. 提供材料翔实,按时出色完成评选推荐工作。
(四)先进个人评选条件
1. 政治素质高,群众威望好,并具有开拓精神;
2. 管理能力强,林场经营业绩好;
3. 重视职工自营经济工作,示范带动作用突出。
第四章 申报办法和内容
第六条 各市林业局、市总工会要成立联合评审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的申报和推荐工作;省直属林场直接向省评审工作领导小组申报。
第七条 申报辽宁省国有林场职工自营经济“十佳”单位、职工“致富标兵”、优秀组织单位和先进个人奖项的单位和个人,要按照要求撰写业绩材料,并填报相关推荐表。
第八条 奖项申报时间为评选年度的第三季度,评审时间为一个月,逾期不予受理。
第五章 评审组织和程序
第九条 评审工作领导小组由省林业厅和省总工会领导及相关人员组成。
第十条 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辽宁省林业厅国有林场管理局,负责日常工作。
第十一条 省评审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各地的申报材料和推荐表,进行综合评审,评出全省职工自营经济“十佳”国有林场、职工“致富标兵”、优秀组织单位和先进个人。
第六章 评审纪律
第十二条 申报单位要实事求是,不得以任何方式弄虚作假,对违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直至撤消其评审资格,并通报批评。
第十三条 评审人员要秉公办事,严格执行评选标准和有关规定,严守纪律。对违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或撤消其评委资格。
第七章 奖励
第十四条 获奖的单位和个人,由省林业厅和省总工会颁发奖牌和证书,在《辽宁林业》、《辽宁职工报》等媒体上通报表彰。条件具备的国有林场“十佳”单位和“致富标兵”,可推荐参评全省“五一劳动奖状”和“五一劳动奖章”。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