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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关于困难立地科学绿化的 指导意见》的通知

    来源:              撰写时间:2022-11-10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辽林草字〔2022〕25号

    各市、沈抚示范区管委会林草、发改、科技、财政、资源、住建、交通、水利主管部门,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辽宁省各中心支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科学绿化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1〕19号)精神,扎实推进困难立地科学绿化,制定了《关于困难立地科学绿化的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辽宁省林业和草原局    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辽宁省科学技术厅         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自然资源厅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辽宁省交通运输厅         辽宁省水利厅

      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

      2022年11月10日

      关于困难立地科学绿化的指导意见

      经过多年造林绿化,我省剩余可绿化用地基本为困难立地,造林施工栽植难、苗木成活难、提高成效难,已成为制约全省推进造林绿化工作的瓶颈。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科学绿化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1〕19号)精神,扎实推进辽宁科学绿化试点示范省建设,提高造林绿化成效,推动造林绿化高质量发展,现就困难立地科学绿化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十九届历次全会和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视察辽宁时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要求,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坚持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以提升困难立地造林成效为导向,创新管理制度,完善政策措施,突出科学绿化,加强科技支撑,强化示范引领,持续推进以辽西北防风治沙固土、辽东山区生态屏障巩固、辽中南生态宜居环境改善等为重点的生态保护修复建设,加快构建绿量适宜、结构合理、功能稳定的林草生态系统,推进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美丽辽宁。

      (二)工作原则

      ——坚持尊重自然、顺应自然。遵循生态系统自然演替规律,以自然恢复为主,人工修复与自然恢复相结合,提升林草生态系统多样性、稳定性、持续性。

      ——坚持生态优先、综合治理。造林规划设计与国家和省重点生态建设规划相协调,并充分考虑立地类型条件,优先发展生态林,条件适宜地段适当发展经济林,坚持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

      ——坚持以水定绿、适地适绿。充分考虑水资源承载能力,科学选择绿化树种草种和绿化方式,宜乔则乔、宜灌则灌、宜草则草,构建健康稳定的生态系统。

      ——坚持质量优先、节俭绿化。统筹考虑生态结构合理性和投入能力可行性,突出质量优先,坚持数量和质量并重,科学、节俭、高质量开展造林绿化。

      二、主要任务

      (三)科学合理安排绿化用地。根据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规划造林绿化空间,合理确定造林绿化空间,严禁违规占用耕地造林绿化。禁止违规占用河道行洪区种植树木和在堤防堤坡种植乔木(护堤护岸林除外)。鼓励结合城乡更新改造,留白留璞增绿,增加城乡绿地。支持农村将废弃闲置土地做为绿化用地,充分利用“四旁”(水旁、路旁、村旁、宅旁)隙地采取见缝插绿等形式植树绿化。加强道路、河流等通道两侧荒山荒地、边角地、废弃地生态修复。

      (四)突出植被自然修复为主。在生态修复方式上,全面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的理念,保护原生态,顺应植被顶级群落演替路径,推进由以人工修复为主向以植被自然修复为主的转变。人工植苗造林要确保苗木充分融入原生植被生境,充分利用自然力,助力生态系统自然修复,宜封则封、宜飞则飞、宜造则造,积极营造混交林。辽西北地区高远山地适宜飞播造林的,要加大飞播造林力度。

      (五)加强造林绿化设计管理。承担省以上投资为主的造林绿化工程项目建设单位要聘请有资质的专业单位编制作业设计(或实施方案),项目主管部门要组织对作业设计进行科学论证,并按规定程序审批,未经审批的作业设计不得实施。

      (六)科学开展造林绿化设计。统筹考虑造林绿化区域的水资源、土壤、气候等条件的适宜性,围绕提高造林绿化成效,合理安排用地、用水、用苗,科学设计树种配置、造林方式、整地方式、抚育管护等技术措施,提倡设计营造混交林。要将“不乱栽、可栽乱”的近自然修复要求做为造林绿化设计的主体导向,按技术规程设计的苗木初植密度可实行总量控制,打破株行距限制,栽植苗木近自然、随地形而行,见缝插绿、因需施绿。

      (七)加强苗木生产管理。推进保障性苗圃建设,加大乡土、珍贵树种苗木繁育力度。建立种苗生产和造林绿化之间的有效衔接机制,引导以需定产、订单育苗、就近育苗,避免长距离调运造林绿化苗木。

      (八)科学开展造林整地。造林整地注重蓄水保土、改善栽植条件和苗木生长环境,提倡提前开展造林预整地,对于立地条件较好的地区推行低扰动、小规格整地方式,充分保护原生植被、野生动物栖息地,慎用大型机械整地,禁止全垦整地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或土地退化的整地方式。对于立地条件较差的地区,适当采取大型机械整地方式。

      (九)优选使用乡土树种造林。坚持适地适树和节俭绿化的原则,优选经济实用的乡土树种和林木良种造林,提倡使用生态经济兼用树种,审慎使用外来树种草种。造林绿化选择适度规格苗木,推广使用全冠苗,防止片面追求高、大、贵的奢侈化倾向,杜绝在有林地移挖大树异地造林,支持辽西北半干旱等水资源贫乏地区营造乔灌混交林或灌木林。

      (十)全面推行节水造林。积极推进由抗旱造林向节水造林的转变,坚持以水定绿、量水而行。落实造林任务要充分考虑水资源的时空分布情况,并以此确定“造不造”“何时造”“造多少”,做为选择造林树种和造林方式的必要条件,以雨养、节水为导向推进造林绿化。

      (十一)鼓励国有林场场外造林。国有林场应充分发挥技术、经营、管理等方面的优势,采取合作、入股等多种形式,与集体、个人等开展场外合作造林,共同推进造林绿化。

      (十二)加强造林精细化管理。将造林绿化“落地上图”做为推进科学绿化的第一道工序来落实,完善和推广应用造林地块数据分析判读及高效成图技术,全面推行造林工程计划任务带位置申报、带图斑下达、任务完成后“落地上图”管理,并做好与国土资源一张图的衔接,项目验收后,符合国土变更调查林地地类认定要求的予以变更。对接省智慧林草信息管理系统,建立工程造林信息管理平台,推行造林绿化任务落实、作业施工、成效监管等全过程管理信息化,精准明确造林绿化“在哪造”“造在哪”。

      (十三)强化造林管理制度建设。坚持制度先行,加强科学绿化管理的制度化建设,强化制度约束和管理规范。将造林指标任务、林木良种使用情况纳入林长制考评体系,落实政府科学绿化主体责任。“绿满辽宁”等重点工程推行清单化管理、项目化落实、工程化推进制度,推行造林项目可研报告制,以及造林用地、用水、树种选择、技术措施等合理性评价制。

      (十四)探索完善绿化投融资机制。发挥政府国土绿化投资的导向作用,鼓励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支持社会资本依法依规参与国土绿化等生态保护修复建设。鼓励包装实施造林绿化以工代赈工程项目,支持当地村民投工投劳参与造林绿化,吸纳更多农村低收入群体就地就近就业。

      (十五)完善造林绿化财政补助政策。研究采取以奖代补、先造后补、贷款贴息等方式创新财政造林绿化投入机制。研究完善差异化财政补助政策,重点引导和支持营造混交林、旱区营造灌木林、在条件适宜地区飞播造林和封山育林、使用乡土珍贵树种育苗造林等困难立地科学绿化活动。

      (十六)强化造林管护制度建设。新造幼林地全面实行封山育林,加强抚育管护、补植补造。将造林绿化后期管护纳入生态护林(草)员职责范围,并与生态护林(草)员绩效挂钩。结合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明确“谁造林、谁所有,谁管护、谁受益”,将造林后期成效利益和管护责任挂钩。

      (十七)推进完善技术标准体系。强化技术标准的引领作用,积极破解营造林技术标准体系不健全,特别是对提升造林成效、森林质量和碳汇能力针对性不强等问题,有计划地制(修)订一批技术标准,推进完善营造林标准体系建设。

      (十八)加强造林实用技术研究推广。探索建立林草生态保护修复技术研究、成果推广与工程建设相结合的“产学研”一体化管理机制,加强造林绿化技术支撑体系建设,加快困难立地造林绿化相关基础研究和技术攻关,加大科研成果转化、实用技术推广工作力度,推动困难立地科学绿化。

      三、保障措施

      (十九)加强组织领导。结合全面推行林长制,建立健全省市县乡村五级林长制组织体系,落实政府造林绿化主体责任,强化监督管理和考核评价。各级绿委要充分发挥议事协调职能,加强组织领导和工作调度,协调相关部门加强配合协作,持续推进绿化建设。

      (二十)强化示范引领。全面落实科学绿化试点示范省建设实施方案,加强科学绿化示范林作业设计和施工管理,针对不同立地条件、修复类型和建设目标,研究探索绿化树种选择、施工作业、结构调整优化、成果巩固提升等最佳模式路径,加强示范推广,引领提升科学绿化水平。

      (二十一)营造良好氛围。广泛开展宣传活动,弘扬科学绿化理念,普及科学绿化知识,倡导节俭务实绿化,树立正确的绿化发展观、政绩观。加强舆论引导,积极回应社会关切,营造科学绿化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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