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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辽宁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贯彻落实《辽宁省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指导意见

    来源:              撰写时间:2025-08-20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辽林草字〔2025〕23号

    各市、沈抚示范区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局机关有关处室省林业发展服务中心

      为贯彻落实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辽宁省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辽委办发〔2025〕2号),积极稳妥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不断完善产权制度、加强资源管理、促进产业发展,更好实现生态美、百姓富的有机统一,结合我省林业发展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稳定集体林地承包关系。坚持集体林地家庭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集体林地承包合同生效后,不得以未登记颁证为由解除承包关系。家庭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林地,不得以村民会议决定强行要求承包方交回承包林地保护进城农户的林地承包经营权,不得以退出林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农户进城落户的条件,引导支持进城落户的承包农户按照自愿有偿原则依法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转让承包期内的林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也可以鼓励流转承包期内的林地经营权。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时,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各级林草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林地承包和林权流转合同的签订指导监督管理,规范承包和流转行为。扎实开展集体林地承包流转合同排查、承包经营纠纷调处等日常工作完善工作台账,及时解决出现的问题,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开展集体林地家庭承包延包试点工作。对家庭承包林地剩余期限10年以内的集体林地开展延包试点。延包试点工作应与林权历史遗留问题清理工作相结合,先易后难、稳步推进。试点工作由县级人民政府制定延包工作方案,明确试点范围、规范工作程序。选择部分乡镇为试点,以行政村为单元,成立延包工作小组,制定延包方案。延包工作小组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依法选举产生。延包方案由农民集体在法律和政策范围内民主协商,在本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公示不少于15日,依照相关法律规定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后公开组织实施。延包方案涉及承包地调整的,应当经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林草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做好延包合同的签订工作,并将延包合同报所在地人民政府、县级林草主管部门。乡人民政府、县级林草主管部门要建立延包合同管理台账。不得将家庭承包林地打乱重分,家庭承包期届满再延包期限不超过70年,确保绝大多数农户原有承包林地保持稳定。

      三、积极稳妥推进林权流转。对集体经济组织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依法发包或流转的,合同期满后,林地经营权人在同等条件下可以优先租。对合同到期林木不能采伐变现的,流转双方应友好协商,鼓励通过设置“过渡期”或受让人以公允价格受让林木所有权等方式,维持林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林地经营权依法再流转或向金融机构融资担保,再流转期限不得超过原流转期的剩余期限原合同条款明确可再流转的,可以作为相关方的书面同意意见。集体经济组织依法流转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应按有关规定到合法交易平台公开交易,保护农民和经营者合法权益。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林地经营权的按有关规定执行。要配合自然资源部门化解林权权属重叠等历史遗留问题、推进数据整合入库林权类不动产登记、林地经营权流转登记、林地林木抵押权登记等工作,为放活经营权、促进规模经营、融资贷款夯实基础。

      四、发展林业适度规模经营。在农民自主自愿、依法合规的前提下,引导林业经营者通过市场化方式流转林地经营权,发展林地适度规模经营。支持就地就业农民组建家庭林场,通过集体林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或受让林地经营权等方式,实现“小山变大山”。推广家庭联合经营、农户委托经营、“园区+”“合作社+”“龙头企业+”等多种规模化经营模式,组建林业合作社、家庭林场或民营林场。支持小农户通过多种形式联合经营,提升综合效益。对仍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管理的林地,可以采取“分股不分山、分利不分林”的方式组建村集体林场或者股份合作林场,也可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持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与使用权,吸引承包林地林木入股

      五、创新国有林场改革发展机制。完善我省的全国国有林场和现代国有林场试点建设,指导相关县(市、区)结合实际,探索国有林场经营性收入分配激励机制,创新实践“国有林场+”合作模式,经营性收入新增部分在扣除成本后,可提取一定比例纳入年度绩效工资总量,参与绩效工资分配,增强国有林场内生动力和发展活力。依托国有林场人才、技术、管理优势和乡村集体林地资源优势,通过合作造林、合作经营等模式,引导国有林场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联合经营,提升集体林经营水平。

      六、加强森林科学经营管理。支持引导私营林场、家庭林场、林业合作社等非公有制规模经营主体,单独编制森林经营方案或简明森林经营方案,经县级以上林草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鼓励以乡为单位编制森林经营方案,以村(组)为单位编制简易森林经营方案或森林经营作业计划表,经县级以上林草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实施。经审核通过的森林经营方案作为下达采伐限额、审批林木采伐、安排林业项目等行政管理事项的重要依据。

      七、合理优化省级公益林。在保持森林生态系统功能基本稳定、充分尊重林权权利人意愿的前提下,合理优化公益林布局,促进林地生态、经济和社会效益协同发挥。市、县林草主管部门要按《辽宁省公益林优化调整方案》对现有公益林布局进行科学评估,编制优化实施方案,经省林业和草原局审核同意后组织实施。公益林优化过程中优先解决矛盾突出的历史遗留问题,结合实际适度优化非国有权属省级公益林,释放林地发展空间。优化调整过程中要准确把握国家和省相关政策,严格履行优化程序,避免因优化调整形成新的矛盾和隐患。

      八、优化林木采伐管理制度。取消人工商品林主伐年龄限制,人工商品林主伐执行辽宁省地方标准《森林经营技术规程》有关规定。对集体人工林采伐面积10亩以下且蓄积20立方米以下的,申请采伐许可证可不提交伐区调查设计材料,凭林木采伐申请表(见附件)按有关程序依法办理县级以上林草主管部门要切实保障林业经营者透光抚育采伐需求,对申请透光抚育的应在当年或次年予以解决,所需限额不足时可调整使用主伐和更新采伐限额,也可在县域范围内不分类型统筹使用。放宽冬季采伐作业期限,林木采伐许可证采伐作业截止日期最长可延长至次年3月底。

      九、支持林业产业多元化发展。支持发展松子、榛子、板栗等干果和木本油料等林业特色产业。因地制宜发展林药、林菌、林菜等林下种植产业。依托森林、林地及其生态环境,遵循可持续经营原则和循环经济原理,在林内开展林禽、林畜等生态养殖活动。发挥资源优势,对森林中山野菜、野果、野生菌类等非木质资源进行采集与加工。合理利用森林资源的景观功能和森林内多种资源开展森林康养等经营活动。鼓励发展林下经济等林业产业项目,结合自然条件等实际情况,科学合理编制项目实施方案,确保项目可持续发展。推动木材企业绿色转型升级,发展废旧木材回收利用等循环经济,提高产品科技含量。鼓励各地编制林业产业发展规划,科学确定产业开发利用强度,采取必要的生态保护修复措施,合理发展林业产业。

      十、完善产业链延伸。引入现代技术与管理方法,建设标准化生产体系,创新立体化经营模式,推进特色经济林、林下种植养殖、林产品采集与加工、生态文体旅游、森林康养、自然教育等绿色富民产业深度融合,打通产销链。打造品牌矩阵,鼓励各地建立产业协会,积极开展林产品推介活动,提供市场营销服务。建立数字化营销体系,支持经营主体采取互联网等新型销售模式,发展林产品电商,促进交易仓储物流一体化。完善产业支撑体系,鼓励协会等社团组织以及龙头企业牵头制定相关团体企业标准,加强科技成果转化,发挥引领示范作用,带动林业产业发展。强化部门协作,加大招商引资力度,鼓励各类企业通过租赁、入股、合作等形式参与林业经营,发挥龙头企业引领带动作用,建立健全联农带农机制。

      十一、有序推动森林碳汇工作。结合推进辽宁科学绿化试点示范省建设工作,开展森林碳汇精准提升试点建设。组织试点单位编制森林碳汇精准提升试点示范项目实施方案。构建以提升森林碳汇能力为主的经营模式,重点围绕优化森林结构,提高森林蓄积量,开展样地调查和数据分析,研究巩固提升森林碳汇的有效经营模式和技术等。建立全省主要树种碳汇计量模型,推进建立碳汇计量监测体系。

      十二、加强基层林草基础能力建设。林草主管部门要加强与编制部门的沟通积极推进乡镇政府明确相关机构承担林草工作,争取当地党委和政府的支持,增强林草专业技术力量。继续强化乡镇林机构基础能力建设,推进国家级标准化林业站建设,从设备完善、人员配置、业务培训等方面,全面提升林业工作站管理、服务水平。加强生态护林员队伍培训和考核,提升生态护林员履职能力。

      十三、支持先行先试。支持各地集体林地延包、国有林场与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联合经营、国有林场经营性收入分配激励机制、森林科学经营管理、优化林木采伐管理、非木质资源开发利用等方面开展试点。鼓励各地结合实际积极开展其他试点探索。各市对每项改革事项原则上应至少组织开展1个差异化改革试点。支持岫岩新宾桓仁等选择合适地区开展省级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试点试点县应建立试点工作协调机制,制定试点方案,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由市级林草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级林草主管部门备案。总结各项改革事项的试点经验,推广改革做法建立容错纠错机制。

      十四、发挥林长制作用。级林草主管部门要敢做善为抓落实,切实发挥好林长制的制度优势和牵头抓总作用,将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纳入林长制重点工作内容,系统推进林业改革发展各项工作。要加强与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和金融监管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加快形成支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合力。

      林草主管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主动担当作为,切实增强使命感、责任感、紧迫感,抓好改革举措落实,做到主要领导负责,专人抓落实,建立落实监督机制,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做法,及时发现和解决改革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重大问题及时报告我局。

      辽宁省林业和草原局

      2025年724

    附件:林木采伐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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