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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辽宁省引进林草种子、苗木检疫审批与监督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来源: 辽宁省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             撰写时间:2024-11-12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辽林草字〔2024〕28号

    各市、沈抚示范区林草主管部门:

      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426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全省林业植物检疫工作,切实提高全省对外来林业有害生物的防控能力。根据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印发的《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加强引进林草种子、苗木检疫审批与监管工作的通知》(林生规〔2022〕1号)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起草了《辽宁省引进林草种子、苗木检疫审批与监督管理办法(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予遵照执行。

     附件:辽宁省引进林草种子、苗木检疫审批与监督管理办法(暂行)

      辽宁省林业和草原局

      2024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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