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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关于加强草原保护修复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来源:              撰写时间:2021-10-29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辽林草字〔2021〕20号

    各市人民政府,沈抚示范区管委会: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草原保护 修复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7号)精神,推进草

      原保护修复工作高质量发展,制定了《关于加强草原保

      护修复的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辽宁省自然资源厅

      辽宁省林业和草原局

      2021年10月29日

      关于加强草原保护修复的实施意见

      草原是我省重要的生态系统和宝贵的自然资源,具 有防风固沙、保持水土、涵养水源、固碳释氧、净化空 气、维持营养物质循环、维系生物多样性和开展草原游 憩等重要生态功能和生产价值。近年来,省委、省政府 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加强草原生态 保护,完善政策、创新机制、强化监管,草原保护修复 工作取得明显成效,草原生态持续恶化的状况得到初步 遏制。但当前我省草原生态系统整体仍较脆弱,保护修 复力度不够、管理利用水平不高、科技支撑能力不足等 问题依然存在,草原生态形势依然严峻。为认真落实《国 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草原保护修复的若干意见》(国办 发〔2021〕7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我省草原保护修复,

      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 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 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 思想,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山水林田湖草

      沙是生命共同体的理念,按照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

      然恢复为主的方针,以完善草原保护修复制度、推进草 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主线,全面推行林长制, 加大草原管护力度,推进草原生态修复,改善草原生态 状况,促进草原合理利用,提升草原科技服务支撑力, 强化林草融合发展,为建设生态文明和美丽辽宁奠定重

      要基础。

      (二)工作原则。

      1.坚持保护优先,协调发展。 遵循顺应自然生态系 统演替规律和内在机理,促进草原休养生息,维护自然 生态系统安全稳定。坚持宜林则林、宜草则草,林草有 机结合,协调发展。把保护草原生态放在更加突出的位

      置,全面维护和提升草原生态功能,改善草原生态环境。

      2.坚持统筹治理,分区施策。 根据我省草原资源现状, 科学规划,系统修复草原生态系统。做到因地制宜,突 出重点,坚持自然恢复与人工治理相结合,生物措施与 工程措施相统筹,增强草原保护修复的系统性、针对性

      和长效性,提高草原生态保护修复的成效。

      3.坚持科学利用,绿色发展。 树立正确的草原生态保 护理念,处理好保护与利用的关系,在保护好草原生态 的基础上,科学合理利用草原资源,促进草原地区绿色、

      健康、低碳发展和农牧民增收致富。

      4.坚持政府主导,全民参与。 明确各级政府保护修复 草原的主导地位,落实林(草)长制,充分发挥农牧民 的主体作用,探索建立草原保护修复相关制度,积极引

      导全社会参与草原保护修复。

      (三)主要目标。 到2025年,初步建立草原保护修 复制度体系,完善草原禁牧休牧制度,在确保草原生态 良性循环基础上,科学发展草地畜牧业,充分合理利用 优良牧草资源,促进草牧业经济发展,有效缓解草畜矛 盾,根本遏制草原退化趋势,草原综合植被盖度稳定在 64.5%左右,草原生态状况持续改善。到2035年,建立 完善的草原保护修复制度体系,基本实现草畜平衡,退 化草原得到有效治理和修复,草原综合植被盖度稳定在 66%左右,草原生态功能和生产功能显著提升。到本世纪 中叶,退化草原得到全面治理和修复,草原生态系统实

      现良性循环,形成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新格局。

      二、工作措施

      (四)完善草原调查体系。加快完善草原调查制度, 积极推动部门间协同合作,加强草原调查队伍建设,加 大人员培训和新技术推广力度,提高草原调查能力和技 术水平。在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基础上,充分利用遥感、

      地面调查等技术方法及地理信息系统、数据库等数据资

      源,适时组织开展草原资源专项调查,查清全省草原资 源基本底数,包括草地资源状况、生态状况和利用状况, 重点完成全省草地分布、权属、类型、退化程度、质量 分级等调查任务,绘制形成草原资源“一张图”,构建草地 资源数据库,建立草原管理基本档案。 (省自然资源厅、省林草局负责)

      (五)健全草原监测评价体系。 加强草原监测评价 队伍建设和草原科研监测体系建设,有序开展草原基况 监测、生态状况评价、年度性动态监测、专项应急性监 测等任务。开展草原生态综合监测评价工作,建立健全 辽宁省草原资源及其生态系统综合监测评价体系,完善 监测评价技术方法体系。依据各级各类草原监测科技创 新平台,持续开展年度草原动态监测,编制监测报告。 加强数据信息化、标准化建设,充分发挥我省现有草原 固定监测点和草原盛期调查监测样地的作用,逐步建立 布局合理的草原监测网络,利用遥感卫星等数据资源, 构建空天地一体化草原监测网络,强化草原动态监测。 健全草原监测评价数据汇交、定期发布和信息共享机制。         (省林草局、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组织编制草原保护修复利用规划。 依据我省国土空间规划和全国草原保护修复利用规划,结合实际, 因地制宜、分区施策,编制全省草原保护修复利用规划, 明确规划目标、草原功能分区、保护目标和管理措施。 地方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要依据上一级规 划,编制本行政区域草原保护修复利用规划并组织实施。 (省林草局、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加大草原保护力度。 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 民共和国草原法》和《辽宁省草原管理实施办法》等有 关规定,切实加强草原保护建设,维护生态、生产安全。 落实基本草原保护制度,对已划定的基本草原,实施更 加严格的保护和管理,确保基本草原面积不减少、质量 不下降、用途不改变。严格落实生态保护红线制度和国 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加大草原执法监督力度,建立健 全草原联合执法机制,严厉打击、坚决遏制非法挤占草 原空间、乱开滥垦草原等行为。完善草原执法责任追究 制度,严格落实草原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加强草原 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实行全过程监管。加强草原禁牧 休牧和草畜平衡管理,组织开展草畜平衡示范县建设, 将北票、建平、喀左、阜蒙、彰武五个国家级半牧县作

      为草畜平衡示范县,总结推广实现草畜平衡的经验和模式。 (省林草局、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农业农村厅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开展草原自然公园试点建设。 整合优化草原 类型自然保护地,实行整体保护、差别化管理。根据国 家林业和草原局草原自然公园设立的标准,在辽西北地 区组织开展草原自然公园试点建设,实行负面清单管理, 规范开展草原旅游等活动,增强草原生态系统的完整性 和连通性,有效保护生物多样性。探索完善草原产业科 学发展模式,充分发挥草原自然公园生态保护、科研监 测、宣教展示、产业发展的示范带动作用。 (省林草局、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全力推进草原生态修复。 实施草原生态修复 治理,加快退化草原植被和土壤恢复,提升草原生态功 能和生产功能。在辽西北草原退化(沙化)严重地区, 采取禁牧封育、免耕补播、松土施肥、鼠虫害防治等措 施,促进草原植被恢复,防治草原退化(沙化)。对全 省范围内已垦草原,有计划地实行退耕还草。在水土条 件适宜地区,鼓励和支持人工草地建设,恢复提升草原 生产能力,支持优质储备饲草基地建设,促进草原生态 修复与草原畜牧业高质量发展有机融合。强化草原生物灾害监测预警,加强草原有害生物及外来入侵物种防治,健全监测预警和应急防治体系,不断提高绿色防治水平。 加强草原火情监测预警,强化草原火灾防控能力,全面 提升综合防控水平。建立健全全省草原生态保护修复监 管制度,全面加强监督和管理,确保草原生态修复效果。 (省林草局、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农业农村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统筹推进林草生态治理。 在辽西北地区的朝 阳、阜新、锦州、葫芦岛等干旱半千旱地区,坚持以水定绿,宜林则林,宜草则草,林草结合方式恢复植被,

      统筹推进森林、草原保护修复、水土流失和荒漠化治理, 增强生态系统稳定性。在林草交错地带,营造林草复合 植被,积极推进林下种草、林草间作,建立林草生态复 合系统示范区,组织开展林下种草、林草间作相关技术 研究与示范。在辽东、辽南森林区,适当保留林间和林 缘草地,形成林地、草地镶嵌分布的复合生态系统。对 生态系统脆弱、生态区位重要的退化草原,加强生态修 复和保护管理,巩固生态治理成果。 (省林草局、省水利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大力发展草种业。 建立省级草种质资源库、 资源圃及原生境保护为一体的保存体系,完善草种质资源收集保存、评价鉴定、创新利用和信息共享的技术体系。加强优良草种科学研究特别是优质乡土草种选育、 扩繁、储备和推广利用,在主要草原区建设一批高产优 良草种基地,不断提高草种自给率,满足全省草原生态 修复和草业生产用种需要。完善草品种审定制度,加强 草种质量监管。尽快成立省级草品种审定委员会,加强 对地方草品种审定和推广。成立省级草种检验检疫机构, 加强对生产和生态所需草种进行质量监管,确保草种质量。 (省林草局负责)

      (十二)科学合理利用草原资源。 半农半牧区要因 地制宜建设多年生人工草地,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农区 要结合退耕还草、草田轮作等工作,大力发展高产人工 草地,提高饲草供给能力。发展现代草业,支持草产品 加工业发展,建立完善草产品质量标准体系。半农半牧 区以草畜平衡为前提,探索科学放牧模式,充分合理利 用饲草资源,适度发展草地畜牧业。 (省农业农村厅、省林草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完善草原承包经营制度。 加快推进草原确 权登记颁证,着重解决草原承包地块四至不清、证地不 符、交叉重叠等问题。对面积较小、零星分布的草原,因地制宜落实完善草原承包经营制度,明确责任主体。加强草原承包经营管理,明确所有权、使用权,稳定承包权,放活经营权。规范草原承包经营权流转,保护承 包者的合法权益,调动承包者管理保护和建设草原的积 极性。对落实承包经营的草地定期进行检查,保持承包 政策的相对稳定,提高草原科学经营利用水平。 (省林草局、省自然资源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稳妥推进国有草原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

      合理确定国有草原有偿使用范围。已经实行承包经 营的国有草原,不纳入有偿使用范围,但需明确使用者 保护草原的义务。积极探索创新国有草原所有者权益的 有效实现形式,国有草原所有权代理行使主体以租金、 特许经营费、经营收益分红等方式收取有偿使用费,并 建立收益分配机制。对我省部分半牧县(市)的草原, 充分利用各项政策及生态建设项目,助推草原有偿使用 经营,将有偿使用情况纳入年度国有资产报告。 (省林 草局、省自然资源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保障措施

      (十五)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林草主管部门要进一 步提高认识,切实把草原保护修复工作摆在重要位置, 积极争取地方人民政府的支持,全面推行林长制,加强组织领导,周密安排部署,把草原承包经营、基本草原

      保护、禁牧休牧等制度落实情况纳入本级人民政府年度 目标考核,压实地方责任,确保取得实效。省直各有关 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认真做好草原保护修复相关工作。 各级林草主管部门要适应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新形势,进 一步转变职能,切实加强对草原保护修复工作的管理、服务和监督,及时研究解决重大问题。

      (十六)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建立健全草原保护修 复财政投入保障机制,统筹中央和省相关资金,加大对 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力度,建立健全草原生态保护 补偿机制。开展草原资源资产清查核算。鼓励金融机构 创设适合草原特点的金融产品。鼓励社会资本参与草原 保护修复。 (省林草局、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 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七)强化科技支撑。 支持草原科技创新,开展 草原保护修复重大课题研究,坚持用先进科学技术指导 草原保护建设,重视草原科学研究与科技服务工作,引 导鼓励高校、科研院所等开展退化草原修复治理、生态 系统重建、生态服务价值评估、智慧草原建设、牧草生 产加工利用等方面研究,不断提升草原保护修复科技支撑能力。积极开展草原碳汇研究,挖掘草原生态系统碳

      汇潜力。加大技术培训和技术推广工作力度,把先进实 用技术推广应用到生产中去,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扎 实推进各级各类生态定位观测监测站(点)、重点实验 室、产学研联盟等平台建设,建立产学研推用协调机制, 不断夯实草原生态保护与修复科技支撑基础。 (省科技厅、省林草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八)注重宣传引导。 开展草原普法宣传和科普 活动,不断加大宣传力度,广泛宣传草原的生态、经济、 社会和文化等重要功能,不断增强全社会关心关爱草原 和依法保护草原的意识,营造舆论氛围,夯实加强草原 保护修复的群众基础,积极动员社会组织和群众参与草 原保护修复,充分发挥种草护草在国土绿化中的重要作用。 (省林草局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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