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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辽宁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自然保护区管理的意见

    来源:              撰写时间:2021-11-23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辽林草字〔2021〕22号

    各市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各级各类自然保护区的管理,规范自然保护区设立、晋升和调整,及时发现和处理自然保护区内违法违规问题,提高自然保护区建设和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结合我省自然保护区建设管理的实际情况,特制定以下指导意见,请各地遵照执行。

      一、明确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与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职责

      县级以上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是自然保护区建设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自然保护区的监督管理和建设工作。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承担自然保护区的生态保护、巡护管护、科学监测、科研宣教等职责,组织开展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恢复和自然保护区保护管理基础设施建设,根据授权或委托开展自然保护区内相关执法活动,配合相关部门在自然保护区内进行自然资源资产登记、生态环境执法等工作。暂时未设置专门管理机构的自然保护区,县级以上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指派固定机构或人员承担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相关职责。

      二、严格市县级自然保护区管理

      2021年5月18日前,依据《辽宁省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实施细则》成立且经原环保部门备案的市县级自然保护区,仍按照市县级自然保护区管理。《辽宁省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实施细则》废止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和《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市县级自然保护区的建立、撤销及其性质、范围、界限的调整或者改变,需经省政府批准;其功能区调整,需经省林草局批准。市、县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要严格把关审核,确保自然保护区建立和调整符合相关规定。

      三、依法查处违法违规问题

      在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预案落地前,各级各类自然保护区仍按现有面积和范围进行管理。在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实验区修筑设施、因科学研究进入自然保护区核心区从事科学研究观测调查活动等在实施前应当依法获得行政许可。各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要加强巡护保护,及时发现违法违规问题。发现违法违规问题线索的,要及时制止并向生态环境综合执法等相关执法部门报告,督促有关部门依法查处。认真核查“绿盾”遥感问题点位和自然保护区问题核查点位,及时反馈核查结果。属于违法违规问题的,要建立问题台账,及时跟踪问题整改,确保依法查处到位,推进整改问题销号。

      四、持续开展主要保护对象和生物多样性监测

      各自然保护区要加强主要保护对象和生物多样性监测,掌握主要保护对象的分布区域、种群变化等情况,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严防外来物种入侵。定期开展主要保护对象和生物多样性普查,建立主要保护物种分布档案,定期编制监测成果报告。监测到主要保护对象或生物多样性发生非正常变化的,要及时报告。

      五、规范自然保护区实验区生态旅游活动

      在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开展生态旅游,应当在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中明确可以开展生态旅游的区域和线路,合理布局生态旅游项目和配套设施,科学测算环境容量,提出保护管理措施。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应当编制生态旅游活动方案,按照方案组织开展生态旅游活动,并加强管理。结合生态旅游活动开展自然科普和生态教育,增强公众生态文明意识。

      六、提升自然保护区保护管理能力

      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要通过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应用信息化网络化技术提升自然保护区保护管理能力。未编制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或者总体规划到期的,要抓紧编制总体规划。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获批后要及时编制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争取列入国家项目库,利用中央资金开展自然保护区基础设施建设,提高自然保护区保护管理能力。省级自然保护区要按照总体规划的建设内容,积极争取省财政资金补助。获得中央和省财政资金支持的,要按照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组织开展项目建设,按规定进行竣工验收。建设项目未完成验收的,原则上不安排下一期项目建设资金。

      辽宁省林业和草原局

      2021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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