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阳硕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对农村林地承包面临存在的新问题如何解决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我省自2005年启动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以来,截至目前,确权面积达7906万亩,占应改面积99.9%。在具体操作过程中,我们严格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以及省政府《关于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对集体林地承包进行规范操作。
一、对于林地承包问题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08〕10号)提出“林地承包期为70年,承包期届满,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继续承包…….承包方案必须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意。”在实践中,中央10号文件主要是基于保护家庭承包林农的需要,因此,鉴于我省集体林改革在中央10号文件出台前就已推开,在具体林地承包过程中,特别是对于以招标拍卖为主的少林地区,考虑到集体经济收入问题,林地承包期多为20-30年。对于您提出的速生杨采伐后造林和到期后继续承包的问题,一些地方进行了一些尝试。例如康平县在承包合同中明确规定“如果采伐时,合同期剩余时间不足7年,可提前终止合同,重新发包,同等条件下,原承包者优先。”对于已经造林,但到期后林木未达采伐年龄的,一些地区采取了续包和评估作价收回承包地的做法。今后,我厅也将加大调研力度,针对林地承包续包问题,积极做好相关工作。
二、关于“制定解决荒地、机动地等问题”的建议
一是《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省农委、省林业厅等部门《关于明确农村土地承包管理若干政策的通知》(辽农经〔2011〕163号)也规定,受让方在流转耕地上(享受国家耕地退耕还林政策除外),流转合同约定期限已经届满到期的,应当将承包地无偿退还原承包方。二是根据《辽宁省实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的规定,集体经济组织依法预留的机动地和依法收回的土地,主要用于解决新增人口;未对新增人口分配的,承包期不得超过3年。三是省农委在调研的基础上,正在起草有关机动地管理的办法。
三、关于“承包户与分地户补签合同”的建议
《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中办发〔2014〕61号)规定,依法保护流入方的土地经营权益,流转合同到期后流入方可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续约。因此,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协商续约,在法律层面上是有效的。
辽宁省林业厅
2017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