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省十二届人大八次会议关于对农村林地承包面临存在的新问题如何解决的建议(第1278号)的答复

发布时间:2017年06月22日

         

编辑:厅办公室

        

来源:辽宁省林业厅

王阳硕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对农村林地承包面临存在的新问题如何解决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我省自2005年启动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以来,截至目前,确权面积达7906万亩,占应改面积99.9%。在具体操作过程中,我们严格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以及省政府《关于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对集体林地承包进行规范操作。

  一、对于林地承包问题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08〕10号)提出“林地承包期为70年,承包期届满,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继续承包…….承包方案必须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意。”在实践中,中央10号文件主要是基于保护家庭承包林农的需要,因此,鉴于我省集体林改革在中央10号文件出台前就已推开,在具体林地承包过程中,特别是对于以招标拍卖为主的少林地区,考虑到集体经济收入问题,林地承包期多为20-30年。对于您提出的速生杨采伐后造林和到期后继续承包的问题,一些地方进行了一些尝试。例如康平县在承包合同中明确规定“如果采伐时,合同期剩余时间不足7年,可提前终止合同,重新发包,同等条件下,原承包者优先。”对于已经造林,但到期后林木未达采伐年龄的,一些地区采取了续包和评估作价收回承包地的做法。今后,我厅也将加大调研力度,针对林地承包续包问题,积极做好相关工作。

  二、关于“制定解决荒地、机动地等问题”的建议

  一是《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省农委、省林业厅等部门《关于明确农村土地承包管理若干政策的通知》(辽农经〔2011〕163号)也规定,受让方在流转耕地上(享受国家耕地退耕还林政策除外),流转合同约定期限已经届满到期的,应当将承包地无偿退还原承包方。二是根据《辽宁省实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的规定,集体经济组织依法预留的机动地和依法收回的土地,主要用于解决新增人口;未对新增人口分配的,承包期不得超过3年。三是省农委在调研的基础上,正在起草有关机动地管理的办法。

  三、关于“承包户与分地户补签合同”的建议

  《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中办发〔2014〕61号)规定,依法保护流入方的土地经营权益,流转合同到期后流入方可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续约。因此,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协商续约,在法律层面上是有效的。

  辽宁省林业厅

  2017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