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敬忠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前一轮退耕还林工程建设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国家退耕还林政策是在1999年推出的,补助标准是每亩每年160元。在2007年完善退耕还林政策时,将第二轮补助标准降为每亩每年90元,其余70元用于巩固退耕还林成果资金统筹使用。随着国家惠农政策的出台,现在农民种粮,不但减免农业税,还可得到粮食直补,加之粮食价格不断攀升,种粮与退耕还林的比较效益差距越来越大,巩固退耕还林成果的难度也越来越大。我省大连市、沈阳市依靠自身财力,先后出台了提高退耕还林补助标准的政策,即由国家完善政策的标准每亩每年90元提高到每亩每年160元,这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退耕还林者的积极性,减轻了巩固退耕还林成果的压力。但在全省的角度看,我省自2001年至2006年期间共实施国家退耕还林任务370万亩,依靠地方政府的财力来提高退耕还林补助标准及延长补助期限,难度是巨大的。
为此,我省也多次以文件形式上报国家并在国家级会议上提出提高退耕还林补助标准的建议。国家林业局在2015年来我省阜新地区做了专题调研。目前国家发改委西部司等有关部门都将退耕还林面临的问题纳入重要工作日程,已经着手研究即将补助到期的退耕还林工程后续政策问题。我们相信国家会站在保障退耕还林农户切身利益和巩固好退耕还林成果的战略高度,制定出台更合理的政策,确保退耕还林这项民生工程稳定健康发展。
对于您提出的加强前一轮退耕还林工程补助标准的建议,我们认为需要慎重考虑以下四点因素:一是退耕还林单位面积的累计补助标准已经较高。根据现行退耕还林补助期限,还生态林补助年限长达16年、还经济林长达10年。按照补助标准累计计算,中央财政对每亩退耕地补助,还生态林达2050元、还经济林达1300元。二是退耕地营造生态林且符合区划界定条件的,可以申报为国家级公益林并纳入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范围;退耕地营造经济林的,已经可以获得一定经济收入;营造商品用材林的,可以利用已经形成的郁闭条件,开展林业种养业获得经济收入。三是2016年,财政部、农业部印发了《关于全面推开农业“三项补贴”改革工作的通知》(财农〔2016〕26号),明确提出将农业“三项补贴”中直接发放给农民的补贴与耕地地力保护挂钩,对林地等已改变用途的耕地不再给予补贴。四是目前的退耕还林补助标准是在特定的历史时期形成的。在退耕还林工程启动之初,农民的生活支出全部来源于微薄的种粮收入。退耕还林补助政策具备明显的“以粮代赈”效果。这些年来,我省逐步将农村教育、养老、医疗乃至住房、道路等均纳入公共财政覆盖范围。对于特别贫困的群体,省里有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等“托底”制度,退耕还林补助政策的生计保障功能大幅度减弱,随着城镇化水平的提高,农民对耕种陡坡耕地和沙化地所得收入的依赖程度降低,相当一些地区出现了主动撂荒的现象。
综合上述因素和情况,我厅对您提出的问题与建议,会认真考虑,积极与省政府和有关省直部门反映客观情况,保护退耕农户的基本利益,并且更好巩固前一轮退耕还林成果。
辽宁省林业厅
2018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