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爱华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影响供电线路安全的超高树木剪伐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电力部门架设高压线、检修线路过程中涉及林木采伐的情况比较多。在采伐林木的过程中,如何处理《森林法》和《电力法》的关系,是实践中经常遇到的问题。《电力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得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植物,不得堆放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物品。在依法划定电力设施保护区前已经种植的植物妨碍电力设施安全的,应当修剪或者砍伐”;第六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种植植物、堆放物品,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由当地人民政府责令强制拆除、砍伐或者清除”;《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规定,“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种植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林木、竹子和高秆植物;电力企业对已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新种植或自然生长的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树木、竹子,应当予以砍伐,并不予支付林木补偿费、林地补偿费、植被恢复费等任何费用”;《辽宁省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九条规定,“新建电力设施建设项目取得建设项目规划选址意见后,市、县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当根据建设项目规划选址意见和电力设施保护范围的要求,依法划定电力设施保护范围,并予以公告。公告前,在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范围内,依法拥有的建筑物、构筑物、植物,因电力设施建设需要拆除、迁移、修剪、砍伐的,电力设施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一次性补偿,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公告后,在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种植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植物。对违反该规定需要依法拆除或者砍伐的,不予补偿”。
电力企业采伐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林木应具备以下两个要件:
一是林木必须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依据《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电力设施保护区必须是“依法划定”。按照《电力法》第五十三条、《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依法划定”应具备的条件为:①架空电路线路建设单位按国家的规定办理手续和付给树木所有者一次性补偿费用;②与其签订不再在通道内种植树木的协议;③对电力设施保护区设立标志。其中有任何一个条件不具备的,不能视为“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
二是采伐的林木必须是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林木。按照《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四的规定,电力企业需要采伐的是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林木。按照《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110千伏以下架空电力线路导线在最大弧垂或最大风偏后与树木之间的安全距离为4米,也即只要距离超过4米即为安全。同时,按照《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电力企业在排除林木妨碍时,除砍伐之外,还可以“予以修剪”,而不是必须砍伐。
综上,对电力部门检修电路需要采伐林木的,应同时遵守《森林法》和《电力法》的相关规定。新建电力设施建设项目取得建设项目规划选址意见后,市、县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当根据建设项目规划选址意见和电力设施保护范围的要求,依法划定电力设施保护范围,并予以公告。在依法划定电力设施保护区前已经种植的林木确实妨碍电力设施安全的,应当在付给林木所有者补偿的基础上修剪或者砍伐,并签订不再在通道内种植树木的协议;依法划定电力设施保护区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林木。
为了确保电力设施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企事业单位正常生产经营,围绕影响供电线路安全的超高树木剪伐问题,针对王代表提出的问题和建议,省林业厅将会同省住建厅、工信委等相关单位,开展以下工作:
一是深入调研,研究出台《辽宁省林业厅关于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林木剪伐工作的意见》,指导、督促全省各级林业主管部门积极研究解决超高林木妨碍电力设施安全的问题,大力配合各地电力部门的超高林木剪伐工作。
二是与电力部门开展联合调研,共同研究起草电力设施保护区内剪伐林木补偿标准文件,届时,条件允许,可申请省政府批转执行。
再次感谢您对林业工作的关注和支持,真诚希望您今后对林业工作多提宝贵意见,以帮助和促进我们改进工作,提升全省森林资源管理水平。
辽宁省林业厅
2018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