满金秋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提高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标准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提高国家和省生态效益补偿标准
您提出的建议与我们生态效益补偿工作思路高度契合,省政府、省林业厅一直努力改善我省生态公益林补偿标准较低的状况。自2013年开始,省政府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一是近几年国家和省都加大了对生态公益林补偿力度,提高了补偿标准,提标后国家公益林国有权属由5元/亩.年提高到10元/亩.年。集体和个人有权属由10元/亩.年提高到15元/亩.年;省级公益林从5元/亩.年提高到7.50元/亩.年;保护区从5元/亩.年提高到10元/亩.年。抚顺县生态公益林和天然林面积为107.8万亩占全县森林面积的78.11%。提高补偿标准后,抚顺县国家级公益林年补偿资金由284.5万元提高到786万元,增长36.2%;抚顺县省级天然林年补偿资金由178.1万元提高到371万元,增长48%。二是 2016年国家将我省列入天保工程外天然林禁伐补助省份,抚顺县给予国有天然林管护补助和停伐补助资金106.3万元,2017年国家再次加大天然林管护补助和停伐补助资金力度将集体林也纳入补偿范围内,抚顺县落实天然林管护补助资金260.7万元,以缓解天然林禁伐给林农带来的损失。
从公益林现行的补助来看,国家和省级补偿标准略有提高,但与保护和建设的实际需要来比尚有很大差距,与林农的期望值相差甚远,补偿标准单一、静态,没有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合理的补偿标准,严重影响了生态公益林经营者的积极性,更不利于生态公益林的保护和生态效益的发挥。为解决好这一问题,我们正在研究开展以下工作:一是按照《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 加快现代林业发展的意见》(辽委发〔2009〕17号)要求,积极推动各级政府逐步建立和完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制度,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多渠道筹集公益林补偿基金,逐步提高各级财政对森林生态效益的补偿标准。二是按照《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继续加强天然林保护建设工作的通知》(辽政发〔2011〕1号)要求,努力争取“十二五”期间提高补偿标准,安排经营抚育专项资金,加大对林地经济的扶持力度。三是建立科学合理补偿机制,今年我们中心准备开展补偿机制调研,参考外省对公益林的补偿政策,按照自身的生态价值和起到的重要作用,在科学计量的基础上起草《辽宁省公益林分类分区域补偿办法》,建立合理补偿机制。
二、关于统一公益林补助政策的建议
目前,我省的公益林补偿分别为5元/亩.年、7.5元/亩.年、10元/亩.年和15元/亩.年,省级公益林和国家级公益林都是保护我省生态环境和维护我省国土安全,作用都是一样但补偿标准不用,对于这一问题我厅多次建议省政府提高省级公益林补偿标准和国家持平,重点地区还应高于国家补偿标准,以减少为生态环境做出牺牲地区的经济负担。2014年省政府在提高省级公益林补偿标准的同时,对于重点的地区实施了不同的政策,如保护区就由5元提高到10元,比集体权属补偿高出2.50元,我们坚信随着我省财力的增强,对不同的区域必将采取不同的补偿政策。目前,我们依然以不同的方式向省政府建议,希望2018年继续提高省级公益林补偿标准达到国家级公益林的补偿标准。
最后,非常感谢您对关于完善水源地保护相关政策的建议的提案,希望今后继续关心支持林业事业的发展,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
辽宁省林业厅
2018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