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省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关于自然保护区补偿标准建议(第1547号)的答复

发布时间:2019年06月28日

         

编辑:局办公室

        

来源:辽宁省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

满金秋代表:

  您提出的建议与我们的思路是一致的,自然保护区补偿标准偏低是不争的事实。您的建议针对性、操作性、指导性较强,符合自然保护区建设实际,符合广大林农群众利益,对加强森林资源保护、提高自然保护区建设水平、切实维护林农群众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现答复如下:

  近年来,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自然保护区森林资源保护的工作部署,省财政厅在财政收支矛盾突出的情况下,积极筹措资金,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以及停止国有天然林商业性采伐补助政策。2013年开始,国家公益林国有权属由5元/亩.年提高到10元/亩.年。集体和个人有权属由10元/亩.年提高到15元/亩.年;省级公益林从5元/亩.年提高到7.50元/亩.年;同时考虑到保护区补助偏低,我们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广泛了解基层意见的基础上,向省政府提出提高保护区还应高于国家补偿标准,以减少为生态环境做出牺牲地区的经济负担。2014年省政府对于重点的地区实施了不同的政策,如保护区就由5元提高到10元,比集体权属补偿高出2.50元。现三块石省级保护区纳入省级公益林面积5.3万亩,其中国有权属4.2万亩,补助标准为5元/亩.年,每年补偿资金21万元,非国有权属面积1.1万亩,补助标准为10元/亩.年,每年补偿资金11万元。

  一直以来,对划入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林木,国家给予了一定的补助,但是距离林权权利人的要求还有一定的距离。应该说,这些林权权利人将所有的森林、林木划入自然保护区对全省乃至全国的生态建设起到了积极作用,甚至是做出了个人利益的牺牲,应该得到适当的补偿,然而,受我们国家财力的限制,目前想一下补偿到位还有相当大的难度,提高补助标准有个过程,但是随着国家对生态保护建设投入的加大,会得到合理补偿。

  非常感谢您对林业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希望今后能继续关心全省生态保护事业,特别是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发展,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

  辽宁省林业和草原局

  2019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