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省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关于提高天然林禁伐补助标准的建议(第1386号)的答复

发布时间:2019年06月28日

         

编辑:局办公室

        

来源:辽宁省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

申桂艳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提高天然林禁伐补助标准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2002年我省自费开展天然林禁止商业性采伐工作,补助标准为3.5元/亩年,同时为弥补天然林禁伐造成的损失,每年省财政还安排了地方财政转移支付992万元。2010年省财政将省级天然林保护补偿标准由3.5元/亩?年提高到5元/亩?年,2014年省财政再次将省级天然林保护补偿标准由5元/亩?年提高到7.5元/亩?年,自然保护区补偿标准5元/亩?年提高到10元/亩?年,宽甸县每年省级天然林补偿资金为1558.9万元。

  虽然标准有所提高,但是现行补偿标准还不足以完全弥补上游林农权利受限所带来的经济损失,我局多次向国家申请提高补偿标准,2016年起国家将我省列入天保工程外天然林禁伐补助省份,宽甸县给予国有天然林管护补助和停伐补助资金811.9万元,2017年国家再次加大天然林管护补助和停伐补助资金将集体林也纳入补偿范围内,宽甸县落实878.3万元,2018年宽甸县落实国有天然林管护补助和停伐补助资金1057.1万元,增长30.2%;以缓解天然林禁伐给林农带来的损失。但是与其发挥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发挥的功能效益相比存在较大差距。天然林禁伐补助标准的偏低确实挫伤了农民的积极性。对于这一问题我局多次呼吁国家和省政府提高天然林补偿标准,重点地区如水源涵养地区还应该高于国家补偿标准,以减少为生态环境做出牺牲地区的经济负担。对此问题还望您继续给予关注。

  最后,十分感谢您对关于适度提高天然林禁伐补助标准的建议,希望今后继续关心支持林业事业的发展,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

  辽宁省林业和草原局

  2019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