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省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关于科学实施青山保护的建议(第1392号)的答复

发布时间:2009年06月28日

         

编辑:局办公室

        

来源:辽宁省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

李景玉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科学实施青山保护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对照《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修改《辽宁省青山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建议

  《条例》是辽宁省地方性法规,实行分区管理制度,划分为禁止开发区、限制开发区和合理利用区共三个区划。而《管理办法》是国家部委规章,是规范如何利用林地,林地的利用是按照《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分级设定的Ⅰ级、Ⅱ级、Ⅲ级、Ⅳ级等四个等级进行管理,《管理办法》和《条例》既有区别又有联系。我局将不断总结《条例》的实施情况,实事求是地梳理实施中出现的突出问题,研究修改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积极争取省人大、省司法厅的领导和支持,适时开展法规修改的调研、论证等前期工作,起动修法程序。

  二、关于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对《条例》《规划》进行调整的建议

  《条例》的调整就是修法。参见上一条建议的答复意见;《规划》依据《条例》由省林业主管部门会同发改、国土等有关部门编制,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所以根据各市政府提出的调整规划请示,依据《规划》完善调整评价机制开展论证后,可以对《规划》实行动态调整。

  三、按照优化营商环境要求放宽或下放《条例》限制开发区林地使用行政许可权限建议

  限制开发区林地使用审批权限依据《条例》第十条“在限制开发区内,不得勘探、开采地下资源以及从事排渣、挖砂、采石、取土、开垦、修建坟墓等破坏山体和依附山体植被的行为;修建公路、水利、通讯、电力等基础设施建设和文物考古等公益活动,应当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如将限制开发区林地使用行政批准权限放宽或下放,也涉及到修法问题,在修法时一并考虑解决。

  四、关于地下开采项目区别对待的建议

  《条例》第九条 “禁止开发区实行全面封禁保护,禁止一切破坏山体和依附山体植被的活动”,第十条“在限制开发区内,不得勘探、开采地下资源以及从事排渣、挖砂、采石、取土、开垦、修建坟墓等破坏山体和依附山体植被的行为”有明确规定,对于地下资源开采暂时无法区别对待,待修法时一并考虑解决。

  五、关于结合社会形势发展应允许定期对《规划》进行调整的建议

  一是根据各市政府提出的调整规划请示,按照省政府的相关要求,依据《规划》第4章4.7完善调整评价机制开展论证,符合相关标准的,实行动态调整。二是收集、归纳有关规划实施过程中发现的突出共性问题,经省政府同意后,将于2020年规划编制时一并进行整体调整。

  辽宁省林业和草原局

  2019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