戈坚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新邱露天煤矿生态治理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此项建议内容涉及废弃矿坑治理的综合性议题,对于促进我省矿山生态治理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将促进我局进一步做好闭坑矿山生态治理工作。自2011年9月省委、省政府启动实施青山工程开始,闭坑矿山生态治理工程作为青山工程一项重要任务, 2012年、2014年、2015年由省林业厅负责组织实施,具体工作任务由省青山保护局承担。3年累计完成闭坑矿山生态治理面积7.9万亩,省级投资8亿元。我们积极创新,多措并举,圆满完成了规划的闭坑矿山生态治理任务,并在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方面都取得了明显成效。
一、关于治理资金的问题
新邱露天煤矿区目前包含两部分区域,一是10家政策性关闭煤矿区域,二是历史遗留和责任人灭失区域。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第十七条: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山地质环境破坏的,由采矿权人负责治理恢复,治理恢复费用列入生产成本。国土资源部、财政部、环境保护部等五部委《关于加强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16﹞63号)第二部分第二条:计划经济时期遗留或者责任人灭失的矿山地质环境问题,为历史遗留问题,由各级地方政府统筹规划和治理恢复,中央财政给予必要支持。在建和生产矿山造成的矿山地质环境问题,由矿山企业负责治理恢复。
《辽宁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因违法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采矿行为的矿山企业,不免除其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义务。
对于新邱露天煤矿区10家政策性关闭煤矿区域的矿山,环境破坏是采矿权人生产过程中造成的,虽然因政策原因而关闭,但恢复治理责任不能免除,因此,恢复治理责任主体为采矿权人。
对于其他历史遗留、责任人灭失区域的矿山,由矿山所在地的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使用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政府专项资金进行治理恢复。
2012年闭坑矿山生态治理工程开展以来,实行省级补助政策。2019年全省计划治理闭坑矿山15432亩,辽宁省财政补助资金5151万。今后,我局将进一步协调各个部门,争取把新邱露天煤矿纳入到《辽宁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规划(2018-2022年)》中,一方面积极筹措、争取加大省级补助资金。另一方面协调相关部门联动创新优惠政策,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带动作用,大力探索构建“政府主导、政策扶持、社会参与、开发式治理、市场化运作”的综合治理新模式,拓宽资金筹集渠道。
2019年1月,省发改委印发《省化解过剩产能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2018年全省淘汰30万吨/年以下煤矿复查情况的通报》(辽发改煤炭〔2019〕79号),针对阜新市2018年关闭的8处露天煤矿(均位于新邱露天煤矿矿坑及周边)出现局部滑坡、浮煤自燃问题,明确要求阜新市政府进一步研究落实浮煤自燃治理措施,防止造成环境污染和次生灾害;同时要加强露天煤矿边坡的监控和监管,对已发生或可能发生滑坡的区域通道设置围栏和禁行安全标志,防止发生运输或人身安全事故。
按照《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淘汰30万吨/年以下煤矿的实施意见》(辽政明电〔2018〕3号)要求,省发改委已会同省财政厅制定2018年关闭煤矿奖励方案,近期将提请省政府审定。奖励资金由各产煤市政府统筹使用,重点用于煤矿现场关闭、职工安置、关闭煤矿后期恢复治理等方面工作。
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9年省政府“重实干、强执行、抓落实”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19〕5号),巩固“三去一降一补成果”,推进去产能已列入我省2019年“重强抓”任务。按照“重强抓”节点考核方案,3月中旬,省发改委对阜新市2018年关闭退出的8处露天煤矿进行了现场核查。目前,在该区域阜新市政府正在抓紧建设“阜新百年赛道小镇”项目,6月中旬将投入使用。届时,该地区生态环境将明显改善。
下一步,省发改委将继续关注和支持新邱露天煤矿生态治理工作,在科学论证基础上,积极申请将新邱露天煤矿生态治理项目纳入国家专项项目,争取中央财政资金支持。
二、关于去产能关闭后矿权灭失煤矿沉陷和采空区生态治理解决办法的问题
对其他历史遗留和责任人灭失区域,应按照《辽宁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规划(2018-2022年)》,在符合规划、保障安全的前提下,按照有利于土地利用和生态恢复的原则,对有残留资源的废弃采场内残垣断壁进行平台式治理,可以回收残留资源,用其收益进行治理,严禁以治理为名非法开采矿产资源。对残留资源,县级政府要组织编制《矿山环境综合治理恢复方案》,经市政府审查批准后,报省自然资源厅备案。
辽宁省林业和草原局
2019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