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孝久等各位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修订《辽宁省青山保护条例》(下称《条例》)的议案收悉,现将我局《条例》修订工作开展情况答复如下:
《条例》于2012年10月1日起实施,是我省贯彻落实"五位一体"总体布局、践行习近平总书记“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论的具体行动措施。各级青山保护管理机构,认真执行青山保护分区管理制度,进一步规范了建设项目依法使用山体及林地的活动,使违法破坏山体和滥占林地等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得到有效遏制。《条例》实施至今已有近8年时间,通过实践发现,存在着一些与社会发展不协调的现象,为了使《条例》更符合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发展相统一的要求,有效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结合我省实际,拟开展《条例》修订工作。
一、《条例》修订开展的主要工作
制定了《条例》修订工作方案,明确了工作程序及时间节点,确保方案落到实处。
(一)明确《条例》修订的指导思想和主要原则
《条例》修订的指导思想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条例》修订遵循坚持生态优先,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统一的原则。
(二)认真梳理并广泛征集修订意见
结合工作实际,对《条例》进行全面梳理,针对梳理归纳的问题,经部门多次讨论、征求专家意见后,形成初步修订意见,向各地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和企业广泛征集关于《条例》修订的建议,并将建议整理归纳。
(三)开展修例实地调研
在广泛征集修订意见的基础上,根据各市的实际情况,选择具有代表性的大连市、本溪市、阜新市、辽阳市和朝阳市5个市作为调研对象,以座谈会的形式重点针对《条例》实施以来关于分区保护、恢复治理、监督检查、行政执法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和亟待修订的条款进行实地调研,座谈的对象为地方政府分管负责人,自然资源部门、林草部门的相关人员以及企业代表等。
(四)积极沟通修例上报工作
通过前期各项工作,《条例》修订建议已基本形成,目前正积极协调相关部门,按照相关要求逐步履行修例程序。
三、《条例》拟修订的主要内容
根据各地所提修订意见及专家意见,本次《条例》拟修订主要内容共涉及8条28处,主要包括以下3方面内容:一是原有机构设置和部门发生了变化,针对实际情况进行相应修改,使《条例》实施符合现状。二是在立足生态保护的基础上,结合我省发展实际,对限制开发区使用,进行了重新界定,允许不破坏山体表面环境和依附山体植被的情况下,开展生产活动,以达到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统一。三是增加了公共事业建设和资源普查的公益活动,经省政府批准允许使用。
四、对人大代表提出问题的答复
(一)关于明确《条例》实施前已有矿企的生产权延续问题。
我局汇总各地所提修订意见及专家意见后,拟将《条例》第十条修订为:在限制开发区内,不得露天开采地下资源以及堆料、排渣、挖砂、采石、取土、开垦、修建坟墓等破坏山体表面环境和依附山体植被的行为;修建交通、水利、通讯、能源等基础设施,公共事业、地下开采及资源普查活动,应当经省青山保护管理机构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修订后的《条例》第十条对限制开发区的限制使用范围和允许使用范围,进行了重新界定,露天开采地下资源以及堆料、排渣等活动将继续禁止使用,公共事业、地下开采及资源普查活动经省政府批准后允许开展。
(二)关于明确行政主管部门主体的问题。
《条例》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省、市、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青山保护工作,其所属的青山保护管理机构承担青山保护具体工作。目前的负责部门及工作开展方式均与要求相符,因此不需要进行调整。
你们的建议从全省的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发展相统一的战略角度出发,为我省下一步的青山保护管理工作提出了宝贵的建议和意见,我们会认真将建议和意见纳入今后工作之中,非常感谢对青山保护管理工作的关心与支持。
辽宁省林业和草原局
2020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