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省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关于将宽甸满族自治县青椅山镇部分残次林分期改造成水田建议(第0167号)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0年11月02日

         

编辑:局办公室

        

来源:辽宁省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

尊敬的申桂艳代表:

  您好!

  您所提的第0167号建议“关于将宽甸满族自治县青椅山镇部分残次林分期改造成水田的建议”收悉。省林业和草原局高度重视,会同省自然资源厅和丹东市政府进行专题调研,提出答复意见如下:

  一、调查情况

  经勘查,宽甸县青椅山镇太平村、青椅山村、房身沟村现有约7600亩(根据县国土资源局调查数据)左右质量较差的林分,该林地受地势平坦、低洼、土壤粘重板结等因素影响,林木分化严重,树木生长参差不齐,无论是人工林还是天然林多呈现“矮化”、“弱化”、“小老树”症状。您反映的问题属实。

  该部分土地的林业区划均为林业用地,林木权属为组集体和个人,林地主要构成为村民自留山、退耕还林及组集体预留林地。林地上生长的树木主要为落叶松、刺槐、柞树、柳树及灌木。

  二、答复意见

  您关心林业建设,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积极提出建议,我们非常感谢,也应该积极支持。根据省自然资源厅、丹东市政府提出的意见,及省林草局研究认为,开展土地整治、实现林地改耕地工作,与国家现在执行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规定存在不相一致的方面,工作中难以操作,尤其是与《森林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文件相悖。

  (一)《森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有明确规定。《森林法》第三条规定:“国家所有的和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个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记造册,发放证书,确认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规定说明:林地是有户口,是县级政府确认发证、受物权法保护的。第二十三条规定:“禁止毁林开垦和毁林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毁林行为。”规定说明:各级政府都要负责护林工作,禁止毁林开垦等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森林资源,包括森林、林木、林地以及依托森林、林木、林地生存的野生动物、植物和微生物。” 规定说明:林地不仅包括地上森林及其他植物,也包括生活在其中的野生动物和微生物,是以生态效益为主的系统。第二十二条规定:“25度以上的坡地应当用于植树、种草。25度以上的坡耕地应当按照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规划,逐步退耕,植树和种草。” 规定说明:25度以上无论是耕地还是其他土地都应规划为林业用地,用于植树和种草。第四十一条规定:“违反森林法和本条例规定,擅自开垦林地,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照森林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对森林、林木未造成毁坏或者被开垦的林地上没有森林、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可以处非法开垦林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下的罚款。” 规定说明:无论林地上有没有森林、林木,都不得开垦及毁坏。

  (二)中央和国务院有关文件有明确规定。一是《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中发〔2017〕4号)第三条第八款规定:“拓展补充耕地途径,统筹实施土地整治、高标准农田建设、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等,新增耕地经核定后可用于落实补充耕地任务。在严格保护生态前提下,科学划定宜耕土地后备资源范围,禁止开垦严重沙化土地,禁止在25度以上陡坡开垦耕地,禁止违规毁林开垦耕地。”二是《国务院关于全国土地整治规划(2016—2020年)的批复》(国函〔2016〕209号)第二条:以保护生态环境为前提,大力推进废弃、退化、污染、损毁土地的治理、改良和修复,促进土地资源永续利用。三是《全国土地整治规划(2016~2020年)》国土资发〔2017〕2号第六节要求:“切实加强耕地数量保护和质量建设,禁止毁林、毁草开荒、破坏生态环境。”第八节要求:“加强林地改造。全面停止天然林商业性采伐,通过生态自我修复和充分利用宜林荒山荒坡、沙荒地造林,扩大林地面积,有效改善生态环境。”四是《国土资源部关于改进管理方式切实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3号)第一条:“严格控制成片未利用地开发,切实保护生态环境。要合理确定新增耕地来源,对于历史形成的未纳入耕地保护范围的园地、残次林地等适宜开发的农用地,经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可行性评估论证、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复核认定后可统筹纳入土地整治范围,新增耕地用于占补平衡。”规定说明:国土资规〔2017〕13号文件是依据中发〔2017〕4号出台的文件,但新增耕地范围超出了4号文件的要求。同时,该文件明确要求:一要严格控制成片未利用地开发,切实保护生态环境;二要历史形成的未纳入耕地保护范围的园地、残次林地;三要适宜开发的农用地(不适宜:严重沙化、25度以上陡坡地等);四要县级政府组织可行性评估论证;五要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复核认定。成片的未利用地都要严格控制,切实保护,青椅山镇7600亩残次林面积很大,又有林木生长,不符合成片开发利用的条件。

  综上所述,宽甸满族自治县青椅山镇部分残次林分期改造成水田,虽然有益地方经济发展,有益增加农民收入,但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央文件规定不相一致,特别是不符合《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现行规定和国家有关政策,难以支持,衷心希望您能理解。但是,我们将采取积极的措施,帮助宽甸县共同研究,依法依规推进工作:一是对部分过去为耕地,由于林业二调区划错误,划为林地的,可以依照相关规定,进行调整;二是可以考察学习外地残次林地纳入土地整治范围的做法,研究如何破解相关规定和政策,依法依规开展相关工作;三是借助国土三调的最新数据,进一步加强自然资源和林草部门的情况沟通,融合相关数据,科学确定土地属性;四是新《森林法》即将实施,我局将结合新《森林法》的实施,积极建议国家林草局在制定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的过程中,放宽残次林地纳入土地整治范围的有关限制,积极支持经济社会发展;五是协调地方林草主管部门,认真研究青椅山镇部分残次林分生长不良问题,科学确定栽植树种,可以进行残次林分的更新改造,提高林分的质量,增加农民收入。

  再次感谢您对林业工作的关注和支持,全省林草部门将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生态理念,充分考虑地方经济发展和群众愿望,坚持生态惠民、生态利民、生态为民,全力做好相关工作。真诚希望您今后对林业工作多提宝贵意见,以帮助和促进我们改进工作,提升全省森林资源管理水平。

  辽宁省林业和草原局

  2020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