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省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关于因地制宜开展松材线虫病防控管理工作的建议(第0175号)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0年11月02日

         

编辑:局办公室

        

来源:辽宁省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

付彦红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因地制宜开展松材线虫病防控管理工作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疫区和疫木问题的建议

  2018年11月26日,国家林业和草原局重新修订了《松材线虫病疫区和疫木管理办法》(林生发[2018]117号),对松材线虫病疫区、疫点和疫木进行了明确界定。根据国家松材线虫病疫情防控规定,疫区内所有未经除害处理的松科植物(包括落叶松、油松、红松等)及其制品均为疫木。新修订办法规定疫木的除害处理方式只能是经粉碎(削片)后再按要求利用,取消了高温处理后进行板方材加工利用方式;同时禁止疫区内松木的商品性采伐和经营加工利用。目前执行的国家疫情防控政策,虽然暂时对我省疫区林业生产和地方经济冲击较大,但从疫情防控的全局来看,暂时严格的疫情防控政策仍然是有利和必须采取的措施。

  关于提案中“以疫情发生区为中心科学划定疫区”的建议,我们已经向国家林草局进行了反馈,建议国家林草局在适当时机进行修改,将检疫封锁范围由疫区缩小到疫点乡镇。

  关于提案中“对非疫点正常采伐落叶松准许采伐销售”的建议,根据国家疫情防控政策,疫区内的落叶松全面停止商业性采伐和销售。目前,我局已联合东北林业大学、沈阳农业大学等科研团队,开展落叶松感染松材线虫病发生规律等研究,如果研究结果证明落叶松疫情传播循环不完整,不会造成疫情扩散,我们将及时向国家林草局申请解除落叶松检疫封锁,恢复采伐销售。

  二、关于疫木处置的建议

  提案中“因地制宜开展除治工作”的建议,省林业和草原局在已印发的《辽宁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辽宁省松材线虫病疫木除治利用监督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辽林草字[2019]2号)中考虑实际疫木处置的难度和压力,明确规定了“除治性采伐的疫木应当在山场就地就近进行粉碎(削片)或烧毁处理。”具体工作中,将结合我省实际,因地制宜地开展疫木处置工作。

  三、关于准许外购进口板材加工集成材并进行销售的建议

  为缓解地方经济发展压力,化解矛盾,省林业和草原局经深入调研,在专家论证的基础上,积极与国家林草局沟通争取,于2019年12月17日向国家局上报了《辽宁省林草局关于在疫区开展利用进口松木生产集成材试点的请示》(辽林草请字〔2019〕42号)。2020年2月,国家林草局回函,准许我省在抚顺市清原满族自治县湾甸子镇开展利用俄罗斯进口松木生产集成材的试点工作。目前,试点工作已经启动,湾甸子镇26家集成材企业纳入试点范围,全部恢复生产。

  四、关于达到无害化处理要求允许生产的建议

  目前,防腐电柱和经高压烘干无害化处理等措施处置疫木均是国家管理办法所不允许的,并且我省在2019年开展的检疫执法检查中发现一起防腐处置后的松木含有松材线虫活体,也就是说这类处置在生产实际中存在疫情扩散风险。因此,目前尚不能支持在疫区内开展防腐木和高压烘干处理生产活动。

  五、关于建立疫木除治补偿机制建议

  根据《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规定,森林病虫害防治费用由林木所有者、经营者负担,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给予适当扶持。目前,国家对疫木木材价值的损失无补助政策;我省对疫木除治作业实行补助,疫木采伐、山场清场、伐根处理等除治作业基本由县乡政府代为实施(费用基本由政府承担),对个人自行开展除治作业的给予一定经济补助,补助标准由各县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2019年,省以上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补助资金提高到7634万元,该项资金主要用于松材线虫病疫木除治作业补助和林业重大有害生物防治,极大地减少了林农疫情防治作业支出,缓解了地方疫情防控资金压力。下一步,一方面我们将向国家主管部门建议增设林农经济损失补助专项资金;另一方面,将积极争取和筹措资金,逐步加大对疫木除治作业的补助力度。

  六、关于加大疫区国有林场专项资金投入力度建议

  抚顺市新宾县、清原县、抚顺县、东洲区和顺城区5个县区共有32个以承担生态建设公益事业为主要任务的国有林场,是我省生态文明建设的主力军。2015年以来,根据中央和省委的林场改革方案,全面推进了国有林场改革工作,明确了国有林场功能定位,将全市32个国有林场定性为公益事业单位,完善了社保制度,职工由“企业平台”参保转变为“事业平台”参保,缴纳了住房公积金。下一步,按照国家林草局和省政府部署,将巩固和完善国有林场改革成果,强化问题整改,确保各项改革任务落实到位,解决影响国有林场发展的体制机制问题,并且积极努力争取相关政策和资金,如果国家或者我省有相关政策和资金时,将向疫区国有林场倾斜,缓解疫区国有林场面临的困难。

  辽宁省林业和草原局

  2020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