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省十四届人大三次会议关于完善生态补偿机制助推沙化土地治理长久可持续建议(第1431420号)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5年08月21日

         

编辑:辽宁省林业和草原局管理员

        

来源:

杨家佳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完善生态补偿机制助推沙化土地治理长久可持续的建议收悉。我局高度重视,经与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等部门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完善横向补偿机制

  2011年9月,省政府出台《辽宁省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第258号政府令),对生态公益林的建设、保护和管理做出了明确规定,并提出“要建立和完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逐步提高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标准,对生态公益林按照规定标准给予补偿。2024年4月,《生态保护补偿条例》颁布实施,对地区间横向补偿内容和范围作出明确规定。

  省林草局积极与省财政、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等部门沟通协作,共同推进横向生态补偿工作的开展。按照2024年补助标准来算,彰武地区共获得各项森林补助补偿资金共计830万元,其中:中央财政资金470万元,省财政资金360万元。

  省发展改革委开展了辽宁省生态保护补偿立法研究,探索推动我省立法相关工作。下一步将重点关注健全和完善防沙治沙生态补偿政策,推动完善彰武县科尔沁沙地治理生态补偿机制。

  省财政厅近年来会同省林草局积极向国家反映我省情况,不断加大省级投入,逐步提高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标准,其中:国家级国有权属公益林,补偿标准已从2009年的每亩5元提高到每亩10元,省级国有权属公益林补偿标准已从2009年的每亩3.5元提高到每亩6元;国家级集体和个人权属公益林,补偿标准已从2009年的每亩5元提高到每亩16元,省级集体和个人权属公益林补偿标准已从2009年的每亩3.5元提高到每亩8元,其中:位于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实验区的每亩补偿标准提高到11元。2024年,省财政下达省以上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6.8亿元。

  二、关于加大转移支付力度

  省林草局将继续联合相关部门,充分考虑阜新等地区在科尔沁沙地治理、保障沈阳中部城市群生态安全等方面作出的突出贡献以及地方财政实际困难,以沙化土地治理覆盖率、植被综合盖度增加量、水土流失治理面积增加量等指标为依据,协助争取在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测算中加大对这些地区的支持力度。为提高转移支付资金的使用效益,我们将加强对生态保护转移支付资金的使用监管和绩效评价,督促各地严格按照规定使用资金。

  省财政厅2024年筹措资金12.1亿元支持开展造林、林木良种培育、草原生态修复治理、保护性耕作、水土保持小流域综合治理等工作,全力支持科尔沁沙地歼灭战。下一步,将多渠道筹措资金,进一步强化资金统筹,加大生态保护领域转移支付力度,推动改善生态环境质量。

  三、关于强化项目政策支持

  省林草局将从省级层面积极推动政策创新,强化项目支撑。一是加强与其他省级部门的协作配合,积极推动有关部门将生态保护补偿政策深度融入区域协调发展等战略部署。引导各地在制定林草发展规划时,充分考虑生态保护的需求。二是进一步加大对生态保护地区等各类项目策划申报的支持力度。组织开展项目申报指导培训,建立项目储备库。三是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在项目审批、资金安排等方面给予倾斜,推动有经济收益的产业项目与无经济收益的生态环境治理项目有机结合。

  省发展改革委根据2024年11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林草局制定印发的《荒漠化综合防治和“三北”等重点生态工程建设以工代赈工作指南与操作流程(试行)》,为充分挖掘荒漠化综合防治和“三北”等重点生态工程中以工代赈政策潜力,将与省林草局共同研究制定我省工作指南,指导相关市、县重点谋划实施荒漠化综合防治相关项目,推动区域环境质量改善与产业发展同步。

  省财政厅不断建立健全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保护补偿政策。近年来,统筹利用中央和省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资金,建立健全对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跨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重要生态区域的财政纵向生态补偿机制。2021年,经省政府批准,省财政厅制发了《辽宁省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保护补偿方案》,坚持系统理念,综合考虑水与水土保持、碳与碳汇贡献、人与人均财力等方面评价指标,进一步健全符合辽宁实际的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保护补偿制度体系,完善补偿与贡献相匹配、注重正向激励的机制。

  感谢您对我省林草事业的关心和支持!

  辽宁省林业和草原局

  2025年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