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晓宁代表:
您领衔提出的关于加快修订《辽宁省湿地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议案收悉。首先,衷心感谢贵代表团对全省湿地保护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特别是针对《条例》修订工作提出的建设性意见。我局对此高度重视,经与省司法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等部门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全省湿地保护基本情况
湿地作为“地球之肾”,在涵养水源、净化水质、调节气候、改善环境、维护生物多样性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辽宁湿地资源丰富,多年来,我省高度重视湿地保护工作,各级各部门履职尽责,根据自身的资源特点和省情实际,建立了行之有效的制度体系。
(一)湿地保护体系逐步完善。目前,我省有国际重要湿地2处、省重要湿地31处,划建了26处湿地类型自然保护区、40处湿地公园,具有生态区位重要、生物多样性丰富、生态功能突出等特点,是我省及区域社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资源载体。
(二)湿地保护制度不断健全。2007年,我省在没有上位法的情况下,由省人大常委会颁布并施行了《辽宁省湿地保护条例》,解决了湿地保护无法可依的情况,该条例于2011年进行修正。同时,为进一步加大保护力度,提升管理水平,从2010年开始相继出台了《辽宁省重要湿地确认标准》《辽宁省省级湿地公园管理办法(试行)》《辽宁省一般湿地的确认标准》《辽宁省一般湿地管理办法(暂行)》《辽宁省湿地恢复费缴纳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等规章文件,为湿地的全面保护、分类施策、分级管理提供了遵循。
(三)湿地保护修复成效显著。为强化湿地资源保护,维护湿地生态系统安全,我省持续开展湿地保护修复工作,相继印发了《辽宁省湿地保护修复实施方案》《辽宁省湿地保护规划(2023—2030年)》,明确了任务目标,细化了工作措施,确保湿地保护修复工作方向明、思路清、效果实,为全省湿地保护修复工程项目实施和高质量发展提供重要依据。“十四五”以来,累计投入省以上湿地保护修复资金1.8亿元,实施了生态补水、疏浚清淤、科研监测、栖息地改造等湿地保护修复项目。随着我省湿地生态功能不断提升,湿地生态环境显著改善,西太平洋斑海豹、丹顶鹤越冬种群、黑嘴鸥繁殖种群等不断增加,湿地保护取得显著成效。
二、《条例》修订背景和过程
现行《条例》施行已逾18年,尤其是2021年1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的颁布,系统构建了湿地分级管理、调查评价、生态修复、执法监督等制度体系,对新时代湿地保护工作提出了更高标准、更严要求。为确保国家法律全面正确实施,服务辽宁全面振兴大局,亟须严格对标上位法新规定新要求,对我省现行《条例》进行系统性修订完善,通过法治化手段高位推动湿地生态系统保护,全面提升生态文明建设法治化治理水平。
2023年,《条例》修订被列入辽宁省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论证项目,我局按要求开展了省内外调研、座谈,形成了立法论证报告。在我局的持续推动和省人大、省司法厅的大力支持下,《条例》修订被列入2025年省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初次审议项目。我局于今年4月底前完成了《条例》(修订草案)起草工作,期间3次向省人大环资委、法制委汇报修订情况,2次召开立法专家座谈会,邀请省司法厅、辽宁大学、沈阳农业大学等相关领域权威专家逐条论证。今年6月,我局完成了社会公开意见征求和省直有关部门意见征求工作,配合省人大赴沈阳、铁岭等地开展了立法调研。目前,修订草案已通过局党组审议,完成了省司法厅的合法性审查、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公平竞争性审查,现已报至省发改委开展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评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也正同步开展。
三、《条例》(修订草案)主要内容
《条例》(修订草案)共七章四十六条,包括:总则、湿地资源管理、湿地保护与利用、湿地修复、监督检查、法律责任及附则。重点解决以下几方面问题:
(一)提升依法保护湿地合力。依据上位法规定,结合既有管理实践基础,确定林草部门作为监督管理部门,统筹实施本行政区域内湿地资源及其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生态保护修复等工作;同步厘清自然资源、水行政、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等部门职责。通过构建部门保护协作和信息通报机制及地方政府协调机制,清晰界定纵向各级政府、横向职能部门的管理事权,着力形成湿地保护合力。
(二)健全湿地分级管理制度。规范了省级重要湿地名录公布、调整、备案等程序和要求,切实填补省级重要湿地名录管理存在的制度空白,提升湿地保护工作的规范性与实操性。
(三)统筹湿地保护和利用。明确严格控制占用湿地,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建设项目规划选址、选线审批或者核准环节,涉及省级重要湿地的应当征求省级林草部门意见;涉及一般湿地的,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征求市或县级人民政府授权部门的意见。
(四)细化湿地修复措施。聚焦湿地生态系统保护的精准化和特色化需求,重点强化了特殊湿地类型保护和系统性湿地修复的制度保障。一是突出对泥炭沼泽湿地的保护。强化了泥炭沼泽湿地专项规划、监测调查、限制及禁止活动的规定;二是突出对辽宁特色湿地资源的保护。提出加大辽河口湿地保护,重点开展湿地修复、湿地有害生物及入侵物种监测预警,增强湿地生态系统稳定性。鼓励依托辽河口湿地因地制宜推进绿色发展。三是新增湿地修复专章。规定修复重要湿地应当编制湿地修复方案,对湿地修复方案的批准、备案和实施进行细化,并明确了湿地修复的验收主体和要求。区分滨海湿地、泥炭沼泽湿地等不同类型细化修复要求,确保修复工程实现生态功能有效恢复与可持续维持。
(五)完善法律责任体系。一是加大省级重要湿地保护力度。对上位法未涵盖的建设项目擅自占用省级重要湿地的行为,特别增设了处罚标准,设定每平方米五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的处罚幅度;二是强化公职人员履职约束。对湿地保护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建立相应的惩戒机制。同时,引入了法律责任援引规定,确保各类破坏湿地行为均能依法依规处置,有效堵塞执法漏洞。
四、下一步工作安排
我局按相关程序,明确时间表、路线图,加速推进立法进程,于今年9月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会议一审。
辽宁省林业和草原局
2025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