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省十四届人大五次会议关于推动岫岩满族自治县柞蚕场重新规划与产业振兴的建议(第1450608号)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6年08月05日

         

编辑:辽宁省林业和草原局管理员

        

来源:

沈国威代表:

  衷心感谢您长期以来关心支持我省林草事业发展,您提出的关于推动岫岩满族自治县柞蚕场重新规划与产业振兴的建议,对优化蚕场空间布局、助推全省柞蚕特色产业提质增效具有重要参考意义。近年来,我省始终统筹生态保护与产业发展,开展柞蚕场经营范围认定,规范柞蚕场林木采伐管理,强化种质保障、深化科技赋能,明确柞蚕养殖用地要求,全力推动全省柞蚕产业绿色健康高质量发展,现就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一、精准认定柞蚕场经营范围,严守生态保护底线

  我省现存柞蚕场大部分属于天然商品林,按照《森林法》、中办 国办印发的《天然林保护修复制度方案》以及《辽宁省完善天然林保护修复制度实施方案》有关要求,各地需按照严格保护、生态优先、科学经营、合理利用、适度开发的原则,全面落实天然林管护要求,严格执行天然林商业性采伐禁令,严禁将天然林改建为人工林,持续稳固天然林保护成效。2024年,省林草局组织各地以上一轮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数据为基础,开展辖区柞蚕场经营范围划定工作,明确柞蚕场经营范围,对确属错误的依法依规按程序调整。同时鼓励各地因地制宜利用既有人工商品林地,在不改变林地用途前提下规划发展柞蚕养殖。下步,我省将按照国家有关工作部署,结合公益林区划以及相关规划编制工作,科学合理确定柞蚕场经营范围。

  二、健全规范管控体系,从严蚕场采伐管理

  2024年,我局印发了《辽宁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规范柞蚕场管理涉及林木采伐事宜的通知》,要求各地严格落实天然林保护制度,加强蚕场轮伐更新监管,强化迹地更新管控,不得擅自调整蚕场边界以及森林类别、起源等管理属性,不得借蚕场轮伐更新之名实施天然林采伐作业,已封育形成天然林分的不得开展蚕场轮伐更新,对涉及乱砍滥伐和毁坏林木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在林地上实施柞蚕场轮伐更新,应依据《森林法》有关规定凭伐区调查设计材料等,依法办理林木采伐许可。县级林草主管部门不得在已认定的柞蚕场经营范围之外,以柞蚕场轮伐更新为由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

  三、多措并举赋能增效,全力助推柞蚕产业振兴

  一是强化种质保障,夯实产业根基。2025年,我省印发了《辽宁省蚕遗传资源保护名录》,将鲁黄、黄安东、青黄1号等13个柞蚕优良品种纳入省级保护范畴,其中“青黄1号”成功入选《国家级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名录》,为进一步提高柞蚕遗传资源保护水平提供保障。同时,加大新品种培育推广力度,推广省蚕科所选育辽蚕527、辽蚕大9等高食味优质品种,全省柞蚕新品种推广覆盖率达50%以上,助理柞蚕产量稳步提升。二是深化科技赋能,推动产业升级。依托“揭榜挂帅”柞蚕科技小分队服务项目,推广柞蚕轻简化高效放养技术,构建“专家+基地+放养大户”技术传导机制,科技服务小分队现场指导或培训9次、服务经营主体5个以上,推广抗逆丰产柞蚕新品种2个,培训人数200余人次,为更多农民应用新技术新品种打下坚实基础。

  下一步,省林草局将联合农业农村等部门,在现行政策规定范围内,持续推进柞蚕场优化规划、规范运营与产业振兴等各项工作,切实维护蚕农合法权益,激活乡村特色产业内生动力,为县域经济提质、林业产业多元发展筑牢坚实保障。

  再次衷心感谢您提出的宝贵建议,也期盼您持续关注我省林草各项工作。

  辽宁省林业和草原局

  202662